商检局规定进口鸡肉及杂碎之检验措施
【本刊讯】经济部商品检验局 87.4.8. 检台 (87)一字第 06680 号函相关机关团体,规定进口鸡肉及杂碎之检验措施:
一、进口生鲜冷冻、冷藏鸡肉,除依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检验外,卫生项目检验措施如下:
(一)微生物检验项目:
1.总生菌数、大肠杆菌检验 ( 生鲜冷藏者仅作总生菌数检验 ),依产制工厂别连续五批合格後,每 20 批抽验一批,惟发现不合格时,必须连续五批检验合格,始恢复 20 批抽一批。
2.沙门氏菌、李斯特菌检验采取监视方式办理。
(二)药物残留检验:
列入商检局 87 年度进口商品残留药物监视计画内容办理。
二、进口生鲜冷冻、冷藏禽畜杂碎,除依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检验外,卫生项目检验措施如下:
(一)微生物检验项目:
1.总生菌数、大肠杆菌检验 ( 生鲜冷藏者仅作总生菌数检验 ),依产制工厂别逐批检测。
2.沙门氏菌、李斯特菌检验采取监视方式办理。
(二)药物残留检验:
1.采取监测方式办理,惟每批取样、检测项目,比照 87 年度进口肉品残留药物监视计画办理。
2.抗生素检验项目暂订为配尼西林 ( Penicillin ) 及健它霉素 ( Gentamicin Sulbate ),以监视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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