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农业天然灾害严重程度认定标准
【本刊讯】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於85年 7 月 18 日公告修正「农业天然灾害严重程度认定标准」,本刊特摘其重点转载於下,供业者参考
农业天然灾害严重程度认定标准
一、本标准依农业天然灾害救助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二、灾区范围之认定以直辖市及县 ( 市 ) 为单位,并其农业产值多寡,分为左列四级:
(一)第一级:屏东县、台南县、彰化县、云林县、嘉义县、高雄县、台中县及南投县。
(二)第二级:桃园县、苗栗县、台东县、宜兰县、台北县、花莲县及新竹县。
(三)第三级:台南市、台中市、新竹市、嘉义市、台北市及高雄市
(四)第四级:澎湖县、金门县、连江县及基隆市。
三、直辖市或县 ( 市 ) 辖区内农民之农业天然灾害损失金额达左列标准者,合於公告办理纾困贷款:
(一)第一级:新台币一亿元以上。
(二)第二级:新台币六千万元以上。
(三)第三级:新台币四千万元以上。
(四)第四级: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
未达前项标准之直辖市或县 ( 市 ),其单项农产品无收获面积达该直辖市或县 ( 市 ) 该单项生产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或其乡 ( 镇、市、区 ) 辖区内农民之农业天然灾害损失达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以专案方式层报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後,比照办理纾困贷款:
(一)农作物无收获面积达生产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畜禽死亡或流失头 ( 只 ) 数达饲养头 ( 只 ) 数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三)养殖水产物无收获面积达生产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前项所称专案方式,在县 ( 市 ) 由该县 ( 市 ) 主管机关备妥前项情形之计算资料,报由省主管机关审查;在直辖市由该直辖市主管机关备妥前项情形之计算资料迳报中央主管机关;在乡 ( 镇、市、区 ) 由该乡 ( 镇、市、区 ) 公所备妥前项情形之计算资料,报由县 ( 市 ) 主管机关审查後转报省 ( 市 ) 主管机关审查。
四、直辖市或县 ( 市 ) 辖区内农民之农业天然灾害损失金额达左列标准者,合於公告办理现金救助:
(一)第一级:新台币二亿元以上。
(二)第二级:新台币一亿二千万元以上。
(三)第三级:新台币八千万元以上。
(四)第四级:新台币二千万元以上。
未达右列标准之直辖市或县 ( 市 ),其单项农产品无收获面积达该直辖市或县 ( 市 ) 该单项生产面积百分之四十以上者或其乡 ( 镇、市、区 ) 辖区内农民之农业天然灾害损失达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以专案方式层报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後,比照办理现金救助:
(一)农作物无收获面积达生产面积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二)畜禽死亡或流失头 ( 只 ) 数达饲养头 ( 只 ) 数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三)养殖水产物无收获面积达生产面积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前项所称专案方式,在县 ( 市 ) 由该县 ( 市 ) 主管机关备妥前项情形之计算资料,报由省主管机关备查;在直辖市由该直辖市主管机关备妥前项情形之计算资料迳报中央主管机关;在乡 ( 镇、市、区 ) 由该乡 ( 镇、市、区 ) 公所备妥前项情形之计算资料,报由县 ( 市 ) 主管机关审查後转报省 ( 市 ) 主管机关审查。
五、本标准所称之农业天然灾害损失包括农作物、畜禽、林业及养殖渔业损失,损失金额查报之估算方式如左:
(一)农作物损失估算:( 略 )
(二)畜禽损失估算:
1.畜禽产品:
(1)成畜禽:以受灾时该畜禽之生产总费用乘以受损数量计算。
(2)幼畜禽:以受灾时之育成成本或产地农民购入价格计算。
2.畜禽舍:各按其复建费估算。
六、农业天然灾害查报单位、程序及时限如左:
凡天然灾害发生,各级农情报告员应迅速 集受灾情形资料层报省 ( 市 ) 农业主管机关汇整,再转报中央农业主管机关。其作业期限,於乡 ( 镇、市、区 ) 为灾害发生後随时查报;於县 ( 市 ) 为灾害发生後二日以内完成查报;於省 ( 市 ) 为汇整资料齐备日办理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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