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凡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经营牧场,合於本规则所订条件及规模者,应申
请为牧场登记。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在省
( 市 ) 为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之牧场,指左列三种:
第四条:申请登记之种畜牧场及种禽牧场,应具备左列各款条件:
前项第三款之血统登录证书、登记证书,指省
第五条:申请登记之生产牧场应具备左列各款条件:
第六条:申请登记之牧场,所须之家畜禽最少在养头数如下:
第七条:申请牧场登记,须先申请牧场设立许可。
申请牧场设立许可,应填具申请书 ( 格式如附件一 ) 检附左列文 件二份,送请牧场所在地之县 ( 市 ) 主管机关核转省主管机关或迳 送该管直辖市主管机关办理。牧场於许可设立後,应於一年内完成建场,并於完成後一个月内向直辖市或县
第七条之一:申请登记之牧场应设置敷用之禽畜排泄物处理设施,以处理禽畜
排泄物,其不排放而留置场内之废水、禽畜尸体及排放之废弃物、 废水,应符合有关法令规定之标准。第八条:牧场登记证书
( 格式如附件二 ),应载明左列事项: 一、场名。 五、场地面积。 二、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 六、资本总额。 三、牧场种类。 七、禽畜粪尿处理及其他主要设施。 四、场址。 八、饲养家畜禽种类。第九条:牧场之核准登记事项有变更时,应於二个月内检同牧场变更登记申请
书 ( 格式如附件三 ),申请为变更登记。但扩大饲养规模而新建、增 建、改建、修建或迁建禽舍,或牧场种类、场址及家畜禽种类变更时 准用第七条规定办理。第十条:以公司组织申请牧场登记者,应俟公司登记核准後,再申请为牧场之
登记;以合夥组织申请牧场登记者,应检附合夥契约,由全体合夥人 具名申请。第十一条:凡从事养猪事业且符合大养猪场管理办法者,应先依该办法之规定
办理登记,始申请为牧场登记。第十二条:直辖市主管机关或县
( 市 ) 主管机关接到牧场登记或第九条但书 规定之变更登记申请书时,应先会同环境保护主管机关派员实地勘 查,其排放水经检举合格後,分别核办或核转。省主管机关接到县(
市 ) 主管机关核转牧场登记申请书时,得派员会同县 ( 市 ) 人 员复查,再凭核发牧场登记证书。 省 ( 市 ) 主管机关应於每年年终时,将各登记牧场列册汇报中央 主管机关。第十二条之一:已从事畜牧生产而未依规定办理登记之牧场,应於本规则修正
发布後一年内,检具第七条第一项所规定之文件及排放水检验 合格文件,送所在地县 ( 市 ) 主管机关或迳送直辖市主管机 关核准登记,发给登记证书。第十三条:牧场登记申请书件有不合格规定情事者,主管机关得限期通知更正
或补送。第十四条:登记之牧场,得向其附近公立之畜牧兽医及有关机构请求技术上之
协助。第十五条:登记之牧场,得申请政府有关机关合作饲养繁殖,或接受各种委托
试验。第十六条:登记之牧场,如在业务上确有扩展之价值与必要时,得申请主管机
关介绍农贷机关予以贷款便利。第十七条:登记之牧场,为扩充场地,得依法向主管机关申请承租承领公有土
地。第十八条:登记之种畜牧场饲养经登录或登记之种畜繁殖之仔畜,得备有关文
件,向省 ( 市 ) 主管机关或其委托之登录机关申请审查,领取血 统登录或登记证书。第十九条:登记之牧场禽畜舍出入口及场内,应设置防疫消毒设施,并不得饲
养患有法定传染病之禽畜。遇有禽畜发生法定传染病时应迅速向当 地乡 ( 镇、市、区 ) 公所报告疫情。第二十条:登记之种畜牧场,不得以未经登录或登记之种畜後裔冒充为已登录
或登记之种畜。第二十一条:登记之牧场,不得拒绝主管机关之抽查或普查。
第二十二条:登记之牧场,於停业、歇业时,应於十日内,报请县
( 市 ) 主 管机关核转省主管机关或迳报直辖市主管机关备查或撤销所领登 记证书;省 ( 市 ) 主管机关并应於年终汇报中央主管机关。第二十三条:登记之牧场,在不同地点设立分场时,应向所在地县
( 市 ) 主 管机关报备,其如具备本规则所定条件及规模者,应另申请牧场 分场登记,牧场合并时应缴还原登记证书并办理牧场变更登记。第二十四条:牧场业务及产品种类,不得为不实之宣传。
第二十五条:牧场违反本规则之规定,经有关主管机关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得依左列规定处分之:合於本规则所订条件及规模之牧场,不依本规则申请登记者,依有关法令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Copyright © 1998
茂群峪畜牧网.
本网站图文系属茂群峪有限公司,内文之版权为该杂志社所
有,非经本公司及该杂志社正式书面同意,不得将全部或部分内容,
转载於任何形式媒体
※ 最佳解析度 800x600
Copyright © 1998
Miobuffer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Unauthorized copying and reproduction is prohibited. All trademarks property of their
respective hold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