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家畜传染病非疫区及疫区之国家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公告 ( 摘要如下 )
主旨:公告家畜传染病非疫区及疫区之国家 ( 地区 )。
依据:家畜传染病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办理。
公告事项:
一、本会八十四年二月一十四日八十四农牧字第四○五○○八一A号公告停止适用。
二、非口蹄疫 ( Foot and mouth disease )、牛瘟 ( Rinderpest )、牛肺疫 ( Bovine contadiouspleuropneumonia )、非洲猪瘟 ( Ar frican swine fever )、鸡瘟 ( Fpwl pladue ) 或称家禽流行性感冒 ( Avian influenza )、和狂犬病 ( Rabies ) 等家畜传染病发生之国家 ( 地区 )如表:
| 家畜传染病 | 非疫区之国家 ( 地区 ) 名称 | 备 注 |
| ( 陆禽、水禽 及鸟类 ) 鸡瘟
|
日本、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 泰国、菲律宾、以色列、沙乌地阿拉伯、 纽西兰、澳洲 ( 维多利亚、昆士兰除外 )、 美国、加拿大、法国、英国、德国、 比利时、荷兰、丹麦、西班牙、瑞典、 芬兰、晶 晶、智利、盖亚那、乌拉圭、 巴西、宏都拉斯、阿根廷、厄瓜多尔、 波札那、莫三鼻克 |
美国 (
宾州、维吉妮亚 、马西兰州、纽择西州 ) 之四州依本会「申请认为 非动物传染病疫区之作业 程序」,申请解除其疫 区,经审查结果准予认定 为非鸡瘟疫区。
|
三、第一表【非疫区之国家 ( 地区 )】所未列之国家 ( 地区 ) 属於疫区或叠情不明,依法不得自该等国家 ( 地区 ) 输入家畜及其血缘相近之野生动牌及其产品。
四、依「中华民国输入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条件」及其他检疫有关规定属於有条件输入之品目,从其规定。
五、欧洲共同市场之国家属於有条件输入之动物产品品目,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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