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公布农地释出方案转知全体会员

依据行政院核定之「农地释出方案」农业用地申请开发为劳工住宅最小面积已调降为五公顷,工商综合区、工业区为十公顷,游乐区平地及山坡地则分别调降为五公顷及十公顷,转知本会会员周知。

依据行政院核定之「农地释出方案」 农业用地申请开发为劳工住宅最小面积已调降为五公顷,工商综合区,工业区为十公顷,游乐区平地及山坡地则分别调降为五公顷及十公顷,转知所属会员周知,请查照。

【本刊讯】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之「农地释出方案」已於84年7月27日第二四四一次会议议决通过,并於行政院台八十四农二八二七七号函核定公布。本会乃摘其重点转知我养鸡业者,部分之重点如下,若会员须更周详了解,请来电索取。文中重点如下:

问题研析

近年来,农地变更作为非农业部门使用之面积,每年约四千至六千公顷。由於经济发展及各项重大建设计画需要,估计未来农地变更使用数量将持续增加。衡诸现有农地变更使用,应考量下列各项问题:

一、为维护农业发展需要,必须维持适量农地,而各项产业发展与建设亦须使用相当之土地,如何有效利用有限之土地资源,平衡农业部门与农业以外产业对土地之需求,乃当前土地利用之重要课题,亟须藉由国土规划加以整合。

二、现有土地变更申请程序,包括目的事业计画与土地使用计画之审核,其审查程序系各依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作业规范办理,较为繁复。为此,经建会提出发展许可制之构想,拟整合目的事业计画与土地使用计画之审核程序。惟国土综合开发计画法及区域计画法等相关规定尚未能配合完成制定或修正,发展许可制似非现阶段即能完全适用。因此,如何在遵循国土规划基本理念的前提下,加速推动农地释出作业,仍有赖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共同检讨修订相关程序规定。

三、以往由於缺乏农地变更增值利益回馈相关规定,以致农地变更为高强度使用时 ( 如住宅 ),其变更後之增值利益大部分为私人独享,造成社会公平不均现象。农地变更後之增值利益如何适度回馈供大众共享,应加以考量。

政策目标

本方案之实施,预期达成之政策目标如下:

一、促进国家土地资源之合理分配与有效利用。

二、维护农业生产环境之完整,以确保农业在生产、生活及生态之功能。

三、符合社会公平原则,达成地利共享。

农地变更基本原则及总量监控

一、农地变更基本原则

(一)农地变更使用应整体规划,避免零星变更,以维护农业生产环境之完整。

(二)农地变更应规划配置适当公共设施、环保设施及隔离绿带或隔离设施。各目的事业产生之废污水,禁止排放至农业专属灌排水系统,以确保生态环境及避免污染农业灌溉水质。

(三)农地经同意变更使用者,应於区内相关设施设置完成後,始得办理用地变更编定。

(四)农地变更所得利益应缴交回馈金。其中二分之一拨中央农业主管机关供农业建设;二分之一拨供县 ( 市 )、直辖市政府从事地方及乡村建设,并支援办理农地使用管制经费。

(五)变更之农地,其内部公共设施由开发者负担,区外公共设施则由开发者地方政府协议负担。

二、总量监控

(一)各目的事业在国土计画中,各生活圈之计画需求总量以经建会估计之农地变更需求总量 ( 共计约四万八千公顷,详如附件一 ) 为第一阶段监控量,以农委会所估计可释出农地面积 ( 十六万公顷 ) 为第二阶段监控量。

(二)目的事业变更用地总量,由各目的事业中央主管机关予以监控,并定期函报经建会与农委会。

(三)上述之监控於执行一段期间後,视实际情况检讨修正变更用地需求总量与可释出农地面积。

农地释出作业

配合国土综合开发计画法之制定与发展许可制之实施时程,农地释出作业采长程与短程作法。

一、长程作法:

(一)方式:

在国土综合开发计画下,依据发展许可制之审查程序办理

1.规划许可

县市政府在国土计画指导原则下,研拟县市综合发展计画,划定限制发展区及可发展区,公私团体或个人得在可发展区内向县市政府提出发展许可申请,上级政府就其区位适宜性、开发利益回馈、外部设施及对社经自然环境影响可接受度等因素,予以审核,经核可者,发给规划许可。

2.开发许可

开发人取得规划许可後,拟定开发计画,包括规划许可附加之条件、开发区内部必要设施及开发对自然环境之冲击等,於一定期限内向县市政府申请开发许可,经审查核可者,发给开发许可。

3.建筑许可

开发人取得开发许可後一定期限内,依其范围及土地使用计画性质向县市政府申请建筑许可,包括杂项执照与建造执照。

(二)重要工作

1.修订国土综合开发计画及制定国土综合开发计画法

整体规划国土资源利用,并将土地规划体制改为国1土综合开发计画与县市综合发展计画两级,其土地变更使用程序则改采发展许可制。

2.完成各县市综合发展计画

依据国土综合开发计画所规范之内涵,订定各县市综合发展计画,作为县市土地利用之指导原则。

3.修正区域计画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以配合发展许可制之推动。

二、短程作法

在国土综合开发计画相关法规及县市综合发展计画尚未完成法定程序前,依据现行都市计画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体系,采扩大农地变更管道、农业用地分区调整、放宽农地变更限制及简化审查程序等方式办理。

1.扩大农地变更管道

为方便民间建设用地之取得,目前仅能由政府主动办理之土地使用分区变更,扩大允许民间亦得申请办理;非都市土地得随时申请,都市土地於定期通盘检讨时申请办理。

2.农业用地分区调整

(1)因应经济发展、都市扩大及人口成长需要,检讨调整都市计画农业区之范围。

(2)依据社会、经济及自然条件将现有特定农业区域一般农业区中之地层下陷、都市边缘、已被建筑白地包围之零星农地及不适农作生产地区调整改划其他分区。

(3)乡村边缘农地经整体规划後,得以农村社区更新方式调整改划为乡村区。

3.放宽农地变更限制

(1)都市计画农业区符合整体规划者,同意变更为非农业使用。

(2)非都市土地乡村区、工业区与风景区内之农业用地,同意迳依分区性质变更为非农业使用。

(3)非都市土地一般农业区农地之变更使用,其事业计画符合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订定之规范者,得依其所订审核标准同意变更。

(4)放宽特定农业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变更使用:

  1. 国家重大建设计画,如国家六年建设计画之各项建设。
  2. 经行政院核定之事业或公共设施,如劳工住宅、工商综合区等。
  3. 住宅社区及属低污染之工业区,其申请开发面积以灌溉系统中一轮小区为最小开发单位 ( 约二十五公顷 )。但有明显界线且丘块完整者不在此限。

4.简化审查程序

(1)都市计画农区及非都市土地乡村区、工业区与风景区之农业用地,其变更审查迳依都市计画或非都市土地变更程序办理,免再徵询农业主管机关同意。

(2)农地位於前项以外其他分区者:

  1.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已订定审查作业规范者,其申请农地变更使用,符合上述农地变更使用基本原则与各农业使用分区审查条件,得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规定同意变更使用。如劳工住宅、工商综合区、游乐区、工业区等,其审查程序及申请开发最小面积详如附件三、四、五、六。
  2. 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未订定审查作业规范者,由区域计画委员会邀同目的事业及相关机关共同审议,经核准者,核发规划许可。使事业计画与土地使用变更计画一并核准,缩短审核时程 ( 详附件七 )。

(3)各目的事业计画使用农地,除特定农业区由中央农业主管机关同意变更使用外,其馀授权地方 ( 省、县 ) 农业主管机关同意变更使用。

(4)以上各项简化及授权事项,涉及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及相关事项者,仍应依环境影响评估法、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办理。

农地变更应设置之设施及回馈项目

一、依据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订定之规定,变更农地作各该目的事业使用者,应包括规划配置公共设施、环保设施与隔离绿带并缴纳回馈金,其设施及回馈项目详如附件八。

二、特定农业区农地变更後之事业,与紧临农地之农业生产使用性质不相容者,配置适当隔离绿带或隔离设施,其宽度原则在工业区使用至少三十公尺,住宅社区 ( 含劳工住宅 )、工商综合区及游乐区至少二十公尺。

三、一般农业区农地变更後之事业,与紧临农地之农业生产使用性质不相容者,配置适当离绿带或隔离设施,其宽度原则在特殊工业区为六十公尺,在一般工业区使用者至少二十公尺,住宅社区 ( 含劳工住宅 ) 、工商综合区及游乐区至少十公尺。

四、为促进地区均衡发展,宜兰、花莲、台东及澎湖、金马地区之农地变更免缴回馈现金,以落实产业东移政策与加速离岛建设。

预期效益

一、长期间,国土规划体系、制度与法令之建立,可促进国土资源之合理分配与利用,维护农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之完整,并提升居住与休闲生活品质。

二、短期间,扩大农地变更管道、放宽变更限制及简化审查程序,将使建设用地之取得更具多样性与便利性,可有效降低土地成本,加速生活圈建设。

三、农地之变更使用需提供适当之回馈,将可消弥预期变更暴利,促使土地利用趋正常化,并达社会公平之目的。

方案之实施

本方案奉行政院核定後实施。

附件一 各项用地需用农地推估表

单位:公顷

生活圈 各项用地需求推估
合计(2) 住宅用地 工业用地 工商综合 交通用地 游憩用地
台闽地区 48370 20050 8250 2090 12220 5760
台湾地区 48320 20000 8250 2070 12190 5760
北部区域 16310 7700 2280 870 3600 1860
基 隆 圈

台 北 圈

宜 兰 圈

桃 园 圈

新 竹 圈

820

7200

990

3930

3370

350

4600

300

1550

900

160

100

170

700

1150

40

550

40

150

90

170

860

310

1230

1030

100

1090

170

300

200

中部区域 14290 5850 3030 540 4120 750
苗 栗 圈

台 中 圈

彰 化 圈

南 投 圈

云 林 圈

1870

4980

2620

1470

3350

600

1700

1500

750

1300

310

1640

80

1000

50

250

120

50

70

810

1090

850

490

880

100

300

150

100

100

南部区域 14440 5550 2160 600 4180 1950
嘉 义 圈

新 营 圈

台 南 圈

高 雄 圈

屏 东 圈

澎 湖 圈

1890

740

4650

3830

2090

1240

470

250

1630

1900

1050

250

380

200

1000

500

40

40

70

30

150

250

70

30

870

210

1570

880

630

20

100

50

300

300

300

900

东部区域 3230 900 780 60 290 1200
台 东 圈

花 莲 圈

1550

1680

400

500

200

580

30

30

220

70

700

500

福 建 省 100 50 0 20 30 0
金 门 圈

马 祖 圈

80

20

50   10

10

20

10

0

说明:

1.住宅用地仅只限於需变更农地为住宅部分,未来新增之住宅需求有一部分系安置於现有都市计画范围内之住宅区,住宅需求系以每一家庭使用一住宅,并考量第二栋住宅 ( 渡假用住宅 ) 需求的增加,及现有住宅存量。

2.工业用地系依据「工业区设置方针」推估,不包括云林离岛、彰化滨海、嘉义外伞顶洲及桃园观音等海埔地工业区。

3.工商综合区系参考「工商综合区设置方针」,并考量未来所得及人口成长。

4.交通用地系指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一般交通用地。

(1)高速公路:中山高拓宽、二高、北宜高、南横高及苏澳延伸线。

(2)快速公路:西滨决、东西快。

(3)一般交通用地:现有一般公路面积的10%。

5.游憩用地系指风景区、都会公园及其他休闲用地。

(1)风景区系以游憩区及设施区之面积估计。

(2)都会公园以每一都会区设置一处为原则,以每处100公顷估计。

(3)其他休闲用地系依生活圈之人口规模估计,每50万人以下设置50公顷,每增加50万人增加50公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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