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理监事会决议自第 18 届起增设两名副理事长

    【本刊讯】本会於 86.8.21.假台中召开第十七届第六次理监事联席会议,会议由本会黄次洋理事长及陈东初常务理事、许正成常务理事联合主持。本次会议因有相关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之议案,所以特别邀请农林厅陈荣泰技正、曾乾清视察及王文良、徐本立两位业务主办技士莅会指导。

在本次会议中除照往常由各组组长工作报告外,讨论提案及决议内容如下:

(一)本会鸡蛋产销督导委员会简则提请讨论案。

说 明:

1.该委员会筹备会於七月卅日通过简则草案

2.该委员会之宗旨,为 集鸡蛋产销资讯,研究市场供需关系,处理产销失衡问题,稳定鸡蛋生产。

3.公平交易委员会86.8.8.函示:鸡蛋价格之传递须经农业主管机关予以辅导及监管,本委员会之成立更显必要。

办 法:

1.逐条宣读、修正。

2.通过後报内政部核备。

3.请召开委员会议制定内规 ( 如作业要点、工作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组织架构、各项传递表格设计……等 ) 以利委员会之顺畅运作。

4.本会召开理事会时得依需要邀请该委员会召集人做工作报告。

决 议:

修正通过。( 详见原记录 )

(二)本会第十八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提请讨论案。

说 明:

1.选举办法。( 详见原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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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八十五年底止有效会员二、四二六人,每十二人产生会员代表一人。应选出会员代表二○三人,大会主席团五人为当然会员代表。

3.详细选举地点、主持理事、监票监事等之规划於下次理事会提出讨论。

决 议:

照案通过。

(三)建请政府研修民间设置土鸡电宰厂、蛋品加工厂、电宰副产物共同处理厂奖励办法提请讨论案。

说 明:

1.目前产业之发展已由早年注重生产面转至加工及废弃物处理层面。

2.畜产加工厂或共同处理场之设置除土地难寻 ( 工业区不欢迎 )。还必需具备远离人群,靠近原料产地之特色。

3.请农政单位依据「台湾省非都市土地各种使用分区农牧用地申请作农业、畜牧设施使用之申请、审查、核定事项」之勘查程序协助民间取得土地。

4.请农政长官补充说明。

办 法:

1.评估国内需要之厂数报农政单位

(1)土鸡电宰厂。

(2)蛋品加工厂。

(3)电宰副产物共同处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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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个厂以二公顷以内为原则。

3.其它具体,有诱因之奖励办法请提出。

决 议:

1.鼓励投资宜以项目为原则,不设定厂数。

2.土鸡电宰厂修正为家禽电宰厂 ( 包括淘汰鸡 )。

3.蛋品加工厂项目增加集货场。

4.建请政府依据有关法令协助民间取得土地同意使用。

(四)建请农林厅增 ( 修 ) 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有关孵化室设置法令提请讨论案。

说 明:

1.新型孵化场之设置为因应未来台湾地区养鸡界迈入经济规模时代之需要。近有会员反应由於饲养场与拟设置之孵化场不在同一县境内,申请设场时遭遇困难。

2.据了解先进国家种禽饲养场及雏禽孵化场绝大部份是分开二地设置,以达生物安全之目的。我国内种鸡业发展之初,其规模系由小而大,造成饲养场与孵化场设置於同一地点,此为台湾之民情习惯使然,并非绝对。

3.另国内养鸭、鹅则习惯於饲养场与孵化场分开设置。

4.请出席长官说明政府立场,及民间应配合措施。

5.请研讨建议函要点促请农林厅能接受饲养场与孵化场分设二地之观念,如基於法令限制则请增 ( 修 ) 条文,以利民间申请。

决 议:

农林厅已函请各相关家禽团体,研讨孵化室 ( 场 ) 设置面积标准,本会将择期单独或协调孵化公会一起召开会议,将决议送请农林厅参采。

(五)本会拟增设副理事长一职是否可行,提请讨论案。

说 明:

1.本会理事会下设组及委员会,以往跨组间之协调工作由理事长遴选常务理事担任,为使跨组协调更能落实,拟增设副理事长二人,负责跨组协调工作。

2.副理事长可补理事长专业之不足,例如理事长从事蛋鸡业,则对其它业别相对的较不熟悉,副理事长则可选出与理事长不同业别之人士担任,补理事长之不足,分摊理事长之繁重工作。

办 法:

1.请讨论可行性。

2.如可行,下次理事会提出修改章程,增加副理事长二人。

3.理事会通过後送第十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如获通过由第十八届开始实施。

决 议:

增设副理事长符合本会发展需要,照办法 2.3.进行。

(六)增订「台湾地区各种鸡舍建造标准图」内容提请讨论案。

说 明:

1.台湾省政府 82.8.9.八二府建四字第一七○三三八号函:依建筑法第十九条规定得供人民选用,人民选用本标准图样申请建筑时得免建筑师设计及签章,但仍应依规定申领建造执照。

2.目前新建鸡舍大都朝自动环保方向建造,许多鸡友使用 H 型钢架建造二、三层之现代化鸡舍,由於鸡舍之新建已不再限制,对於此种二、三层现代化鸡舍应规范於鸡舍建造标准图中,以方便新型鸡舍申办牧场登记。

3.当然自动化太快的结果亦会有生产过剩的现象发生,请一并考量。

办 法:

1.请讨论裁定是否应将 H 型钢架多层自动鸡舍列入标准图。

2.名称如何称之。

3.通过後函请省府增订。

决 议:

1.通过,名称暂订为:

「H 型钢架组合多层自动化鸡舍」

2.函请省府增订。

(七)新会员入会提请审查案。

说 明:

1.详如附件 ( 详见原记录 )

2.通过後送内政部报备。

3.请各组组长将新会员纳入组织运作。

决 议:

照案通过。

临时动议:

(一)本会研议於 87 会计年度检测鸡只血清抗体力价,每批鸡以抽血 10 支为准,此种样本数对较大型之鸡场不具代表性,请以技术性方式克服,以落实血清抗体检测之意义。

(二)家禽产业提升竞争力方案有关相对基金之募集及预定目标提请讨论案。

说 明:

1.为充实台湾区家禽发展基金会基本基金,政府原则同意采相对方式编列基本基金。

2.本会拟建请政府四年间由双方共同募集一亿二千万。其中政府编列八、○二五万 ( 占六六.八七% ) 业者自筹三、九七五万 ( 占三三.一三% )。

3.规划如下表:                                                                           单位:万元

会 计 年 度 政  府  编   列 业  界  自 筹 小       计
百 分 比 金     额 百 分 比 金     额
87 80% 3,000 20% 750 3,750
88 70% 2,100 30% 900 3,000
89 60% 1,800 40% 1,200 3,000
90 50% 1,125 50% 1,125 2,250
总      计   8,025   3,975 12,000
平      均 66.87%   33.13%    

办 法:

1.是否合理可行提请讨论。

2.通过後建议农政单位参采。

3.举办各类别产业说明会拟定募集办法。

决 议:

1.本会代表於 85.10.9.向经建会江丙坤主委说明我养鸡产业需要基金之原因及运作方式,经江主委首肯,经建会已向行政院作成建议案,而据了解行政院也同意拨付,由农政单位提规划书,因此建请农政单位能遵照行政院之决议办理方为合理。

2.实际上过去七年我业者认捐之款项已有二四、四六五、四四○元。政府应了解,不能无视业界多年来所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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