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保有新规定可循

【本刊讯】农民健康保险已於七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全面实施,有关参加者之资格依最新之规定为:

        1.年满十五岁以上者。

        2.从事农业工作时间每年合计达九十日以上者。

        3.合於左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自耕农:以本人、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所有农地 ( 包括农、林、渔、牧用地 ) 平均每人面积○.一公顷以上或利用耕地以外固定农事设

( 指室内场地及设备 ) 平均每人面积○.○五公顷以上,从事

农业生产者。

()佃农:

        1.承租三七五租约耕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从事农业生产者。

        2.依农业发展条例规定,接受委托经营其受托耕地面积在○.二公顷以上,从事农业生产连续经营满一年,并依规定将「耕地委托经营契约书」送交当地乡、镇、市、区公所有案者。

    3.租借用三七五租约耕地以外之农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从事农业生产连续经营满一年,订有租借用契约,经地方法院公证者。但向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及公营事业机构租借用者,得不经公证。

        4.自有农地面积未达○.一公顷,但连同承租之三七五租约耕地、其他租借用农地或受委托经营耕地面积合计达○.二公顷以上,从事农业生产者。

()雇农:受雇於自耕农或佃农而以人力、畜力或农用机械操作从事农

业生产为业,最近二年每年受雇达六个月以上,持有雇主出具之雇

用证明书,并经当地农会农事小组长及村、里长查证属实,或经地

方法院公证者。但雇主开具雇用证明书以其农地面积每满○.五公

顷或利用耕地以外固定农事设施每满○.二五公顷出具雇用一人为

限。

()第一、二目自耕地、佃农之配偶,或农会自耕农、佃农会员之配偶。

(五)无农业以外之专任职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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