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政令
农产品受进口损害救助办法
中华民国 87 年 7 月 15 日
行政农委会 87 农企字第 87010209 号
令修正发布
政府对於农产品受进口损害,影响农民之权益极为重视,於七十八年公布实施「主要农产品受进口损害救助办法」,八十四年配合国内外贸易环境之改变,扩大救助范围,放宽进口损害认定标准,修正为「农产品受进口损害救助办法」,八十七年为协助产业改善体质,提升产业竞争力,再修订完成「农产品受进口损害救助办法」,其主要修正要点包括增列救助办法之适用范围、规定先期产业结构调整措施之申请与审查程序及放宽进口损害之虞认定标准。
为让各界了解「农产品受进口损害救助办法,兹将全文刊登於後:
第一条 为对国产农产品因进口,或因与外国或国际组织协议将降低关税税率或开放进口,而遭受损害或有损害之虞,实施先期产业结构调整措施或提供救助,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机关,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第三条 主管机关为审议救助案件,应设农产品救助审议委员会 ( 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 ),由主管机关、有关机关代表、学者、专家组成之,并由主管机关代表为召集人。必要时得邀请相关农民团体、产业团体或地方政府代表列席陈述意见。
第四条 经主管机关认定国产农产品因与外国或国际组织协议,将降低关税税率或开放进口,有损害之虞者,得研提计画专案报行政院核定後,实施先期产业结构调整措施。
第五条 经审议委员会认定国产农产品有因进口而遭受损害或有损害之虞者,主管机关得依本办法规定,择其适当之方式提供救助。
审议委员会认有严重损害或有严重损害之虞时,得由主管机关洽请其他机关提供救助措施。
第六条 国产农产品有无受进口损害之认定,应综合考虑该案件农产品在特定期间内之进口数量、进口增加之绝对数量及与国内生产量或消费量比较之相对数量,并考量与该项农产品有关之下列因素:
一、生产量。
二、库存量。
三、产地价格。
四、生产成本。
五、市场占有率。
六、农民收益。
七、其他相关因素。
国产农产品有无受进口损害之虞之认定,除考虑前项因素之变动趋势外,应同时考虑进口是否会继续增加而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同时衡量该项农产品生产者是否将因不提供救助措施而受损害。
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四款资料,由台湾省政府农林厅或粮食处负责调查,供审议委员会参考。
第七条 救助措施除得由农会、渔会、农业合作社等农民团体或地方政府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外,主管机关并得主动办理。
前项申请,应填具申请书,载明受害农产品名称、受害原因、损害区域、损害程度及第六条第一项各款所列因素之说明,并检附相关资料。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先期产业结构调整措施及救助包括:
一、有关国产农产品之分级、包装、收购、加工、运输、储存、销售、废弃或销毁。
二、调节生产及辅导生产者转作、转业或职业训练。
三、建设相关之国产农产品产销公共设施。
四、依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协定所规范之直接给付错施。
五、依世界贸易组织可豁免之其他救助措施。
六、其他产业结构调整措施及救助。
前项先期产业结构调整措施及救助之执行,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之相关规范。
第九条 主管机关办理本办法之先期产业结构调整措施及救助,其所需经费,由农产品受进口损害救助基金支应。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中国畜牧杂志第30卷(98)第10期 ( 61 ~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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