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发展基金农机贷款实施要点
| 经济部 72.4.26. 经 (72)
农一五八七七号函公布实施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75.10.1. (75) 农辅字第一三六八九号函修正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76.7.8. 农辅字第一一九四七号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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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77.4.8. 农辅字第七○六○○六五A号函修正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77) 农辅字第七○六○○六五A号函修正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78) 农辅字第八○六○二七六A号函修正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81) 农辅字第一○六○七一五A号函修正 |
一、为办理农业发展基金农机贷款特订定本要点。
二、贷款资金之配合:本贷款资金原则上由农业发展基金及各经办机构共同提供,其出资比例为一比一。但农业发展基金出资比例部分得全部或一部改由经办机构出资,并由农业发展基金补贴其利息差额。如经办机构出资困难时,其应出资比例部分亦得向农业发展基金申请融资。
农业发展基金出资透过经办机构转贷部分,改依「农业发展基金支援经办机构 ( 农渔会及农业行库 ) 办理农业发展基金贷款专案融资要点」办理。
三、经办机构:本贷款由中国农民银行、台湾土地银行、台湾省合作金库或设有信用部之乡、镇、市、区农、渔会办理,未设有信用部之农会及各级渔会得接受行库之委托办理。
四、贷款对象:本贷款对象如左:
(一)实际从事农渔业之个别农、渔民或农渔民团体。
(二)办理农机代耕或出租业务之农渔民。
前项从事农、林、渔、牧生产之农渔民依有关法令应办理登记或核准而未办理者,不予核贷;其使用土地、用水及设施并应符合有关法令规定。
五、贷款用途:贷款以列用途为限:
(一)用於购置全新农渔机械或自动化设备 ( 均可含附属设备 ),完全供作从事农渔业之用。其机种、机型或牌型,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 以下简称农委会 ) 正式核定者为限。
(二)用於投资改造 ( 改装 ) 传统农业设备为自动化设备,完全供作从事农渔业之用。有关投资计画,以农委会正式核定者为限。
六、申请时间:
(一)购置全新农渔机械或自动化设备部分,申请贷款应在购买之前或於购买事实发生後六十日以内为之,其期间自其取得之统一发票所载日期起算。但农渔民直接进口部分,应自输入许可证或海关进口证明书核发日起六十日内提出申请贷款,逾期不予受理。
(二)投资改造 ( 改装 )传统农业设备为自动化设备部分,申请贷款应在有关投资计画自农委会核定日起六十日以内为之,逾期不予受理。
七、贷款额度:以借款人购置全新农渔机械及自动化设备,或投资改造 ( 改装 ) 传统农业设备为自动化设备实际所需金额为限。
前项农渔机械及自动化设备经农委会订有最高贷款金额限制者,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是项限制。
八、贷款利率:本贷款贷予借款人之利率,依农委会之规定,如有调整者,并应随同机动调整之。( 目前为年息五.五% )
九、贷款期限:订为一年至七年,视贷款金额及农渔机械种类而定,原则上对耐用年限较长之机械其贷款期限应较长,但对於代耕或出租业务为主者之贷款期限以不超过四年为原则。
十、担保方式:由本贷款经办机构迳行订定。
国内农渔机制造厂商,应向农委会出具承诺书,承诺对其产销之农、渔机械,如因产品品质或售後服务不良,致借款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应依耐用年限与使用年数比率合理折价无条件收回并将该款迳付贷款机构收回贷款本息,如由国外进口者,应由代理商出具承诺书。遇折价发生纠纷时,由农委会洽请农、渔机械专家担任仲裁。但销售各类农机单价在三万元以下之农机制造厂商或代理商得免送承诺书。
十一、还款办法:原则上每六个月摊还本息一次。但为配合农渔产物之收获,对为实际从事农渔业之个别农渔民之贷款,如贷款放出日至第一次摊还本息日期间,并无主要农渔产物收获者,贷款机构得酌情准其准其第一期仅还利息,本金顺延一期偿还。
十二、贷款风险:本贷款风险全部由办理贷款之行库或农渔会负责,接受委托贷放之农会及各级渔会应负催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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