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养猪产业因应对策
黄科长英豪
农委会畜牧处畜政科
壹、产业现况
一、养猪自民国 75 年以来即为我国农业单项产值最高之产业
二、民国 85 年底养猪户数为 25,357 户 ( 在养头数 10,698,366 头 )
(一)每百公斤生产成本 3,800 元 ~ 4,500 元
(二)全年毛猪生产头数 1,431 万头
(三)产值新台币 886 亿馀元
(四)占农业生产总值 21.09%
三、我国台湾地区於 86 年 3 月发生猪只「口蹄疫」
(一)目前疫情已获得完全控制
(二)猪肉已无法外销日本,台湾地区之养猪改以完全内销
(三)全年供需平衡之生产头数最多为 1,000 万头
在养头数应维持在 700 万头,方可维持产销平衡。
四、拟定「辅导养猪产业永续经营计划」
(一)经行政院於 86 年 9 月 18 日核定执行
(二)养猪头数之多寡,在考量环境容许量之前提下,由经营效率及市场机能决定
(三)计画内容
1.加速产业结构之调整、提高我国养猪产业之竞争力
2.强化猪只疾病防疫系统
3.彻底解决养猪污染问题
4.提供国人卫生安全之猪肉产品
贰、入会谘商结果
一、猪腹胁肉部份:
(一)在入会前允许自美国每年进口猪腹胁肉 5,000 公吨
(二)入会後猪腹胁肉采关税配额方式开放,自 2005 年开放自由进口
1.关税配额数量:入会第一年为 6,160 公吨,2004 年为 15,400 公吨
2.配额内税率:入会第一年 15%,2004 年降至 12.5%
3.配额外税率:入会第一年 60%,2004 年降至 50%
(三)我国可采用特别防卫措施 ( SSG )
二、杂碎部份
(一)在入会前允许自美国每年进口猪杂 7,500 公吨,依现行税率为 50% 至 15% 不等
(二)猪杂入会後采关税配额方式,至 2005 年开放自由进口
1.关税配额数量:入会第一年为 10,000 公吨,2004 年为 27,500 公吨
2.配额内税率:入会第一年为 25%,2004 年降至 15%
3.配额外税率:入会第一年为 310%,2004 年降至 265%
(三)我国可采用特别防卫措施 ( SSG )
参、对产业之影响
一、产业竞争力分析:
(一)优势
1.国人一般偏好购买温体肉或冷藏肉,而不喜欢冷冻肉。
2.除腹胁肉及猪杂碎以外,其他猪肉系属已开放进口之项目,且税率亦不高,只有 15%。
(二)劣势
1.国人传统上喜食腹胁肉及猪杂碎。
2.因饲料系依赖进口,且日益严苛之环保要求,以及土地有限且昂贵所造成之密饲、疾病及育成率问题,使国内毛猪生产成本偏高。
3.政府加入 WTO 後,腹胁肉及猪杂碎之进口势必开放,必使毛猪产业原有适当保护之有利竞争条件减少。
二、对产业之冲击
(一)入会前之影响:入会前所给予美国头期款
1.腹胁肉部分,约值 3 亿元。
2.猪杂碎部分,约值 4 亿元。
(二)入会後之影响
1.目前国内毛猪生产呈供过於求现象,如采产销调节措施後,预期猪价可恢复至合理价位。
2.毛猪饲养头数则由入会前产销平衡之 700 万头降至入会後第一年之 620 万头及第六年之 600 万头。
肆、产业目标及定位
一、生鲜及冷冻 ( 藏 ) 猪肉在未来数年内难以恢复外销。
二、加入 WTO 後,猪腹胁肉及杂碎将开放进口,养猪之利润将减少。
三、未来养猪产业将以在养头数 1,000 ~ 5,000 头经营效率较高者为主干猪场,生产成本无法降低至每百公斤 3,500 ~ 3,800 元者将不具竞争力。
四、评估我入会六年後,台湾地区之养猪头数将由 700 万头降至 600 万头。
五、因环保、建管、土地及畜牧相关法令日趋严格,养猪场新设将受限制。
六、由於国民生活水准提高,对环境保护之要求日益增加,消费者对於食肉卫生及安全益趋重视,故猪只屠宰卫生及药物残留等问题为养猪产业发展之重要议题。
七、养猪农民需建立生命共同体之理念。
八、养猪团体应发挥产业自治功能。
伍、产业调整策略与因应措施
策略一、生产调整策略
措施一:落实牧场登记之制度
为维持畜牧产业之产销秩序及防范污染环境,於「畜牧法」中明定畜牧生产业者必须办理饲养登记,并对其饲养禽畜之规模或数量予以规范,另畜牧场应置兽医师,以加强卫生管理及防疫工作。
措施二:辅导不具竞争力之养猪户离牧
(一)配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修正後之规定,研拟优先放宽养猪场猪舍建筑及土地使用之变更。
(二)不符合变更条件之养猪场给予离牧畜舍及设施之补偿,补偿原则如下:
1.订定畜舍面积每单位补偿基数,据以补偿。畜舍面积之补偿上限为 2,500 平方公尺,另申请农户需全场离牧。
2.为鼓励合法业者,并达到资源公平公正分配原则,分已办理牧场登记者、未办理牧场登记但取得合法建物证明者、未取得合法建物证明但取得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者、以及牧场用地仅符合土地分区使用管制规则者,给予不同额度之补偿。
(三)辅导养猪业者赴海外投资。
(四)对於 80 年後禁止新建扩建期间之新、扩建猪舍专案检讨列入管理。
1.申请农户需全场离牧;同一负责人经营之养猪场,在不同地点、不同地号者,得由业者自行选择离牧。
2.补偿对象为 85 年 11 月底「台湾地区养猪头数调查」具有在养纪录且主动提出申请者皆为补偿对象。
3.补偿费用不计算建筑结构材质及折旧,各种畜舍及废水处理设备补偿费用如下:
(1)分娩舍及饲料室 ( 分娩舍须有分娩栏、饲料室须设置饲料混机 ) 每平方公尺 1,800 元。
(2)保育舍及母猪舍 ( 保育舍须具有高床设备,母猪舍须有夹栏 ) 每平方公尺 1,500 元。
(3)肉猪舍每平方公尺 1,200 元。
(4)废水处理设施每立方公尺 2,250 元。
4.补偿上限为:
(1)畜舍补偿面积上限为 2,500 平方公尺。
(2)废水处理设施补偿上限为 180 万元。
5.为鼓励合法业者,并达到资源公平公正分配原则,养猪场分依取得牧场登记、合法建物证明及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等合法证照,予以订定差别补偿标准。
(1)未办理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但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明,牧场用地需符合土地分区使用管制规则,且畜舍在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公告前兴建者:以补偿费用一倍计算。
(2)未取得合法建物证明,但已取得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者;以补偿费用 1.2 倍计算。
(3)未办理牧场登记,但已取得合法建物证明者:以补偿费用 1.4 倍计算。
(4)已办理牧场登记或饲养规模未达登记条件但已取得合法建物证明者:以补助费用 1.5 倍计算。
6.屋顶不拆除,内部设备全部拆除者,以补偿费用二分之一补偿。
7.畜舍面积拆除其废弃物之清除费每 1,000 平方公尺补偿 50,000 元,上限以 2,500 平方公尺计,最高给予清除费 125,000 元。
8.接受离牧补偿之养猪场,应切结三年内土地变更为建筑用地使用时,缴回所领取之离牧补偿金後,始得办理土地变更使用。但因政府办理征收或变更都市计画迳为变更者,不在此限。
措施三:提升养猪产业竞争力
(一)加强养猪科技研究并扩大研究成果之推广,加速养猪产业自动化、电脑化经营管理,建立国内、外产销资讯体系,并於适当时机发布产销预警讯息。
(二)改良猪种及发展具本土性之特殊生能品系,兴建优良种公猪精液供应中心,并建立优良种公猪供精及推广体系;另整合全国种猪资料库,建立猪只品种改良资料,以作为猪种改良遗传评估之依据,加速改良猪只品质。
(三)协调财政部全面免除饲料及动物用药品原料之进口税率,并修正「饲料详细品目」增列全脂黄豆粉、挤压玉米粉等饲料原料,以适用免徵国内销售营业税,使国内生产者与国外竞争者具相同之生产条件。
(四)研发适合国人口味之新式猪肉加工产品,或改良现有加工品之制程,提高产品品质。
措施四:清除和防范重要疾病
(一)落实猪瘟及口蹄疫扑灭计画,辅导养猪户确实执行「清除猪瘟及口蹄疫所需疫苗及其管理办法」之规定,完成全面性预防注射并钉挂耳标,严格管制未完成预防注射猪只之买卖和屠宰,未钉挂耳标不得上市,并加强肉品市场、系留场及车辆之消毒,防止疫病之传播,尽速达成清除之目的。
(二)辅导养猪户落实自卫防疫体系,加强实施饲养场所及设备之消毒,饲养环境之改善,动物之隔离及病媒之驱除等卫生安全措施,并加强馊水养猪户之管理,防止疫病传入场内。
(三)确实掌握国内猪只疫情,落实疫情通报系统,加强兽医流行病学之调查,监控国内现存之疫病发生状况,阻断传播途径,加速疫病之控制,以防止疫病之发生与蔓延。
(四)加强国际间兽医组织之参与和联系,随时依据国外之偶蹄动物疫情状况,修正或增列「中华民国输入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条件」,据以加强检疫措施,防范疫病之传入;另加入口蹄疫疫苗银行,储备疫苗,以备不时之需。
(五)监控国内未发生之疫病,冀期早日发现疫病 ( 如非洲猪瘟 ),早日控制和扑灭,减少损失。
措施五:建立猪只药物残留监控体系
(一)依修正之动物用药品及含药物饲料添加物管理之相关法规,加强动物用药品及含药物饲料添加物之管理,确保其品质并正确安全使用。
(二)加强办理肉品市场及养猪场猪只残留药物之检测监控工作,并建立逆行追踪辅导改善系统。
策略二、运销调整策略
措施一:加强毛猪产销辅导,强化运销通路
(一)建立猪只电脑预供调配系统,提升肉品市场猪只屠宰品质,提供消费者卫生安全之国产猪肉。
(二)积极辅导冷冻肉类厂商改变生产流程,生产温体、冷藏之猪肉产品,以符合国内市场需求,并与国外产品区隔。
(三)结合养猪农民组织与合法卫生屠宰场之力量,将其产品充分商品化,增强猪只交易市场机能,并建立农民合作销售通路网,以降低中间管销费用,增加农民收益。
(四)辅导零售肉商业者导入现代化明亮洁净之肉摊,贩卖经屠体检查及来源明确之「台湾生鲜猪肉」,以突显国产猪肉的鲜美特色,争取国人支持。
措施二:强化屠宰卫生检查
(一)修正或订定屠宰厂设置标准、屠宰卫生检查规则及其他相关法规,建立完善之管理制度。
(二)落实屠宰场之稽查制度,提升国内屠宰厂之水准,增修订屠宰场设置标准,引导温体生鲜猪肉专用之小型屠宰场依标准申设,以逐步减少「不在指定场所屠宰」之猪只。
(三)依 WTO 之 SPS 规定,建立国外屠宰厂、加工厂之查厂制度,只准符合国内水准和法规之屠宰厂和加工厂所产之肉品输入我国,保障消费者之卫生安全。
措施三:改善运销体系
建立契约产销及统合经营制度,推动养猪资材共同采购及统合经营制度,提升经营效率及竞争力,并辅导建立「台湾猪肉」之品牌,与进口猪肉产生市场区隔。
措施四:成立「养猪产业基金」
辅导养猪团体成立「养猪产业基金」,供作淘汰、收购、屠宰、冻存及促 ( 拓 ) 销等相关调节措施之用;强化入会前後产销调节效能。
策略三、资源调整策略
措施一:辅导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区内养猪户停养
依「饮用水管理条例」之相关规定,辅导位於该条例划定之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区内养猪户停养,并依法办理拆迁补偿。
措施二:配合环保法令落实养猪污染防治工作
(一)加强未设置污染防治设施与埋暗管、偷排等情节重大污染农户之取缔。
(二)辅导业者改善污染防治设施,将污染防治成本内部化。
(三)研究自生产流程减少猪只排泄物中污染物之含量,及检讨现行处理技术,以提供农民污染减废、资源再利用与牧场绿美化模式。
(四)协助养猪团体配合法令建立产业污染管理体系。
策略四、农民福利策略
措施一:养猪产业因进口所造成损害之救助
养猪产业因进口所造成之损害,依「农产品受进口损害救助办法」及基金相关规定办理救助。
措施二:辅导离牧农民转业
辅导离牧不离农者,转至尚有发展空间之设施栽培、室内养殖、农产初级处理、加工等产业,并委托相关单位开办养猪农民第二专长训练。
其他相关配合措施
措施:提供经营纾困融资
补贴口蹄疫纾因贷款利率差额,贷款期限由三年延长为五年,宽缓期由最长一年延为二年。
( 87 年猪场自卫防疫与养猪产业发展研讨会 )
中国畜牧杂志第30卷(98)第 8 期 ( 18 ~ 24 )
Copyright © 1998
茂群峪畜牧网. 本网站图文系属茂群峪有限公司,内文之版权为该杂志社所有,非经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