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委会召开简化畜牧场附设堆肥场作业会议

    【本刊讯】行政院农委会於85年11月15日下午2时召开简化畜牧场附设堆肥场作业会议,会中邀集财政部、经济部工业局、经济部商业司、行政院环保署、农林厅、畜试所、相关大学院校、县政府、本会……等相关单位,会中诸项重大决议,胪列於后供本会会员参考,各案决议如下:

案由(一):如何简化畜牧场附设堆肥场申办制造肥料登记证作业,提请讨论案。

决 议:

本案留待下次再邀请相关单位开会研商讨论。( 备注:已於86年1月30日召开 )

案由(二):畜牧场贩售自产之堆肥是否可以免徵综合所得税、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等税赋,以减轻成本,提请讨论案。

决 议:

1.综合所得税部分:畜牧场如属农民身份者,其贩售自产之堆肥收入,系属农民自力耕作农、林、渔、牧之所得。依「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以全年收入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後之馀额为所得额,计徵个人综合所得税。八十四年度财政部各国税局核定之该项成本及费用标准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故该项收入实际尚无需课徵综合所得税。

2.营业税部分:依「营业税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款之规定,销售肥料免徵营业税。

3.营利事业所得税部分:畜牧场经营型态如属农民身份,则无需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若属营利事业之组织型态,则仍应依「所得税法」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案由(三):农会及合作社场等农民团高设立之禽畜粪堆肥场是否可以免徵房屋税、营业税、营利事业所得税等税赋,以减轻成本,提请讨论案。

决 议:

1.房屋税部分:基於畜牧污染防治之政策考量,有关建议农民团体设立之禽畜粪堆肥场场房免徵房屋税乙节,留供财政部修正「房屋税条例」时参考。

2.营利事业所得税部分:

(1)农会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乙节,由财政部并入内政部制订之农会免税范围案办理。

(2)合作社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乙节,依「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十四款规定,依法经营不对外营业消费合作社之盈馀始可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3.营业税部分:依「营业税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款之规定,销售肥料免徵营业税。

案由(四):依本会「禽畜粪堆肥场设置要点」经许可设置之禽畜粪堆场是否需办理工厂登记,提请论。

决 议:

本案依照行政院主计处编印之「中华民国行业标准分类」,「堆肥处理」属「A农、林、渔、牧业」大类之「01农、牧、狩猎业」中类之「012农事股务业」小类之「0129其他农事服务业」细类;因非属於制造业,经济部工业局表示毋需申办工厂设立许可及登记。

备注:

行政院农委会86.1.30再度召开简化畜牧场附设堆肥场暨肥料登记证作业会议决议如下:

简化畜牧场申请设置附设堆肥场暨肥料登记证作业流程表

项                          目 申请畜牧场附设堆肥场设置许可 申请制造肥料登记证
作    业    流   程 禽畜粪堆肥场设置要点 肥料管理规则 ( 肥料登记证申请及发证须知 )
法    令   依   据
现  行   作

业  流  程

检  附

资  料

1.牧场登记证

2.土地所有权人同意书

3.土地登记簿誊本

4.地籍图誊本

5.场房设施说明书

6.规划设计图

7.营运计画

1.工厂登记文件或核准设立堆肥场文件影本

2.肥料说明书

3.营利事业登证

4.肥料委托商检局检验报告

5.商标注册证影本或切结书

6.肥料包装或容器标示样张

审  核 会同省环保处  
县  省
附设堆肥场

位於牧场内

检  附

资  料

1.土地作畜牧设施同意使用核准文件

2.场房设施说明书

3.合法建物证明文件

1.工厂登记文件或核准设立堆肥场文件影本

2.肥料说明书

3.肥料委托商检局检验报告

4.商标注册证影本或切结书

5.肥料包装或容器标示样张

审  核    
县  省
附设堆肥场

位於牧场外

检  附

资  料

1.牧场登记证

2.土地所有权人同意书

3.土地登记簿誊本

4.地籍图誊本

5.场房设施说明书

6.规划设计图

7.营运计画

8.污染防治计画书

1.工厂登记文件或核准设立堆肥场文件影本

2.肥料说明书

3.肥料委托商检局检验报告

4.商标注册证影本或切结书

5.肥料包装或容器标示样张

审  核 会同省环保处  
县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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