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政府解释令 请产销班注意
【本刊讯】依据台中及嘉义县政府近期转达农业产销班有关资讯二则,皆与本会各蛋、肉鸡产销班及其班员权益有关,特摘录供参。
一、以农业产销班名义,承揽并提供农业技术劳务,并由班长代表开立普通收据,免徵营业税乙节,因属该组织销售劳务行为,依营业税法第一条、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应依法课徵营业税,不得免税。但如为产销班班员个人 ( 农民 ) 提供之农业技术劳务,系属农民提供专业性服务,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二、有关农业产销班营运所需购置大型自用货车,依交通部 86年10月28日交路(80)字第 042665 号函规定,应查验身份证职业栏登记之职业,其本身领有大货车驾驶执照及停车场证明,并加验其本人耕地面积达一公顷以上者,或耕地面积达 0.7 公顷以上未达一公顷,而为载运大型农用机械 ( 检具购置之统一发票 ) 者,始准予购置总重十公吨以下之大货车,唯以一辆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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