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四年度农林厅补助鸡自动化饲养管理设施要点

一、台湾省政府农林厅 ( 以下简称本厅 ) 为执行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核定「改善家禽、乳肉羊产销体系计画」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补助对象及资格如左:

(一)补助对象:

1.种鸡场:( 包括蛋种鸡、白肉种鸡、有色鸡 ):饲养规模五、○○○只以上。

2.蛋鸡场:饲养一○、○○○只以上。

3.肉鸡场:饲养一○、○○○只以上。

4.申请补助之养鸡场饲养规模系以申请前一年之鸡舍与规模,且具有养鸡协会登记卡之农户为改善辅导对象。

(二)申请补助之养鸡场以具有牧场登记证书者为优先。

(三)申请补助之养鸡场负责人其身份证上之职业应为农,目前从事养鸡工作并参加有关之农业团体具有会员身份二年以上,年龄为二十岁以上,且申请时无债务纠纷存在。

(四)申请补助之养鸡场土地、房舍及设备应产权清楚。

(五)申请补助之同一套 ( 类 ) 设备应未曾接受补助。

(六)鸡场负责人以加入为中华民国养鸡协会会员,参加各有关鸡农班一年以上或加入合作社实际参加共同运销,已列入名册并提供产销资讯者。

三、补助设备项目:

种鸡与蛋鸡以集蛋系统、肉鸡以密闭式环境控制鸡舍设施为主,惟配合改善全场生产作业自动化之设施亦包括之。

四、选拔补助对象之流程:

(一)申请人提具申请书及自动化设施规划书,报由所辖乡镇公所会同县 ( 区 ) 蛋、肉鸡联谊会会长及当地蛋、肉鸡班班长初审後,副知该管辖县政府,并转报中华民国养鸡协会养鸡自动化设备补助审查小组审查核定。

(二)前项中华民国养鸡协会自动化设备审查小组成员包括行政院农业委会、中兴大学、本厅、各有关县政府、中华民国养鸡协会、台湾省鸡蛋运销合作社及台湾省北、中、南三台肉鸡运销合作社等单位。

五、接受补助之养鸡场须俟自动化机械设备安装启动实际运作,并报请审查小组派员实地查证後,始得核发补助款,且该养鸡场切结三年内不得转让,否则应予追回补助款。

六、接受补助之养鸡场,其自动化设备,不得拒绝政府有关人员之测试及相关单位安排之农民参观。

七、接受补助之养鸡场若经发现证明文件不实,并经审查小组决议注销其补助资格时,由後补者递补之,若已领取补助款者,应予以追回。

八、验收及付款:

验收合格後,支付补助款;验收不合格者,不得支领补助款。

九、补助款占总工程费之比例:

补助款为不含土木工程费,仅以设备费之百分之六十为限,但最高金额种鸡与蛋鸡不得超过新台币二十五万元、肉鸡不得超过八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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