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鸡协会继续追踪杂粮捐助金之後续发展
希望养鸡业者继续针对当地之立委进行意见交换,以维护我业者权益
【本刊讯】
本会於80年10月3日再度获悉「杂粮捐助金」本会立即发出所谓「紧急召集令」,於80年10月4日召集了包括彰化地区蛋鸡业者一辆游览车40馀人,加上其他地区业者近百人参加,可惜的是当天因立法院,因程序发言之故,以致原先预定二读之法案,无法正式讨论,但於10月4日之下午本请愿团於会议室时,陆陆续续皆有立法委员相继表示关怀之意,接受陈情书。(1)
以下是当日陈情时之现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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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情後之後续发展粮食管理法阻力太大,立法院再经党政协调,决交由农经单位磋商後再议。
【本刊讯】
广受瞩目的「粮食管理法」修正案,针对内文增列课徵米面差异金及进口杂粮捐一事,由於立法委员王令麟及相关公会团体代表的全力反应,目前已有转圜迹象,虽然经过党政协调,但因事关重大,目前仍遭搁置。台湾区饲料公会、中华民国养鸡协会、养猪协会等团体,日前获悉立法院已将粮食管理法排入法案审查议程,因而连鶻前往立法院陈情,引起立法委员的重视,行政院为了慎重起见,亦召开了党、政协调会,希望找出解决之道。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余玉贤亦承认,美国在台协会对於本案已表达关切之意,相形之下,农政单位似乎也开始转变其过去坚持的态度。
因此,立法院将再度与经济部及农委会磋商之後,才决定如何处理粮食管理法,其中,立法委员王令麟提议,先发回经济部表达意见後再举行审查会,可能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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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8日立法院广泛讨论审议「粮食管理法草案」及废止「违反粮食 管理治罪条例」案,部分委员之发言内容王委员滔夫:
(十七时十二分)主席、各位同仁。关於粮食管理法草案,本席与各位同仁一样地关心农民的权益,因为粮食是民生必需品,关系社会、经济之安定。但本席对於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中有关「差异金」及「捐助金」的部分有意见,本席认为其并不符合整体经济的发展及社会公平的原则。关心农民的权益、稳定粮食之供需是大家的共识及共同追求的目标;但是,农民可有广义与狭义之别,不只是种稻的农夫才是农民,养鸡、鸭、牛、猪的农民算不算是农民?进口的杂粮中就包括了饲料,如果提高饲料价格,则养猪、鸭的成本也就提高了,将造成消费者的生活负担,因为日常生活的开销增加了。小麦也是杂粮的一种,用以制造面包,由於无形中捐助金、差异金的转嫁,会使得面包的成本增加。而种稻田的农民也吃面包、鸡、鸭、牛肉,所以,如果继续征收捐助金、差异金,等於种稻田的农民也是受害者,两千万人民也在无形中因转嫁而增加负担,是以,本席认为第七条应予删除。
张委员世良:
(十七时十八分)主席、各位同仁。关於「粮食管理法」,过去在经济委员会审查时,本席即一直提出不同意见,并针对几个条文保留院会发言权,在此本席要提出一些浅见供各位参考。
草案第七条第二项:「输入稻谷、稻米、小麦、面粉者,其价格低於中央主管机关所定之基准价格时,应缴纳粮食价格差异金。」其中之「应」字,显属强迫性质。本席认为粮食价格差异金,就国际自由贸易或保护农业主义而言,都还有争议。大家也知道我国想尽办法要加入
GAAT,而GAAT之基本精神即在发展国际自由贸易。大家应该了解GAAT在瑞士举行之乌拉圭回合会议之所以在讨论过程中流会,即因欧洲与日本等国订有粮食价格差异金制度,以致被排除在外,无法讨论下去。而今在我们积极争取入会之时,却以粮食管理法明文规定粮食价格差异金制度,显然违反GAAT精神也违反了国际自由贸易原则。其次,就国内层面而言,亦可从产业发展与保护农民两个角度来看。如征收小麦价格差异金,则面粉成本上涨,势必连带面粉制品上涨,在此前提下,消费者之权益应列入考虑。再谈保护农民问题,有人认为本草案第七条、第八条是在保护农民,仔细斟酌,其实不然。因为小麦进口後,因征收粮食价格差异金所引起之涨价部份,将转嫁至消费者身上,而农民本身也是米麦消费者,所以并未蒙其利。又,杂粮捐助全部分,本席也要特别说明。杂粮不是供人食用,而是供家禽、家畜食用,且为透过饲料厂销售给农民;所以,因征收杂粮捐而膨胀之成本,也会转嫁给农民。可见草案第七条对农民而言,非但没有助益,反而使其受害!
是以,本院同仁如要真正做到保护农民,应该是将重点放在修正整个国家农业政策上。现今多数国家在保护农民方面。已非针对个别产业或产品作保护,而是针对农民的整体利益来作考量,直接落实於农民身上,可是我国却非如此。在审查农委会预算时,我们也曾提到现今国内有核心农民与假农民之分。对核心农民,我们一定要给予保护,然不幸的是核心农民只为少数,所以结果若是保护了假农民,将是国家资源的一大浪费。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认为删除第七、八条,对农民而言更具保障意义,对国家整体经济利益而言,也将是正面的,以上浅见,请指教,谢谢!
黄委员天生:
(十七时二十九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对於「粮食管理法草案」有以下几点意见:
在口口声声强调民生法案重要性的国民党籍立委主导的经济委员会,却出
现这种草率的法案审查,实对选民难有交代。因此,本席主张退回重审。
戴委员振耀:
(十七时三十五分)主席、各位同仁。「粮食管理法草案」已经一读通过,今天进入二读广泛讨论,刚才有三位委员主张废除粮食价格差异金,本席不同意此一意见,认为应依一读草案之规定通过。主要是因为这几年来,台湾农民生产稻谷遭受美国农产品进口之打击甚钜。台湾农民每户之均耕作面积不超过一甲地,但是美国因土地广阔,每一农户之平均耕作面积高达一一四公顷,二者根本无法相比。美国政府在美国国内农产品大量生产之情况下,为保护其农民,将其农产品大量顷销至台湾,这也是台湾农业萎缩的主要原因之一,若是再开放美国小麦及稻米进口,则台湾农产品市场将为美国农产品所独占,对台湾农民而言不啻雪上加霜。况且,美国稻米生产成本,一公斤不到八元,台湾稻米生产成本则高达每公斤一、二十元,如何与美国竞争?再者,台湾本身生产之稻米足供食用,若开放美国稻米进口,等於是打击台湾农产品。
今天,其国内所生产之农产品无法和美国农产品竞争者,不祗是台湾,如韩国、日本及东南亚各国也都如此;但是韩、日二国均对其国内农民采取极佳之保护措施,且为了提升农民的生活水准,在福利方面以比市面更好的价格收购。
今天,我们设有粮食价格差异金,目的就是要从美国进口的小麦,抽取粮食价格差异金,再以这笔差异来补贴收购农民的稻谷,如此对整个台湾的农民将会有很大帮助。
方才,张世良委员完全站在生意人立场所发表的言论,如果照这样的作法,将完全消灭台湾的农民。至於粮食价格差异金的缴纳,应该是毫无疑问的。我们所要考虑的应该是收取的幅度多少的问题,而不应该发止「粮食管理法草案」第七条,否则极不公平。
今天台湾经济能够如此发达,完全是靠农民三、四十年来的打拌,而政欲却一再的压抑粮价。老实说,现在应该是工业要回馈农业的时候,粮食价格差异金之缴纳有其必要性。
本席站在弱势团体的立场,认为应该维持社会分配的公平性。因此本席赞成维持一读通过的原文,予以照案通过。
希望各位能体谅农民的长期困苦,以及基於社会经济公平分配的考违,对本案予以支持。谢谢!
苏委员火灯:
(十七时四十三分)主席、各位同仁。「粮食管理法草案」早就应该制定了,现在审查可说已嫌太慢。不过,基於事实需要,还是应予以同意。为了要照顾收入偏低的台湾农民,粮食管理法有其必要性。
粮食是民生不可或缺的必须品,故而政府在照顾农民之外,同时还需要有一套粮食的管理办法。对於「粮食管理法草案」的争议,主要在於徵收差异金与捐助金的问题。工商界认为不徵收,但是站在政府应照顾农民的立场,应该要徵收才是合理的。因为今天台湾农民所种的稻谷,如果不受每年进口八十五吨面粉、小麦的威胁,它们的产量及收益绝对可以比目前高出一倍以上,而在农民有利可图的情形下,就可以不须徵收差异金及捐助金。但是由於政府有某些顾虑,数十年来必须牺牲农民应得的利益,所以本席认为应该徵收差异金及捐助金。
关於国际贸易自由化的问题,其他国家也都有此主张,但是,如美国、欧洲等贸易大国也都采取了农业保护政策。这个「粮食管理法草案」,主要是根据日本、韩国的规定而来,该两国针对其主要粮食的输入都有变相的差异金之徵收,难道我们不能这样做吗?本席认为徵收差异金及捐助金是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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