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未办牧场登记之会员尽速登记
【本刊讯】
行政院农委会为稳定农畜品价格,决定执行计划产销,严格实施畜牧场登记,唯目前全省现有鸡场鸡舍之兴建,由於往日农民不谙法规,误认其农地编定属「特定」或「一般」农业区之「农牧用地」,可农可牧,不知建畜舍需经许可,且兴建过程中亦无人劝导,导致构成程序违建,情属可愿。同时养畜禽舍其建筑使用面积远比一般自宅建筑面积超出甚多,若按一般违建罚锾比率 ( 工程造价50/1000以下,由县自行订定 ) 核计罚款,则农民负担不起亦会造成农民拒绝补办,引起纠纷。经省及中央召开协商会决议,拟给予全省养畜禽舍办理补照期限,规定即日起至民国八十年三月二日止於此期间补办畜牧设施建筑执照,完成畜牧场登记者(一)其在分区编定公告後 ( 自民国六十五年六月一日 七十九年八月卅一日止 ) 兴建之畜牧设施其程序违建罚锾,由现行之以工程造价50/1000降为1/1000。(二)经编定为都市计划内「农业区」及「非都市土地特定、一般农业区」在分区编定公告前已兴建之畜牧设施,免处罚款。而且可向电力公司变更为农业用电,电费比现有一般用电可省1/3电费,因此本会在此紧急呼吁全体会员尚未办理畜牧设施建筑执照者,请於八十年三月二日前尽速向贵农地所在地乡镇公所农业课办理,可节省罚锾近50倍。其办理程序如左 ( 馀请详阅下列畜牧登记规则 ):Copyright ©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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