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T之动物检疫检验协定及我国对策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配合经济部国际贸易局举办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第五次研讨会,特於83年3月12日假国贸局大礼堂报告「动植物检疫检验措施」研讨议题。此次研讨会由农委会农粮处古德业处长主持,该处植物保护科陈秋男科长报告,并请经济部商品检验局李贤德组长评论。当天,本会亦派代表参加,兹摘录与本会有关之内容如下:
国际关贸总协 ( GATT ) 乌拉圭回合谈判自 1987年始谈迄 1993年底谈了七年又三个月才达成农业问题的协定,该协定对农业问题的精神有四:即维护农业生产环境之稳定、维护自然资源与生态平衡、维护绿色资源与自然景观、维护人类公共卫生等。依据 GATT之规定,为维护人类、动物生命及健康,该协会不阻止会员国采行必要之安全措施,但亦希望各会员国在实施动物检疫与检验措施时,应以国际标准来加以规范,使有关措施不致对贸易造成不公平歧视或形成变相限制。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所达成之动物检疫检验协定,可说是针对上项条款之延伸,其主要目的在建立国际间检疫与检验措施的模式,界定各国应有的权利义务,以促进在合乎科学原则、同等待遇以及和谐的方式下,进行检疫检验措施。
为因应我国加入 GATT後,农畜产品开放进口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包括夹带危险性疾病、 害、农药、毒物或污染物等,比照其他 GATT会员国,合理地执行有关进出口农产品之检疫、检验,实为农政单位当前的重要措施。
一、乌拉圭回合动物检疫检验协定之解析
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之动物检疫检验协定,主要是针对各会员国间采行此项措施,所需共同遵守之义务及权利加以规范,以促进国际农畜产品贸易,其条款与本会有关之重点如下:
(一)各会员国有权采取为保障其人民和动物之生命或健康所必须之检疫及检验措施,但有关措施应与该协定之规定一致,而且应基於客观和充分之科学证据及评估,并尽量采用国际标准、规范和建议办案办理,以调和各国所采取之措施。
(二)各国在采取检疫、检验措施时,对於具有相同状况的会员国间,以及外国产品与本国产品间,不应采取任意或不合理之歧视待遇,亦不得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设限。
(三)若具有充分之科学证据和评估资料,认定须采较高的检疫及检验水准,以降低或防止疾病、 害入侵之风险时,会员国得引用或持续采行高於相关国际标准之检疫及检验措施。
(四)各国应尽其可能参与相关之国际及其附属机关,如国际畜疫会 ( OIE )、国际食品标准委员会,以促进有关检疫及检验措施之发展,及定期检讨各种标准、规范与建议案。
(五)若出口国以客观方式向进口国表明其检疫及检验措施能达进口国家食品安全或动植物检疫的适当保护水平时,则各国应认定其同等有效,且需加以接受。为达此目的,进口国可提出要求前往出口国进行检验、测试及其他相关之程序。同时,各国如提出请求,应可针对特定之检验及检疫措施之认定进行协商,以达成签定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目标。
(六)当出口国宣布其国境为无疫病或害 地区或疫病害 低盛行区时,应提出必要的证据,客观地向进口国提出证明;进口国如提出要求,得前往出口国执行检验、测试及其他相关之程序。
(七)各国应保证其所采行之检疫及检验措施之法规尽速公告,使其他利益相关国家了解,而且其生效日期应有一段合理的期间,以使出口国有时间调适配合。
(八)各国须保证其采行之管制、检验及核准之程序均明确公布,且施行时不会对进口产品有不当之延误,亦不会施予比本国同类产品较差的待遇。
(九)多边贸易组织设立一个有关之委员会,以供各国就有关事宜进行谘商,与其他有关之技术组织维持连系,以及监督各国间有关措施之执行情况。各国在实施有关措施如发生争端时,亦可透过此组织加以处理,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提供意见。
二、我国动物检疫与畜水产品检验现况
(一)检疫 ( 验 ) 法规与体制方面
(二)业务执行方面
三、加入GATT我国动物检疫的因应对策
(一)农委会拟加强办理部份:
a、强化国家整体兽医服务体系。
b、重要动物传染病控制及扑灭。
c、动物检疫人员赴国外做现场查证。
d、出席各项双边、多边会员国动物检疫谘商会议。
e、出席相关国际疾动物病防治及检疫会议,收集动物卫生情报资讯。
f、培育各项动物防疫、检疫人才。
(二)协调相关单位加强办理事项
(1)开办野生动物及水产动物检疫,防范重要海外动物传染病的入侵。
(2)加强进口动物各项重要疾病检验,以减低疾病传入机率,争取疾病扑灭的时效。
(3)筹设北部大型动物检疫中心,以因应动物进口的检疫需要。
(4)宽列经费扩大实施进出口畜产品之检验。
(1)协调增修完成屠宰卫生检查规则,供为建立查厂制度之依据。
(2)协调参考美、日等国之规定,修定畜产品卫生标准,并加强市售畜产品检验措施。
(1)协调加强旅客携带及货运运输等动物及其产品之检查,有效执行动物检疫规定。
(2)协调缉私单位加强走私进口动物及其产品之查缉,以免将动物疾病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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