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鸡场污染防治设备贷款

项        目 农业发展基金畜牧污

染防治设备贷款计画

行政院开发基金畜牧事业

污染防治设备贷款计画

农业发展基金畜牧场附设

禽畜粪堆肥场设备贷款计画

计画金额 一亿五千万元 四亿元。 五千万元。
货款对象 非公司组织之民营养鸡场经直辖市政府或县市政府认定饲养鸡只五○○○○只以下需设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设备之养鸡户 饲养鸡只五○、○○○只以上需设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设备之养鸡农户或民营公司。 经农林厅许可设立之畜牧场附设禽畜粪堆肥场或禽畜粪堆肥场共同处理班设置之禽畜粪共同处理场。
货款用途 养鸡户以设置鸡粪处理、堆肥制造、除臭设备、焚化炉等污染防治设备所需资全。 以购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设备为限。 以设置堆肥场房、机械设备、运输集运车辆等禽畜粪堆肥处理制造设备所需资金。
承办行库 由中国农民银行、台湾土地银行、台湾省合作金库及农会信用部办理 由中国农民银行、台湾土地银行、台湾省合作金库办理 由中国农民银行、台湾土地银行、台湾省合作金库及农会信用部办理。
贷款额度 每场 ( 户 ) 每套污染防治设备贷款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按借款人之信用状况及实际设备所需金额最高九成核贷,养鸡户依实际饲养只数每千只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五万元,如接受补助者,应扣除污染防治设备奖励补助金。 最高不得超过该计画成本之百分之九十。 按借款人之信用状况及实际购置设备所需自行配合金额最高九成凭证核贷,每场最高贷款额度如下:

(一)畜牧场附设禽畜粪堆肥场:依堆肥场建筑面积核贷,每坪最高不得超一万元,每场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三百万元,如接受补助者,应扣除补助金。

(二)禽畜粪堆肥场共同处理班设置之禽畜粪共同处理场:依台湾省政府农林厅核定之工程计画书应自行配合经费之九成核贷,每个共同处理场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八百万元,如接受补助者,应扣除补助金。

贷款利率 四.五% 四.八三% ( 机动调整 )。 四.五%。
申贷程序 借款人申借本资款时,应检具贷款申请书、饲养规模与污染防治设备计画说明书各一式三份及相关资料,向经办贷款机构提出申请,由经办贷款机构会同乡镇市区公所到现场勘查工程地点及饲养头只数,经现场勘查後,再由经办贷款机构函送直辖市政府或各县 ( 市 ) 政府审理,经查核後再由该府函覆贷款经办机构办理贷放。 由借款人向承贷款行库提出申请,申贷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者,由承贷行库转农委会审查;申贷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下者,转直辖市政府或各县市政府审查,经审查核可後,送由银行核贷。 借款人检具贷款申请书、堆肥场工程计画书、农林厅核准设场文件影本各一式二份及相关资料,迳向经办贷款机构提出申请,再由经办贷款机构函送各县市政府办理初审,各县市政府初审後应将贷款案提报农林厅审查核定,再将核定名册函送经办贷款机构办理贷款。
贷款期限 最长八年。 最长八年。 最长八年。
偿还办法 (一)本金:每半年一期分期平均摊还,於贷放满三年时偿还第一期。

(二)利息:每半年缴付一次。

(一)本金:自宽限期届满後,每满半年平均摊还一次。

(二)利息:每半年缴付一次。

(一)本金:每半年一期分期平均摊还,於贷放满三年时偿还第一期。

(二)利息:每半年缴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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