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畜粪堆肥场设置要点公布
禽畜粪堆肥场设置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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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农会、合作社场等农民团体设立之堆肥场。(
二)公民营堆肥制造业者设立之堆肥场。(
三)畜牧场附设之堆肥场。(
一)都市计画区及水库集水区范围内之土地。(
二)非都市土地之森林区、乡村区、风景区、特定农业区经农地重划之农牧 用地等范围内之土地。(
一)场址边缘以距离住家二百公尺以上为原则,且堆肥场四周应有五公尺以上之种树绿化地带。但畜牧场附设之堆肥场不在此限。(
二)场内应分别设置完善之雨水排放系统及废污水处理系统,避免渗入地下。(
三)堆肥场场房所有建筑以平房为限,其各项处理设施应在室内操作,并以不污染土壤为原则。(
一)原料堆置场。 (二)粕酵处理场。 (三)风乾处理场。(
四)包装场及仓库。 (五)管理室。(
一)申请设场时,应填具申请书 ( 如附件 ) 并检附土地所有权人同意书、土地登记簿誊本、地籍图誊本、场房设施、规划设计、营运计画及环境影响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向当地县 ( 市 ) 政府提出申请,由县 ( 市 ) 政府核转省 ( 市 ) 农业主管机关审核。(
二)省 ( 市 ) 农业主管机关审查设场申请案件时,应会同省 ( 市 ) 环保主管机关前往会勘,并邀相关单位共同审查,经审查核准设场後,由申请人依法定程序向地政机关申请变更编定特定目的事业用地。(
三)经取得地政机关核准变更编定特定目的事业用地後,应於一年内完成建场,并於建场完成後三个月内,报请当地县 ( 市 ) 政府核转省 ( 市 ) 农业主管机关会同省 ( 市 ) 环保主管机关前往复勘,再发给许可操作及制造肥料样品同意文件,据以申请核发肥料制造登记证。(
四)核准设场後一年内未完成建场者,须於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正当理由向省 ( 市 ) 农业主管机关办理展延,展延期间最长以一年为限。九、逾期未申请展延或超过展延期限未完成建场者,或经核准设置之堆肥场无正当理由停止营运达六个月以上者,其已核准变更编定特定目的事业用地之土地,由省
( 市 ) 农业主管机关函请地政机关恢复其原编定之用地,并责令将土地恢复原状。Copyright ©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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