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厅更加强死废畜禽处理辅导

    【本刊讯】省政府农林厅於85年 9 月16日上午10时召开「研商辅导本省死废畜禽处理事宜会议。会中农林厅报告近期中对死废畜之处理工作做以下之内容报告

(一)有关死废畜非法流用屠宰加工,本厅及有关单位一直持续关注,尤其是集运业者於集运过程中可能发生流弊之防范,曾於本 ( 八十五 ) 年七月二十三日至二十六日分区在屏东、台南、及云林县召集全省集运及化制业者说明相关法规吁请确实遵守,会中并特别强调今後将积极配合警调单位展开查缉不法。

(二)农委会八十五年四月一日公布「奖励民众检举死废畜禽非法流用案件实施要点」,本厅并配合於八十五年度印发检举手册及海报分发各单位,先後将检举情报以密件通知相关县市政府及省刑警大队,查缉涉嫌宰杀病死畜。

(三)八十五年八月廿二日迄今国内各媒体陆续报载於彰化县二水乡、云林县土库镇、台中市北屯区、宜兰县礁溪镇、高雄县美浓镇、屏东县长治乡等地方,查获非法宰杀病死猪或未在合法屠宰场屠宰牲畜等情事,其中除台中市及宜兰县部份为系宰外,其他案件均曾由本厅或各县市农政单位主动提供情报,近期又因检举制度之建立,热心民众检举提供线索增多,由各县市农业单位会同检警、卫生单位共同查获,均依有关规定移送法办,各化制厂大只死废畜数量大增,更显示该项工作之重要性。为纠举及打击少数唯利是图之不法份子,除仍应加强查缉外,本厅另研拟各项管制措施,并请警务处、卫生处、环保处及各县市政府配合办理,以防杜不法。

决定:洽悉。

其次讨论事项包括

案由一:加强查缉非法屠宰牲畜及家畜尸体措施。

说 明:

1.查缉工作已获各界重视,省长亦指示省警务处、卫生处、环保处及农林厅共同积极办理,各相关单位亦已分别函知各县市加强执行。

2.查缉为遏止不法之最有效方法,近期查缉行动已收到效果。

决 议:

1.请各县市政府加强清查地下违规屠宰牲畜及家畜尸体肉品分切及加工场所。

2.加强各县市「屠宰牲畜及肉品卫生督导小组」功能,加强稽查取缔辖内违规宰杀牲畜之场所,请各县市按月稽查及订期召开检讨会。

3.各县市设置检举专线受理检举,应登记列管 ( 注意保密 )。接获线索後通知警察单位及相关单位依法查办。前述各县市督导小组应主动密切配合执行。

4.检举奖金核发程序依要点规定经一审判决有罪後由受理之司法警察机关行文农委会办理拨款事宜。请警务处转知各地警察机关办理。

5.请各县市政府掌握县辖现有集运、化制业者,并列为重点随时访查。

6.非法屠宰牲畜及家畜尸体者常更换宰杀场所,请县市政府及检警单位持续查访监控。

7.请检警单位将非法屠宰牲畜及家畜尸体列为重点犯罪案件侦办。

案由二:加强清除 ( 集运 ) 业者管理措施。

说 明:

1.集运业者对死废畜之处理极为重要,依废弃物清理法规定,归属为代清除业,应具备一定条件且应申请许可。

2.近期查获之死废畜非法流用屠宰加工案件,甚多於集过过程所发,如何加强管理,深受各界关注。

决 议:

1.辅导清除 ( 集运 ) 业者依「环境保护事业机构管理办法」取得废弃物清除许可证及其清除设备应符合事业废弃物之贮存、清除或处理方法及设施。

2.各县市政府於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底前辅导目前从事集运业者报备,并辅导其依环保规定办理。已从事集运业者未向该辖县市政府报备者,除不列入未来辅导外,并将其资料提供环保、检警、卫生等相关单位处理。

3.由农政单位於八十六年度强化死废畜处理体系计画补助及辅导登记有案者改善集运过程中符合防疫卫生要求。

案由三:加强化制厂辅导措施。

说 明:

1.化制为处理死废畜禽较有效方法,政策上亦指示应予积极辅导。

2.化制厂之设立涉及土地使用、工厂设立及管理、环保规定 ( 废弃物处理设置及操作许可,污防设备 ),及农政法规 ( 饲料工厂许可,防疫卫生要求 ),辅导过程困难多端,有赖各单位建立共识克服解决。

决 议:

1.建议环保署将化制厂公告列为资源化工厂。

2.由各县市政府及相关单位辅导化制厂设立及营运,并依各厂情况给予辅导协助解决。

3.由各县市政府辅导化制厂申请行政院开发基金低利贷款,以改善化制厂污染防治设备。

4.请化制厂所在地县市政府每月不定期派员查核化制场之原料来源 ( 请注明集运者、车号、畜禽种类 )、数量及产品数量,并依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切实执行,发现有畜禽疫病流行徵兆或非法流用之畜禽尸体时,应追踪查察,必要时可洽请其他县市派员支援。

5.由农林厅研议辅导於北部偏远地区增设改良式死废畜处理场所或其他集运处理措施。

6.洽请中国生产力中心协助化制业者规划改善制程,提升其效率。

7.建议农委会依据「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十六条之规定尽速订定「化制场之消毒方法、清彬设备及管理办法」。

8.化制厂与集运者为生命共同体,集运者由各化制厂负责雇用及管理,违规时化制厂应负连带处分。

9.各化制厂应於一周内向县政府填报各该场优、缺点及需辅导项目,县政府在二周内汇报本厅。

10.化制厂违反相关规定本厅将不予辅导。

案由四:加强畜牧场死废畜之处理及管制措施。

说 明:

1.动物於饲养过程中,因天候、饲养管理及疾病等因素,偶有死亡,其尸体依相关法规均应作妥适处理,如掩埋、烧毁、化制等,不可供为食用。

2.畜牧场死废畜禽依废弃物清理法规范为事业废弃物中之一般事业废弃物,其第十三条规定:废弃物应自行或委托公、民营废弃物清除、处理机构负责清除、处理。畜牧场应逐步建立付费委托清除处理。

决 议:

1.畜牧场死废猪禽系属於事业废弃物中之一般事业废弃物,依法应自行或委托清除处理。

2.请县市政府畜产单位透过畜牧产销班会加强养畜户宣导教育,遵守相关法规。

3.请环保单位依「废弃物清理法」等规定,通知畜牧场 ( 养猪一千头以上或事业废弃物产量四公吨以上 ) 就其事业废弃物 ( 死废畜 ) 之贮存清除处理相关资料应作纪录并妥善保存,以备不定期稽查时所需查核资料。

4.请畜牧团体自律自清,约束养畜禽户勿贩售或任意弃置死废畜禽,并主动举发违法农户。

5.请各县市政府调查辖内全部养畜禽户对死废畜禽处理 ( 掩埋、焚毁、化制 ) 情形,其死废畜如须送交化制时,请各县市政府辅导农户个别或透过县市畜牧产销班组织,与集运、化制业者签订清除、处理之委托书,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办理情形报本厅。

6.请各县市政府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对饲养一千头以上之大养猪场列为重点,分段会同环保单位前往了解其死废畜之处理情形并管制。

7.由各县市政府告知养畜禽产户依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於动物死亡时应报告……。并执行之。

8.请各县市政府划分责任区,随时访查了解辖区各畜牧场死废畜处理情形。本厅亦分区派员不定期抽查。

回首页 回本期索引

Copyright © 1998 茂群峪畜牧网. 本网站图文系属茂群峪有限公司,内文之版权为该杂志社所
有,非经本公司及该杂志社正式书面同意,不得将全部或部分内容,
转载於任何形式媒体   ※ 最佳解析度 800x600
Copyright © 1998 Miobuffer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Unauthorized copying and reproduction is prohibited. All trademarks property of their respective hold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