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牧计画奉核定     启动产业新契机

前言

        为因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速调整畜牧产业结构,本会拟定之养猪户及肉鸡户离牧补偿标准已於本(87)年10月23日奉行政院核定,本会业於同月26日以(87)农牧字第87152402号公告公布之。有离牧意愿之养猪、肉鸡从业者,可依相关规定迳向当地乡镇市区公所领取申请书,於8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可迳送各乡镇市区市公所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养猪户及肉鸡户离牧补偿标准

        一、补偿费用不计算建筑结构材质及折旧,各种畜禽舍及废水处理设施补偿费用如下:

        (一)畜舍部份

        1. 分娩舍及饲料室(分娩舍须有分娩栏、饲料室须设置饲料混合机)每平方公尺1,800元。

        2. 保育舍及母猪舍(保育舍须具有高床设备,母猪舍须有夹栏)每平方公尺1,500元。

        3. 肉猪舍每平方公尺1,200元。

        4. 废水处理设施(简易沉淀池处理方式者除外)每立方公尺2,250元。

        (二)肉鸡舍部份

        鸡舍每平方公尺补偿金额为1,000元。

        二、补偿上限

        (一)畜舍部份

        1. 补偿面积上限为2,500平方公尺。

        2. 废水处理设施补偿上限为180万元。

        (二)肉鸡舍部份

        补偿面积上限为2,200平方公尺。

        三、为鼓励合法业者,并达到资源公平公正分配原则,分依取得牧场登记、合法建物证明及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等合法证照,予以订定差别补偿标准:

        (1)未办理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但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明,牧场用地需符合土地分区使用管制规则,且畜舍在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公告前兴建者:以补偿费用1倍计算。

        (2)未取得合法建物证明,但已取得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者:以补偿费用1.2倍计算。

        (3)未办理牧场登记,但已取得合法建物证明者:以补偿费用1.4倍计算。

        (4)已办理牧场登记或饲养规模未达登记条件但已取得合法建物证明者:以补偿费用1.5倍计算。

        四、养猪场屋顶不拆除,内部设备全部拆除者,以补偿费用二分之一补偿,惟应切结该场土地不得再作养猪场使用。

        五、畜禽舍拆除其废弃物之清除费每平方公尺补偿50元,养猪户(场)上限以2,500平方公尺计,最高给予清除费125,000元;肉鸡户(场)上限以2,200平方公尺计,最高给予清除费110,000元。

        六、接受离牧补偿之畜禽户(场),应切结3年内土地变更为建筑用地使用时,缴回所领取之离牧补偿金後,始得办理土地变更使用。但因政府办理征收或变更都市计画迳为变更者,不在此限。

养猪户(场)暨肉鸡户(场)申办离牧补偿注意事项

        一、申办离牧程序期限

        (一)养猪(肉鸡)户申办离牧时,依本注意事项迳向当地乡镇市区公所领取申请书,填妥资料并检附所需文件,於申办期限内迳送各乡镇市区公所收件受理。

        (二)申办离牧期限:自87年11月1日至87年12月31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办离牧所需检送文件

        (一)申请书3份。

        (二)离牧切结书3份。

        (三)牧场登记证书正本1份、影本2份,或合法建筑使用执照(寮舍)证明正本1份、影本2份,或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文件3份(都市土地农业区无需办理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则检附都市计画农业区养畜禽证明3份)。前述牧场登记证书、建筑使用执照(寮舍)证明及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或都市计画农业区养畜禽证明)文件以申请日为87年3月1日为基准,即87年3月1日(含3月1日)以後申请之证明文件不得作为离牧补偿金额加乘之用。

        (四)土地登记簿誊本及地籍图誊本各3份,若土地位於都市计画农业区,则另加附都市计画农业区分区证明3份。

        (五)牧场位置图及配置图各3份。

        (六)在养证明:

        1. 於85年11月底台湾地区养猪头数调查或86年口蹄疫扑杀纪录有案者及87年5月台湾地区畜牧场经营调查(养鸡部份)有案者免附。

        2. 85年11月底台湾地区养猪头数调查时无资料之养猪户需检附85年11月1日以後至86年6月30日以前;肉鸡户需检送87年1月1日以後至87年4月30日以前之采购饲料或出售毛猪(鸡)之发票、收据或其他饲养证明。

        (七)牧场地上物所有权人同意书。

        (八)离牧补偿金收据,及拨款行库存摺封面影本各1份。

        三、离牧猪舍、饲料室、肉鸡舍面积及废水处理设施体积之核算。

        (一)若该栋建物已取得合法建物证明,则以核准面积填列;若无时,则以皮尺丈量建物长、宽或深後(以外墙中心或其代替柱中心为测量基准点),计算建物面积(平方公尺)或体积(立方公尺)填记。其他面积与体积之核算未尽事宜事项,按现行地政及测量相关规定办理。

        (二)面积与体积之计算以平方公尺或立方公尺为单位,算至小数点以下第2位,第2位以下以四舍五入计算。

        四、离牧补偿执行小组及审议小组之设置

        (一)离牧补偿执行小组之任务为受理申请离牧补偿案件并勘查畜牧场状况。台湾省各乡镇市区公所及直辖市区公所为执行离牧补偿工作,应由乡镇市区公所农业(财经)课、建设(工务)课、民政课(清洁队)及地政事务所代表各1人组成小组,该小组由公所主任秘书(秘书)担任召集人。

        (二)离牧补偿审议小组之任务为审查离牧补偿案件、补偿金之发放及所辖各乡镇市区办理离牧案件之问题。为报行离牧补偿工作,台湾省各县市政府应由农业、建管、地政、环保、法规、政风等有关单位各若干人组成小组,该小组由主任秘书担任召集人;直辖市部份则由建设、工务、地政、环保、法规、政风等有关单位各若干人组成小组,该小组由秘书长担任召集人。

        (三)中央应由农政、环保、内政等单位各若干人组成小组,该小组由本会畜牧处处长担任召集人。

        五、乡镇市区公所受理申请案并经书面审核後,排定会勘时间并通知申请人,由离牧补偿执行小组前往现场勘查、丈量并拍照存证,会勘时申请人需配合指界,申请人如不参加会勘指界,执行小组迳予会勘,事後申请人不得对会勘结果提出异议。乡镇市区公所按会勘结果逐户编造名册,每月将申请书件及名册等资料报送县市政府或直辖市建设局审核。

        六、县市政府或直辖市建设局汇齐各乡镇市区之资料後,提交离牧补偿审议小组就申请离牧补偿之案件逐一进行审核,经审查合格者,县市政府及直辖市建设局应按月将审查合格名册转台湾省政府农林厅凭以核拨补偿金,遇有未符合规定者,应予退回。

        七、经县市政府或直辖市离牧补偿审议小组审查合格者,由县市政府或直辖市建设局函请乡镇市区公所通知申请人限期於6个月内将畜禽舍拆除完毕并取得拆除证明,逾期未完成拆除者视同放弃。申请人如对审查结果有异议时,应於收到通知单15日内向所在地乡镇市区公所提出申复,乡镇市区公所函转县市政府或直辖市建议局,由离牧补偿审议小组复审,申请人申复以1次为限。

        八、自乡镇市区公所通知拆除日起6个月内,养猪户(场)、肉鸡户(场)应依其切结自费自行雇工拆除畜禽舍或设施〔注:申离牧之畜禽户(场),其合法建筑物之拆除,於拆除前应依建筑法之规定迳向地方主管建筑机关申请核发建筑物拆除执照,方可据以执行。〕,拆除完毕应通知乡镇市区公所并由离牧补偿执行小组前往复查及拍照存证,已依切结拆除者发给「拆除证明」。乡镇市区公所另应将「 拆除证明」(副本)执送县市政府或直辖市建设局。

        九、县市政府或直辖市建设局依据乡镇市区公所报送之「拆除证明」(副本)迳予发给离牧补偿金并汇入申请入帐户。

产业愿景

        为有效达成畜禽产业结构调整,辅导不具经济规模或竞争力养猪户及肉鸡户离牧为重点措施之一。估计养猪生产成本需降至每百公斤3,500至3,800元,肉鸡则需降至每公斤25元以下,产业方具有竞争力。未来在重视生产效率、污染防治及疾病控制之考量下,畜禽产业将是高品质、高效率、低成本及低污染之产业。此外,「畜牧法」正式实施後,畜禽养殖依法均需登录列管,本会将辅导产业朝向合法化经营与规划,提升产业竞争力,在符合相关法令与消费者要求下,确保畜牧生产永续经营。(摘自农政与农情月刊77期p.36-39)

家禽世界现代畜殖合订本(p.15~18)─畜牧处、九八年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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