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厅订定畜禽合作社、场申请补助办法
考绩是否合格列为必要条件
【本刊讯】据调查台湾地区有关禽畜相关生产、运销合作社省级共有十五个单位、县级共有八十个单位,因各个合作社之目的及社员组成不同,造成政府辅导之困难。而为强化畜牧团体之功能并求补助之合理化,因此农林厅於九月五日召集会议订定猪禽合作社申请补助审查要点,以作为政府补助合作社时之审查依据,俾利於各项业务之确实执行。
该日经热烈讨论後作成之草案如下:
台湾省政府农林厅畜禽合作社 ( 场 ) 申请补助审查及考核要点
一、为强化畜禽合作 ( 场 ) 之功能与政府补助之合理化,特定订本要点,以作为政府补助合作社 ( 场 ) 时之审查及考核依据。
二、申请补助之合作社 ( 场 ) 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须具有社址及办公厅社。
2.依合作社法令及合作社章程之规定选任理、监事,并定期改选。
3.应具有经理、文书、会计、出纳等单位职员。
4.从事经营目的事业之社员,县级合作社至少须有三○位以上、省级合作社至少须有一○○位以上。
5.合作社 ( 场 ) 成立二年以上,社务、财务健全,最近二年考绩合作行政主管机关列为乙等以上者。
6.应接受各级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 农政单位 ) 委托处理产业相关问题。
7.申请政府补助承办相关计画时,应提供相当比例之配合款及主管机关财务稽核报告,连同其具体可行的营运计画及预算书向该业务主管机关申请审核补助。
8.申请政府补助续办相关计画时,申请补助合作社 ( 场 ) 应将上一年 ( 度 ) 办理计画之执行成果报告送请补助机关审核通过,且随时接受补助机关之考核及辅导。
主席畜牧科陈良仁科长表示,该要点在会农林厅法规小组及台湾省合作事业管理处表意见後,将报请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核定公布,以作为政府补助审查及考核合作社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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