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环保署呼吁鸡粪堆肥处理
【本刊讯】行政院环境保护署於 85 年 5月16日副本函知本会 ( 正本:农委会 ) 呼吁养鸡业者妥善处理废弃物,以免污染环境。全文转载於下,请业者加强注重鸡粪处理问题。
主旨:请转知并加强辅导养鸡业者,确实依规定妥善处理废弃物,以减少病媒蝇孳生污染环境,请查照。
说明:
一、由於时序已入夏季,迩来常有部分农户,使用未经充份腐熟之生鸡粪,致苍蝇大量孳生,影响环境至钜。
二、养鸡场之一般事业废弃物,应依「事业废弃物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规定,其贮存方法依第八、九条、贮存设施依第十二条、清除方法依第十五、十六、十七条,其处理 ( 堆肥再利用 ),应请依「禽畜粪堆肥场设置要点」及相关法规之规定评理。
三、生鸡粪之粕酵腐熟,必须有相当之设备,请辅导养鸡协会联合处理养鸡场之废弃物,并经充分处理後再使用。
四、检附「事业废弃物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乙份。
署长 张 隆 盛
兹附文中所提之「事业废弃物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规定之【贮存方法】、【贮存设施】、及【清除方法】供参考
事业废弃物之贮存
第八条:有害事业废弃物应与一般事业废弃物分开贮存。
第九条:一般事业废弃物之贮存方法,应符合左列规定:
一、贮存地点、容器、设施应经常保持清洁完整,不得有废弃物飞扬、逸散、渗出、污染地面或散发恶臭情事。
二、贮存容器、设施应与所存放之废弃物具有相容性,不具相容性之废弃物应分别贮存。
三、贮存地点、容器、设施应於明显处以中文标示废弃物之名称。
事业废弃物之清除
第十二条:一般事业废弃物之贮存设施,应符合左列规定:
一、应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渗透之设备或措施。
二、由贮存设施产生之废液、废弃、恶臭等,应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体、地下水体、空气、土壤之设备或措施。
第十五条:清除事业废弃物之车辆、船只或其他运送工具於清除过程中,应防止事业废弃物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之情事发生。
清除有害事业废弃物於运输途中有任何泄漏情形发生时,清除人应立即采取紧急应变措施并通知相关主管机关,产生有害事业废弃物之事业机构与清除机构应负一切清理善後责任。
第十六条:不具相容性之事业废弃物不得混合清除。
第十七条:事业机构自行或委托清除其产生之事业废弃物至该机构以外,应纪录清除废弃物之日期、种类、数量、车辆车号、清除人及保留所清除事业废弃物之处置证明。
前项资料应保留三年,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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