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场登记规则修订公告一年内全省各大小畜牧场必须依法登记完成

为使台湾地区畜牧场於未来的几年内完全纳入农政管理体系,中央、省及县各级农政单位,日前正积极研讨畜牧法内有关牧场登记规则,期使全省各畜牧场之污染、产能、管理皆以登记方式列入资料,以便管理。许多不符合规定条件,不能办理登记之牧场之农户,皆感忧心忡忡,因为依照农政单位之看法,未依建筑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等有关法令,申请农牧用地兴建畜牧场之程序违建户,由县市政府辅导其补办建筑许可手续及改善污染防治设施,并依规定补办牧场登记。但对於非农牧用地兴建畜牧场之实质违建户,由建管及环保单位依法处理。

同时畜牧场登记将制定成为强制性许可登记制度之法规,政府将修改牧场登记之程序,比照工厂登记方式,采二段式登记。牧场登记须先向县市政府申请牧场设立许可,牧场於许可设立後应於一年内完成建场,建场完成後一个月内申请牧场登记,逾期原许可失效。现有未登记之牧场,应於牧场登记规则修订公告一年内完成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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