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者使用药物应遵守有关规定

    【本刊讯】使用合法药物及按规定投避免残留不但是业者对消费大众应负之责任,同时也是未来加入 WTO 後,提升竞争能力必备的条件,所以业者在饲养过程中,已不宜再着重於用药剂来控制疾病的发生,应以澈底实施卫生管理及免疫计画的方法来替代之,才不致增加用药成本或误用不合法之药物及残留於畜产品内面受罚。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於85年10月1日召开「动物用抗生素、麻醉、毒剧及生物药品管理办法 ( 草案 )」会议中,有关养鸡业者决议项目简要如下:

第六条:动物用抗生素及毒剧药品制剂之标签或仿单,应载明核定之停药期间及使用上之警语并辅以足资警惕之图案或颜色。此条文即提醒农民,购买及使用药剂前,应注意药品上之标签仿单是否有注明停药期,有效日期及其他应注意之事项,以提供农民按规定使用。

第七条:动物用抗生素、毒剧药品制剂及生物药品限依执业兽医师或具开业资格之执业兽医佐使用或监督之下使用。此条文即是农民在需要用药时,应按照专业兽医师之处方指导下用药,切勿自行乱投药物,以免产生用药无效或用药不当引起残留或中毒事件发生。

第八条:动物用药品贩卖业者,制造业者不得买卖来历不明及养畜 ( 殖 ) 业者不得购用来历不明或未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动物用抗生素、毒剧药品及生物药品。养畜 ( 殖 ) 业者及饲料厂不得购用动物用抗生素及毒剧药品原料药。此条文即提醒农民:不单是药品贩卖和制造业者不能买卖使用未经核准合法之药品外,同时农民也不可以购买和使用各种无核准不合法之抗生药剂,因此农民在购买任何药物时应注意标签上是否印有政府核准登记字号、药品名、成份等,同时对贩卖者应加以熟记其姓名电话住址以备必须查验时之方便。

第九条:养畜 ( 殖 ) 业者对经使用动物用抗生素或毒剧药品之家畜禽、水产类、乳及蛋等应俟该等制剂所载之停药期间届满後始得出售供屠宰、加工或食用。此条文即提醒农民使用各类抗生素或其他药剂应遵守停药期之规定,始能避免药物残留之问题发生。

以上各项措施是政府辅导农民安全用药之规定,业者必须确实配合来实施,这样才能让我们的消费者今後皆无畜产品食用安全之疑虑,同时亦能保护到产业形象不受损,增加未来对外竞争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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