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畜粪堆肥场设置要点公布

 

禽畜粪堆肥场设置要点

  1. 为妥善处理禽畜排泄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并促进禽畜粪堆肥之利用,特订定本要点。
  2. 本要点适用范围如下:
  3. ()由农会、合作社场等农民团体设立之堆肥场。

    ()公民营堆肥制造业者设立之堆肥场。

    ()畜牧场附设之堆肥场。

  4. 除畜牧场附设之堆肥场外,下列地区不得设场:
  5. ()都市计画区及水库集水区范围内之土地。

    ()非都市土地之森林区、乡村区、风景区、特定农业区经农地重划之农牧

    用地等范围内之土地。

  6. 堆肥场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 ()场址边缘以距离住家二百公尺以上为原则,且堆肥场四周应有五公尺以上之种树绿化地带。但畜牧场附设之堆肥场不在此限。

    ()场内应分别设置完善之雨水排放系统及废污水处理系统,避免渗入地下。

    ()堆肥场场房所有建筑以平房为限,其各项处理设施应在室内操作,并以不污染土壤为原则。

  8. 堆肥场设置,应包括下列必要设施:
  9. ()原料堆置场。 ()粕酵处理场。 ()风乾处理场。

    ()包装场及仓库。 ()管理室。

  10. 堆肥场内操作管理、原料运送、四周环境及公害防治,应符合环保有关法令之规定。
  11. 经核准设置之堆肥场,其堆肥品质须符合「肥料管理规则」所订之成分规格。
  12. 申请设置程序如下:

()申请设场时,应填具申请书 ( 如附件 ) 并检附土地所有权人同意书、土地登记簿誊本、地籍图誊本、场房设施、规划设计、营运计画及环境影响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向当地县 ( ) 政府提出申请,由县 ( ) 政府核转省 ( ) 农业主管机关审核。

() ( ) 农业主管机关审查设场申请案件时,应会同省 ( ) 环保主管机关前往会勘,并邀相关单位共同审查,经审查核准设场後,由申请人依法定程序向地政机关申请变更编定特定目的事业用地。

()经取得地政机关核准变更编定特定目的事业用地後,应於一年内完成建场,并於建场完成後三个月内,报请当地县 ( ) 政府核转省 ( ) 农业主管机关会同省 ( ) 环保主管机关前往复勘,再发给许可操作及制造肥料样品同意文件,据以申请核发肥料制造登记证。

()核准设场後一年内未完成建场者,须於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正当理由向省 ( ) 农业主管机关办理展延,展延期间最长以一年为限。

九、逾期未申请展延或超过展延期限未完成建场者,或经核准设置之堆肥场无正当理由停止营运达六个月以上者,其已核准变更编定特定目的事业用地之土地,由省 ( ) 农业主管机关函请地政机关恢复其原编定之用地,并责令将土地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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