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实施细则 ( 续)
【续上期】财团法人台湾区家禽发展基金会家禽产品价格安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参、肉鸭部份:
养鸭合作社联席会报委托高雄县养鸭生产合作社办理
)。
(二)收购时机:依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办理。
(三)收购资金最高限额:暂定新台币参仟万元。
(四)收购对象:依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办理。
(五)过剩货源供应单位:台湾省农会及宜兰、台中、彰化、云林、嘉义、
台南、高雄等县养合作社。
(六)屠宰贮存单位:由台湾省农会及各养鸭合作社向电宰场洽办。
(七)收购数量比例 ( 融资或贷款数量比例亦同 )
台 湾 省 农 会:占总收购量3%
宜兰县鸭合作社:占总收购量10%
彰化县鸭合作社:占总收购量7%
云林县鸭合作社:占总收购量12%
嘉义县鸭合作社:占总收购量6%
台南县鸭合作社:占总收购量28%
高雄县鸭合作社:占总收购量24%
(八)融资或贷款行库:仝收购肉鸡部份第八条之规定。
(九)贷款利息负担:仝收购肉鸡部份,第九条之规定。
(十)补贴利息期间:最长四个月。
(十一)收购产品处理:仝收购肉鸡部份,种十一条之规定。
(十二)本办法如系受进口损害,家禽基金会已无法负担时,再依据「主
要农产品受进口损害救助办法」办理。
(一)加速淘汰种母鸭:
透过宜兰、台中、彰化、云林、嘉义等县养鸭生产合作社,视市况按
各合作社小鸭生产数量之比例,决定淘汰低产种母鸭数量,并由各合
作社向电宰小组洽办,再由宜兰县鸭合作购买加工销售,所需营运资
金贷款最高二百五○万元,利息补贴最长四个月。
(二)种蛋停孵:由有关养鸭合作社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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