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区家禽发展基金会CAS优良蛋品标志管理办法

83.3.7.订定

第一条:台湾区家发展基金会 ( 以下简称本会 ) 依据行政院农业委员会78年4月21日78农粮字第 8113558A 号函附「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推行优良农产品标志作业要点」,为推行 CAS优良蛋品标志,促进优良蛋品之发展,并维护生产者与消费者之共同权益,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 CAS优良蛋品标志 ( 以下简称本标志 ) 经中央标准局核准第 00033260 号注册在案。凡未获本会同意擅自使用本标志或有侵害本会权益之情事者,本会将依法提出告诉。

第三条:本标志之授与对象以经本会实地评审合格之生产国产蛋品业者,且须在本标志手册中所列之产品项目为限,本会亦可视业者之实际需要而於手册中增订新的蛋品项目。

第四条:申请使用本标志之业者,须符合「CAS优良蛋品标志手册」中所订定之「申请使用CAS优良蛋品标志审查作业程序」及「申请CAS优良蛋品标志审查标准」之规定,评审合格之申请业者,由本会发函通知,合格业者於文到两周内与本会签订「CAS优良蛋品标志使用合约书」,并由本会按该单项产品授与合格编号证书及本标志使用权。

第五条:本标志之规格及样式由本会统一规定,其标示方法如下:

1.向本会申请标志粘贴在包装上。

2.向本会申请自行印刷标志於包装上。其申请方式另定之。

第六条:获准使用本标志之厂商,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业者生产之蛋品必须符合本会制定之各该项优良蛋品品质卫生规标准及标示规定。

二、接受本会随时派员抽验工厂卫生及产品,不得拒绝或藉故刁难,同时不定期抽验市售产品。

三、自开始使用本标志起,如同一产品於一年内查验品管执行情形及 ( 或 ) 抽验产品共累积三次不合格者,将取消该单项产品使用本标志之权利。

四、本标志之使用依粘贴与印刷方式分别规定如下:

(一)以标志签粘贴者:

1.每一零售包装应於明显处粘贴本标志签一枚,使消费者易於办识。

2.标志签於十天前向本会申请核发,每次申请以二个月用量为限。如须临时增加使用量时,可於一周前提出申请。每次未用完之标志签得抵作下次之申请使用量。

3.本会授与之标志签不得外流或贴用於未经审核通过之产品。

4.标志签应妥为保管。遗失、天灾或人力不可抗拒之原因导致不堪使用或毁损,经查证属实者,得申请更换或补发。

(二)印刷标志者:

1.印刷本标志前需将各单项产品包装之设计图稿提送本会审核,经修正或审核通过始得依审核通过之图稿印刷。

2.每一贩售包装应於明显处印刷本标志,使消费者易於办识。

3.使用「印刷优良标志」之业者,不得擅自将此「印刷优良标志」交付给未经审查合格之厂商使用。

第七条:获准使用优良标志之业者违反第六条之规定时,由本会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取消使用优良标志之资格,并依合约之规定处理。

第八条:本标志之授与及管理事项,由本会负责审核及执行。

第九条:本会对业者申请使用优良标志,得依实际需要收取费用。

第十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悉依照「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推行优良农产品标志作业要点」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提送主管机关核备後实施之,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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