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委会奖励禽畜粪堆肥场设置辅导要点公布

 

  1. 依据行政院核定通过之「养猪政策调整方案」及其实施计画,奖励区域性禽畜粪堆肥场之设置,协助密集饲养地区解决禽畜排泄物污染问题,促进禽畜粪堆肥之普遍利用,特订定本要点。
  2. 本要点奖励辅导对象为各级农会、农业合作社及合作农场设立之禽畜粪堆肥场。
  3. 申请程序及条件:
  4. ()申请奖励设置禽畜粪堆肥场时,必须依据「禽畜粪堆肥场设置要点」之规定先经核准设立,再检送经核准禽畜粪堆肥场设置之文件、预定收集禽畜粪之农户名单、及年度营运管理计画等资料,向当地县市政府提出申请,再由县市政府转送农林厅核转农委会审查;合作社场则另须提出主管机关核准合作社场成立之文件。

    ()堆肥场设场地点必须位於禽畜饲养集中地区,且不得收集处理同一畜牧场超过饲养三千头以上之养猪场、或一万只以上之养鸡场、或一百五十头以上之养牛场之禽畜粪。

    ()经辅导奖励设置之禽畜粪堆肥场,全年向畜牧场收集处理之禽畜粪量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公吨。

    ()申请奖励案件经农委会审核通过後,始得於翌年度计画中依其设场所需经费予以核定编列预算办理。

    ()经核准奖励辅导设场者,应於核准计画之年度内依进度完成设场作业,如未能於当年度完工者,应依规定申请展延,并依农委会主管计画处理手册之规定,申请经费保留。

    ()逾期未完工、未申请展延及未依规定完成申请经费保留手续者,将丧失本要点所订奖励措施之资格,已拨付之各项补助经费,限期追回;其已核准变更编定特定目的事业用地之土地,由农委会函请地政机关恢复其原编定用地,并责令其将土地恢复原状。

    ()依进度完成设场作业後三个月内,应函报农委会前往现场复查。

    ()经奖励设置之禽畜粪堆肥场,应於每年元月底前将该年度营运管理计画函报县市政府转报农林厅及农委会备查;必要时农政单位得前往查访营运管理情形。

  5. 本要点之奖励措施如下:

()依本要点之规定经核准奖励设置之禽畜粪堆肥场,除土地经费不予补助外,可申请兴建土木工程及堆肥制造机器设备之经费三分之二补助,其补助标准另外规定,每场最高补助金额不得超过2,000万元。

()堆肥场设场经费自备款部分,得辅导其向农业行库申请贷款。

()经核准辅导设置之堆肥场,可申请机器设备输入免税等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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