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及农渔牧产物免徵营业税实施
【本刊讯】台湾省政府农林厅於 84年3月14日转知财政部函,有关修正营业税法中「饲料及未经加工之生鲜农、林、渔、牧产物、副产物」免徵营业税之范围,特转知会员,如下:
主旨:核释修正营业税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九款所称「饲料及未经加工之生鲜农、林、渔、牧产物、副产物」免徵营业税之范围,请查照。
说 明:
一、依据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八十四年二月九日84农辅字第四○八○○四四A号函办理。
二、依据 总统八十四年一月十八日华总 (一) 义字第○二四八号令公布修正之营业税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九款规定,饲料及未经加工之生鲜农、林、渔、牧产物、副产物,免徵营业税。上开所称饲料及未经加工之生鲜农、林、渔、牧产物、副产物之范围,列表如附件,以资明确。
三、为便利执行,兹再就前开未经加工之生鲜农、林、渔、牧产物、副产物之免税范围,
自三月一日起免徵营业税的农、林、渔、牧产品项目表
一、未经加工之农林渔牧原始产物及副产物:
(一)农产物:
1.粮食作物:稻谷、麦类、杂粮、豆类、油料作物。
2.特用作物:甘蔗、茶菁、菸草、纤维作物、蚕桑、药用作物、饮料作物。
3.园艺作物:水果、蔬菜、花卉、香料作物、种子、苗、木。
4.其他:牧草、稻鶿、玉米鶿、花生鶿、花粉。
(二)林产物:原木 ( 圆木 )、竹杆、根株、残材、树皮、树脂、种实、落枝、树叶、竹叶、灌藤、竹笋、草类、食用菌类。
(三)渔产物:鱼类、甲壳类、软体类、藻类、珊瑚、牛蛙、鳖、鳄、海胆、海参及其种苗、卵。
(四)畜产物:猪、牛、羊、马、鹿、兔、鸡、鸭、鹅、火鸡、生乳、鸡蛋、鸭蛋、鹅蛋、羊毛、鹿茸、牛角、羊角。
二、仅经简单处理且非以机具装瓶 ( 罐、桶 ) 固封之农林渔牧产物及副产物:
(一)农产物:
1.稻米加工品:糙米、白米、碎米、谷壳、米糠。
2.麦类加工品:面粉、麸皮。
3.谷类、豆类经乾燥、去壳、筛簸以及碾制、磨碎或其生粉。
4.蔬菜、水果经冷冻、冷藏者。
5.园艺作物之盆栽,但盆栽之容器材料以塑胶、素烧陶土、蛇木、纸、木材为限。
(二)渔产物:鱼类、甲壳类、软体类、类藻、牛蛙、鳖、鳄、海胆、海参及其卵,经去鳞、皮、壳、骨、内脏、或切割後冷冻、冷藏者。
(三)畜产物:
1.温体、冷藏、冷冻畜禽屠体肉、分切肉、内脏、杂碎及鬃毛、生毛皮、生羽毛。
2.洗选鲜蛋。
三、其他:鲜乳、蜂蜜、蜂王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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