毙死禽畜处理问题业者应时时关心

最近一年多来,媒体时有报导养畜禽农友将毙死猪、鸡任意抛弃於河川水沟或荒郊野外,更有不肖份子将收集到的毙死猪、鸡屠宰分切後,流入市面供为食用,上列举措除了严重污染环境卫生、危害人体健康外,而且破坏了畜、禽产业的形象。因为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家畜传染病防治条例」、「废弃物清理法」及「食品卫生管理法」的规定,违法者是要罚款甚或判刑的。

依据家畜传染病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家畜所有人或管理人,於其家畜禽病死时,应即报告当地乡 ( 镇、市、区 ) 公所,……各该公所接到家畜病死报告时,应即派遣家畜防疫人员,前往验尸,并指示烧毁、掩埋、消毒以及其他必要处置,家畜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要求时,并应发给处置证明书,……。而该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之「自行处理」,乃指烧毁、掩埋或消毒等处理方法,不得销售或任意弃置。

针对毙死猪之处理,农政单位已建立毙死猪流向管制制度,并自八十三年九月一日起实施,凡饲养猪只达二○○头 ( 合於牧场登记之头数 ) 以上之养猪户,必须每月将死亡猪只数量及处理方式纪录报各乡 ( 镇、市、区 ) 公所并层报各县市防治所及本厅,其他畜禽也请各位农友能比照配合填送报表,以示自律自清。另请有兴建焚化炉之农户妥为处理牧场内之毙死畜禽,对於未设置焚化炉者,由各县市政府辅导与化制场签订委托契约书处理毙死畜禽,并请与集运人共同填写四联单,一联留场备查。毙死畜禽绝不可任意抛弃,以免污染环境卫生,环保单位将加强查缉,对违规者处十五万元款。本厅及各县市政府除加强监督查核外,对未依规定填报的牧场,将加强追踪管理。另农政单位为有效杜绝宰杀毙死畜禽流入市面,八十五年度 ( 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五年六月卅日 ) 提供检举奖金,请踊跃检举,并设有检举电话:○四九~三三二三六九,如经法院判刑确定,每件即可核发检举人及查缉单位各新台币二○万元奖金,并且严格追查提供毙死畜禽之畜牧场,追究其责任并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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