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委会修正 禽鸟类之输入检疫条件

 

【本刊讯】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五月卅一日公告修正「中华民国输入动物及其产 品检疫条件」附件五有关「禽鸟类之输入检疫条件」其内容为:

1.限自无鸡瘟疫区之国家地区输入。水陆禽及其孵化卵、鲜蛋、种蛋,限自东南亚以外地区输入,水禽类及其孵化卵、鲜蛋、种蛋禁止自鹅病毒性肠炎疫区之国家地区输入。

2.陆禽类 (包括鸡、火鸡、雉、鹑、珠鸡、鹧鸪、松鸡、孔雀等及其鲜蛋、种蛋、孵化卵)。输入时应检附输出国政府动物检疫机构签发之动物检疫证明书并具体证明记载下列要求事项:

3.该陆禽须产自过去一年未发生新城鸡瘟、雏白痢、传染性喉头气管炎、及家禽霍乱等;和过去半年未发生鹦鹉病、家禽脑脊髓炎、产蛋下降症、传染性支气管炎、慢性呼吸器病 ( M G )、传染性滑膜囊炎 ( M S )、及传染性可利查等传染病之禽鸟场。该陆禽於输出前,经检查无任何疫病象徵。输出前不得与任何禽鸟接触。

4.成禽於输出前须经雏白痢凝集反应诊断试验,其结果为阴性。

5.该陆禽除马立克疫苗外,不得接种其他未经同意之疫苗。

6.非种用鲜蛋须为无精蛋。

请各进口贸商及种禽场注意,并依照新规定办理。

总干事 林兴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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