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委会召开

「加入WTO养猪、养鸡专案小组会议」

 

  【本刊讯】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於民国 87 年 4 月 3 日假农委会会议室召开加入 WTO 养猪、养鸡专案小组会 离牧部分。据此,因本会会员皆非常关心此议题之进展,本会刊,特将原记录内容转载,同时也希望会员先进,有相关意见,反应各阶层干部反应,本会也预定召集相关干部再一次会商意见。

该会议之讨论案及决议如下:

一、案由一:有关是否核发转 ( 或休业 ) 补助金乙案,提请讨论。

决 议:原则不同愚意核发离牧转业 ( 或休业 ) 补助金。

二、案由二:有关离牧畜禽舍补偿优先顺序及有效停养时间乙案,提请讨论。

决 议:

(一)猪:以规模二○○头以下养猪户为优先,认定准予办理离牧补偿之猪场以八十五年十一月底台湾地区养猪头数调查报告为依据。

(二)肉鸡:以传统式鸡舍养鸡户且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有在养事实者为优先。

三、案由三:有关离牧畜禽舍补偿金额是否依据牧场合法程度分类补偿乙案,提请讨论。

决 议:为鼓励合法业者,并达到资源公平分配原则,订定猪鸡舍每单位面积补偿基数,再依下列情形分别予以加额补偿:

(一)已办理牧场登记或饲养规模未达登记条件,但已取得合法建物证明者,补偿金额为一.五个基数。

(二)未办理牧场登记,但已取得合法建物证明者,补偿金额为一.四个基数。

(三)未取得合法建物证明,但已取得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者,补偿金额为一.二个基数。

(四)未办理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但必须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明,牧场用地需符合土地分区使用管制规则,且畜禽舍在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公告前兴建,补偿金额为一个基数。

四、案由四:「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放鸡肉进口肉鸡户离牧补助标准草案」乙案,提请讨论。

决 议:文字修正详如附件。

五、案由五:蛋鸡户是否列入离牧补偿对象乙案,提请讨论。

决 议:蛋鸡户离牧补偿乙案,俟我国加入 WTO 後,视实际损害程度再评估;惟请台湾省政府农林厅将蛋鸡户清查列为本次调查计画项目办理。

临时动议:为因应入会导致不具竞争力者离牧,并非法令强制性停养,建议其「离牧补偿」更名为「离牧补助金」乙案,提请讨论。( 台湾省农林厅提 )

决 议:此次为因应入会导致不具竞争力者离牧,申请者应切结三年内土地变更使用时需缴回离牧补偿金,此笔款项非补助性质,故仍维持「离牧补偿金」乙辞。

肉鸡户离牧补偿标准 ( 草案 )

一、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 WTO ) 开放家禽产品市场,致肉鸡产业受到冲击,为辅导不具竞争力之业者离牧转业,特订定此补偿标准。

二、补偿原则

(一)在养鸡只不列入补偿条件,另申请农户需全场离牧。

(二)订定鸡舍面积每平方公尺补偿基准,实际补偿金额需依建物之结构与折旧调整。

(三)为鼓励合法业者,并达到资源公平公正分配原则,拟依下列情形分别予以补偿:

申请对象牧场证照合法程度 畜牧设施补偿费
  已办理牧场登记或饲养规模未达登记条件但已取得合法建物证明者。   一.五个基数
  未办理牧场登记,但已取得合法建物证明者。   一.四个基数
  未取得合法建物证明,但已取得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者。   一.二个基数
  未办理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但必须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明,牧场用地需符合土地分区使用管制规则,且畜舍在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公告前兴建。   一个基数

三、鸡舍构造种类与补偿标准:( 原则仅对传统式鸡舍补偿,补偿金额细节请养鸡产业团体详订後再提送本小组讨论 )

四、前项鸡舍补偿金额 ( 元/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造价 ( 已使用年数×年折旧费 )

(一)鸡舍补偿面积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三、三○○ 平方公尺。

(二)鸡舍补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二○○万元。

(三)传统式鸡舍使用年数若超过十年者,以十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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