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召开鸡蛋产销协议会
【本刊讯】本会於五月二十日与五月二十八日在新营召开会议针对当前产销问题与研订之鸡蛋产地自律公约案,齐集本产业班长以上干部 ( 如照片 ),主要针对产销失衡,如何克服鸡蛋品质与行情报导合理化展开协议,与会代表对运作已三十馀年的包销制度较具改革共识,同意有条件渐进方式来打破此传统运销模式,相信藉此才能真正改善鸡蛋品质与饲养模式,让品质好的生产业者能争取到合理的价格,进而汰换不良生产业者,使能朝提升产业竞争力方向努力,并在达成品质改善的前提下渐进改良产地行情报导,直接参与蛋价形成,运作蛋鸡产销督导委员会来落实理性、公开的行情报导工作。
会中获至决议如下:
1.经与会班长以上干部逐条修正後,通过鸡蛋产地交易自律公约,共计十条,内容请参阅本刊下表。
2.鸡蛋产销督导委员会每日资讯传递站补助专线电话及传真机一万伍仟元整,相关经费由协会以计画方式申请,若无法通过则改向家禽发展基金会申请,并由蛋鸡专属基金配合部份款。

鸡蛋产地交易自律公约
86.5. 28.第一次修正版
前言:
台湾地区数十年来之散装 ( 每箱 20 台斤 ) 鸡蛋交易方式,系由农场与蛋商以包销方式进行。近一年来由於自动环保鸡舍之陆续兴建,鸡蛋生产之自由化,产蛋鸡之在养数据推估在 2500 2700 万只,较之需求数约超出 10 17%。品质不良之鸡蛋在包销制度的庇荫下,无法改进品质,造成产业进步之阻力。有鉴於此产、销双方代表於 86.5. 20. 及 86.5. 28.日召开研商产销制度改变对策,期能改善目前蛋价低迷,鸡蛋品质不良之困境。
双方达成改进策略如次:
一、打破包销制度,减轻蛋商库存压力,并要求生产不良品质之鸡场力求改善品质,否则不予载蛋。
二、实施日期:由民国八十六年六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三、蛋商认定为不良品质之农场,先提出口头警示,并於警示後仍然载蛋三趟以为缓冲,若鸡场实无法改进,蛋商有权於载蛋三趟後拒载该场之鸡蛋。
四、蛋农认定为交易行为不良之蛋商,可先提出口头警示,并於警示後仍然售蛋三趟以为缓冲,若蛋商无法改进,蛋农有权於售蛋三趟後拒售该场之鸡蛋。
五、正常品质鸡场:
(一)在价格无争议的情况下,蛋商有权在该供应量 90% 的范围内载蛋不必事先警示,馀 10% 蛋农可自行处理。
(二)价格有争议的情况下,蛋农有权在该场供应量 80% 的范围内供蛋,不必事先警示,馀 20% 蛋农可自行处理。
上述之「价格有争议的情况」,系指本公约第八条所指「鸡蛋产销督导委员会经调查产地实际交易行情,并分析市况後,由该委员会执行长将产地交易价电传蛋商公会」,与「蛋商公会传予各媒体之价格」二者有差异时称之。
六、除非天灾 ( 水灾、风灾、火灾、疫病、地震……满等 ) 不可抗拒之因素发生,使得鸡场之产量减少,鸡场不得无故违反第五条之规定任意减少供应量。
七、淋过雨之「雨水蛋」应分开装箱,经双方商议以每台斤不低於正常价 3 元成交,若雨水蛋不分开装箱者,则整箱视为雨水蛋处理。惟雨水蛋之数量认定应以现场签单为准,货出鸡场後招致淋雨者,由蛋商自行负责。双方商议无法成交,蛋农可自行处理「雨水蛋」。
八、产地价格由蛋农组成之鸡蛋产销督导委员会经调查产地实际交易行情,并分析市况後,由该委员会执行长将产地交易价电传蛋商公会,再由蛋商公会传予各媒体,於第二天刊登。
九、载蛋容器,由蛋商无条件供应第一套空箱,之後以实际载蛋数供应空箱,不足部份由蛋农自理。
十、若有未尽事项,应由产、销双方经过研商获得共识後再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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