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离牧意愿的农友把握时机申办离牧补偿

 

养猪户 ( 场 ) 申办离牧补偿注意事项

        养猪户 ( 场 ) 离牧补偿标准系依据行政院 87 年 10 月 23 日台 ( 87 ) 农字第 52223 号函办理。

一、申办离牧程序

        养猪户申办离牧时,依本法注意事项迳向当地乡镇市区公所领取申请书,填妥资料并检附所需文件,於申办期限内迳送各乡镇市区公所收件受理。

二、申办离牧期限

        自 87 年 11 月 1 日至 87 年 12 月 31 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办离牧所需检送文件

        1.申请书 3 份。

        2.离牧切结书 3 份。

        3.牧场登记证书正本 1份、影本 2 份,或合法建筑使用执照 ( 寮舍 ) 证明正本 1 份、影本 2份,或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文件 3 份 ( 都市土地农业区无需办理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则检附都市计画农业区养畜禽证明 3 份 )。前述牧场登记证书、建筑使用执照 ( 寮舍 ) 证明及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 ( 或都市计画农业区养畜禽证明 ) 文件以申请日为 87 年 3 月 1 日为基准,即 87 年 3 月 1 日 ( 含 3 月 1 日 ) 以後申请之证明文件不得作为离牧补偿金额加乘之用。

        4.土地登记簿誊本及地籍图誊本各 3 份,若土地位於都市计画农业区,则另加附都市计画农业区分区证明 3 份。

        5.牧场位置图及配置图各 3 份。

        6.在养证明。

        (1) 於 85 年 11 月底台湾地区养猪头数调查或 86 年口蹄疫扑杀纪录有案者及 87 年 5 月台湾地区畜牧场经营调查 ( 养鸡部分 ) 有案者免附。

        (2) 85 年 11 月底台湾地区养猪头数调查时无资料之养猪户需检附 85 年 11 月 1 日以後至 86 年 6 月 30 日以前之采购饲料或出售毛猪之发票、收据或其他饲养证明。

        7.牧场地上物所有权人同意书。

        8.离牧补偿金收据,及拨款行库存摺封面影本各乙份。

如何核算面积及设施体积

        四、如何核算离牧猪舍、饲料室、肉鸡舍面积及废水处理设施体积

        1.若该栋建物已取得合法建物证明,则以核准面积填列;若无时,则以皮尺丈量建物物长、宽或深後 ( 以外墙中心或其化替柱中心为测量基准点 ),计算建物面积 ( 平方公尺 ) 或体积 ( 立方公尺 ) 填记。其他面积与体积之核算未尽事宜事项,按现行地政及测量相关规定办理。

        2.面积与体积之计算以平方公尺或立方公尺为单位,算至小数点以下第二位,第二位以下四舍五入计算。

设置离牧补偿执行及审议小组

        五、离牧补偿执行小组及审议小组之设置

        1.离牧补偿执行小组之任务为受理申请离牧补偿案件并勘查畜牧场状况。台湾省各乡镇市区公所及直辖市区公所为执行离牧补偿工作,应由乡镇市区公所农业 ( 财经 ) 课、建设 ( 工务 ) 课、民政课 ( 清洁队 ) 及地政事务所代表各一人组成小组,该小组由公所主任秘书 ( 秘书 ) 担任召集人。

        2.离牧补偿审议小组之任务为审查离牧补偿案件、补偿金之发放及所辖各乡镇市区办理离牧案件之问题。为执行离牧补偿工作,台湾省各县市政府应由农业、建管、地政、环保、法规、政风等有关单位各若干人组成小组,该小组由主任秘书担任召集人;直辖市部分则由建设、工务、地政、环保、法规、政风等有关单位各若干人组成小组,该小组由秘书长担任召集人。

申请人请配合会勘指界

        六、乡镇市区公所受理申请案并经书面审核後,排定会勘时间并通知申请人,由离牧补偿执行小组前往现场勘查、丈量并拍照存证,会勘时申请人需配合指界,申请人如不参加会勘指界,执行小组迳予会勘,事後申请人不得对会勘结果提出异议。乡镇市区公所按会勘结果逐户编造名册,每月将申请书件及名册等资料报送县市政府或直辖市建设局审核。

        七、县市政府或直辖市建设局汇齐各乡镇市区之资料後,提交离牧补偿审议小组就申请离牧补偿之案件逐一进行审核,经审查合格者,县市政府及直辖市建设局应按月将审查合格名册转台湾省政府农林厅凭以核拨补偿金,遇有未符合规定者,应予退回。

申请合格後於六个月内拆除禽畜舍

        八、经县市政府或直辖市离牧补偿审议小组审查合格者,由县市政府或直辖市建设局函请乡镇市区公所通知申请人限期於六个月内将畜禽舍拆除完毕并取得拆除证明,逾期未完成拆除者视同放弃。申请人如对审查结果有异议时,应於收到通知单 15 日内向所在地乡镇市区公所提出申复,乡镇市区公所函转县市政府或直辖市建设局,由离牧补偿审议小组复审,申请人申复以乙次为限。

        九、自乡镇市区公所通知拆除日起六个月内,养猪户 ( 场 ) 应依其切结自费自行雇工拆除畜禽舍或设施 ( 注:申办离牧之畜禽户 ( 场 ),其合法建筑物之拆除,於拆除前应依建筑法之规定迳向地方主管建筑机关申请核发建筑物拆除执照,方可据以执行 ),拆除完毕应通知乡镇市区公所并由离牧补偿执行小组前往复查及拍照存证,已依切结拆除者发给「拆除证明」。乡镇市区公所另应将「拆除证明」( 副本 ) 报送县市政府或直辖市建设局。

        十、县市政府或直辖市建设局依据乡镇市区公所报送之「拆除证明」( 副本 ) 迳予发给离牧补偿金并汇入申请人帐户。

 

中国畜牧杂志第30卷(98)第12期 ( 148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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