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农委会、省政府农林厅
即日起属新建、扩建禽舍暂不予土地同意使用
【本刊讯】行政院农委会、省政府农林厅於81年3月2日函示本会即日起属新建、扩建禽舍之案,暂不予同意申请「土地同意使用」为宜。其中省农林厅也同时函告各县市政府。
其函中之内容为: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 函 ) 文号:81农牧字第1106798 A号受文者:省政府农林厅
主
旨:有关养禽业者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申请土地同意使用,属新建、扩建禽舍一案,暂不予同意为宜,请查照。说
明:一、复贵厅八十一年二月八日八一农畜字第二一四三八号函。 二、养禽户 ( 场 ) 申请兴建禽舍土地使用案件,属程序违建之旧 ( 现有 ) 养 禽户 ( 场 ) 补办手续者,依有关法令规定核办;属新建、扩建之养禽户(
场 ) 者,则由於目前国内养禽头数已供过於求,禽肉、蛋价长期低迷, 且为执行六年农建计画所定自给自足之原则,暂不予同意为宜。主任委员
余 玉 贤
台湾省政府农林厅函
日
期:中华民国八十一年三月二日文
号:八一农畜字第二五五八○号受文者:各县市政府
( 彰化县除外 )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中华民国养鸡协会、中华民国养鸭协会、台湾省养鹅协会、台湾省鸡蛋运销合作社、本厅农经科、畜牧科 ( 污染防治股、猪禽生产股 )主
旨:有关养禽业者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申请土地同意使用,属新建、扩建禽舍者,经报奉农委会核复,暂不予同意为宜,请查照办理。说
明:一、依据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八十一年二月廿八日农牧字第一一○六七九八 A号并复彰化县政府八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八一彰府农务字第四七一三号函办理。 二、检附农委会原函影本一份。厅长
孙 明 贤Copyright ©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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