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申办畜牧污染防治设备专案贷款
【本刊讯】台湾省政府农林厅函本会转知所属会员,有关本 ( 八十七 ) 年度加速农村建设 「畜牧污染防治设备专案贷款」经费额度一亿元,截至八十六年十月底止贷放率仅一四.二七%,检附该贷款要点乙份,请贵单位转知所属符合贷款对象之畜牧场或禽畜粪堆肥场尽速申办。
有关贷款要点主要内容如下供参考
加速农村建设「畜牧污染防治设备专案贷款要点」
一、目的:
协助实际从事畜牧生产之畜牧场与畜牧废弃资源共同处理班设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设备,有效防治畜牧污染,避免造成公害,以维护生态环境。
二、贷款对象:
(一)凡非公司组织之民营畜牧场经直辖市政府或县 ( 市 ) 政府认定饲养家禽 一二○、○○○ 只以下。
(二)经省 ( 市 ) 政府许可设立之畜牧废弃资源共同处理班所设置之禽畜粪堆肥共同处理场。
三、贷款用途:
(一)畜牧场以设置与改善三段式废水处理设备之土木工程费,或无排放水畜舍之改建费用,以及堆肥制造、除臭设备、沼气利用与焚化炉等污染防治设备所需资金。
(二)畜牧废弃资源共同处理班所设置之禽畜粪堆肥共同处理场以设置堆肥场房、机械设备、运输集运车辆等禽畜粪堆肥处理制造设备所需资金。
四、贷款经办机构:
由中国农民银行、台湾土地银行、台湾土地银行、台湾省合作金库及农会信用部办理贷款。
五、辅导机构: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湾省政府农林厅、台湾省畜产试验所及各县 ( 市 ) 政府。
六、资金来源及利息差额补贴:
由贷款经办机构提供资金,并由农业发展基金对贷款经办机构所提供资金给予利息差额补贴。
七、贷款风险:
本贷款风险由贷款经办机构各自负担。
八、贷款条件:
(一)贷款利率:比照加速农村建设基本公共设施贷款利率计息,由中央银行农业金融策划委员会核定并调整之。
(二)贷款期限:最长八年。
(三)贷款额度:
1.畜牧场 ( 户 ):每套污染治设备贷款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五○○ 万元,按借款人之信用状况及实际设备所需金额最高九成核贷。该套设备如接受补助者,应扣除污染防治设备奖励补助金。个别养禽户最高贷款额度每千只 ( 实际饲养头数 ) 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三五、○○○ 元。
2.畜牧废弃资源共同处理班所设置之禽畜粪堆肥共同处理场:依省 ( 市 ) 政府核定之工程计画书其应自行配合之经费给予九成核贷,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八○○ 万元。如接受补助者,应扣除污染防治设备奖励补助金。
(四)资金拨付方式:
1.畜牧场 ( 户 ) :於直辖市政府或县 ( 市 ) 政府核准动工兴建并函知贷款经办机构者,可拨付核贷金额之一半,俟完工後由直辖市政府或县 ( 市 ) 政府核发完工证明书 ( 如格式三 ) 後再拨付另一半馀款。
2.畜牧废弃资源共同 理班所设置之禽畜粪堆肥共同处理场:於省 ( 市 ) 政府核准设场及土地容许使用动工兴建者,可拨付核贷金额之一半,俟完工後取得省 ( 市 ) 政府核发禽畜粪堆肥场操作许可文件後再拨付另一半馀款。
(五)偿还办法:
1.本金:於贷放满三年半时摊还第一期,以後每半年一期分期平均摊还。
2.利息:每半年缴付一次。
(六)担保方式:借款人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其他动产为担保,或提供殷实可靠之保证人,或申请农业信用保证基金保证。政府补助之设备不得提供为担保品。
九、本贷款之申借期限及审核程序:
(一)申借期限: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当年度贷款额度额满为止。
(二)审核程序:
1.畜牧场 ( 户 ):
(1)借款人申请本贷款时,应检具贷款申请书 ( 如格式一 ) 饲养规模与污染防治设备计画说明书 ( 如格式二 ) 各一式三份 ( 贷款经办机构、乡镇市区公所及直辖市政府或县市政府各一份 ) 及相关资讯,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贷款经办机构受理贷款申请案後,应会同乡镇市 ( 区 ) 公所到现场勘查工程地点及饲养头数,经现场勘查後,再由贷款经办机构函送直辖市政府或各县 ( 市 ) 政府办理审核。
(3)直辖市政府或县 ( 市 ) 政府於收到贷款申借案後,应提报该府「畜牧污染防治督导小组」或「畜牧废水处理执行小组」审核,经查核可後,再由该府函复贷款经办机构办理贷放,并副知台湾省政府农林厅。
2.畜牧废弃资源共同处理班所设置之禽畜粪堆肥共同处理场:
(1)借款人申借本贷款时,应检具贷款申请书 ( 如格式一 )、加盖省 ( 市 ) 政府许可章之工程计画书影本、省 ( 市 ) 政府核准设场文件影响本各一式二份 ( 贷款经办机构及直辖市政府或县市政府各一份 ) 及相关资料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贷款经办机构受理贷款申请案後,应函送直辖市政府审查核定或由各县 ( 市 ) 政府办理初审并核转台湾省政府农林厅办理审查核定,再由省 ( 市 ) 政府将核定名册函送贷款经办机构办理贷放。
十、贷款资金之控管:
本贷款资金由台湾省政府农林厅及中国农民银行控管运用。
( 其馀内容,有需要时可向本会索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