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瘟及口蹄疫扑灭方案
壹、缘 起
一、依据:
日本养猪业界宣布预定将於西元 1999 年扑灭猪瘟,恐将影响我国猪肉销日及养猪产业发展,故养猪业者及相关产业於民国 85 年 6 月假立法院以公听会方式向各级行政机关表达扑灭猪瘟之诉求。农委会鉴於猪瘟对於畜牧生产之重大影响,乃将猪瘟扑灭工作纳入农委会重要施政项目,并於 86 年 2 月 19 日报院核定「猪瘟扑灭方案」。然 86 年 3 月中旬台湾地区发生猪只口蹄疫疫情,造成国内养猪相关产业重大损失,为求养猪事业之永续发展,故将口蹄疫清除计划纳入猪瘟扑灭方案中一并执行。成为猪瘟及口蹄疫扑灭方案。
目前我国正积极与多国进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 之双边及多边贸易谈判,而入会後国外的猪肉及其他产品势必大举叩关,届时将会进一步侵蚀国内猪肉市场。因此,为因应国外猪肉等叩关之最佳对策即为即早扑灭猪瘟及口蹄疫。另强化猪瘟及口蹄疫疫情监控及检诊系统,可减少养猪场疾病之发生,进而提升养猪经营效率,降低生长成本,促进养猪产业之永续发展。
本方案之措施系依据 OIE ( 国际畜疫会 ) 规范规划,冀期达到扑灭之目标,并能获国际之认同。
二、发展情势与问题评析:
(一)国际动物检疫及世界各国防疫政策已趋向扑灭各种重要传染病。
受世界贸易自由化趋势之影响,世界各国防疫政策已趋向扑灭各种足以影响国际贸易之重要动物传染病,以便运用际动物检疫规范,保护其国内畜牧产业之安全。
(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後养猪产业必须提升国际竞争力,以因应市场开放之冲击。
我国正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势必走向开放之市场。清除猪只重要疾病可降低养猪成本、提升我国动物卫生水准,进而提升我国猪及其产品之国际竞争力并开拓国外市场,抵抗进口产品所带来之冲击。
(三)养猪业界主动落实执行扑灭计画相关措施。
全面预防注射、猪只移动管制、消毒、人车管制,疫情报告等决定成败的措施,除靠行政机关之推动外,最重要的是养猪业界的主动配合与执行。养猪业界主动的程度愈高,愈容易达成扑灭猪瘟及口蹄疫的目标,所须投入费用亦愈低。
(四)走私进口偶蹄类动物及其产品之遏阻程度。
口蹄疫属境外移入之动物恶性传染病,走私进口偶蹄类动物及其产品是为此次口蹄疫发生之原因,若无法有效遏止走私进口偶蹄类动物及其产品,其他血清型之口蹄疫病毒及其他动物恶性传染病亦将可能肆虐我国,甚至人类之恶性传染病亦可能经此管道传入国内。
贰、政策目标
一、目标
(一)督导猪场建立卫生管理及自卫防疫体系。
(二)掌控猪瘟与口蹄疫之疫情。
(三)监控并筛选猪瘟带毒猪,有效处理及尽速扑灭病原。
(四)长期血清型监控及病原侦测,以期了解免疫力与病毒消长关系,潜伏感染及早期侦测血清型之变异以便清除猪瘟与口蹄疫污染场。
(五)落实执行猪瘟与口蹄疫清除计画工作及紧急防疫措施,期使我国尽速成为猪瘟与口蹄疫之非疫区国家,必要时得先达到部分无疫情区域之目标。
二、计画期程 ( 以阶段性任务完成为工作期程 )
本猪瘟与口蹄疫扑灭计画预计分三阶段进行:
第一 ( 准备 ) 阶段:由民国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开始,全面加强免疫注射及教育宣导,期望於一年内尽速清除临床猪瘟和口蹄疫病例,并维持使用疫苗无猪瘟和口蹄疫病例之情况约两年。
第二 ( 清除 ) 阶段:由达成第一阶段目标时开始,全面停止使用猪瘟和口蹄疫疫苗,并维持不用疫苗无猪瘟和口蹄疫病例之情况约两年。
第三 ( 完成 ) 阶段:於达成第二阶段目标时分别宣布猪瘟和口蹄疫扑灭,但仍须维持监控系统一确认无猪瘟和口蹄疫之状态。
三、预期效益:
(一)免除猪瘟、口蹄疫预防注射之成本及猪瘟、口蹄疫之直接及间接损失,同时降低其他猪病之发生、提升生产效率、降低毛猪生产成本,促进产业之永续发展。
(二)成功扑灭猪瘟、口蹄疫代表我国畜牧、兽医及相关产、官、学界对动物福祉保护、动物保健、协同规划及执行之能力已臻特定水准,将能展现并提升我国进步、开发之形象。
(三)获国际认定为非猪瘟、口蹄疫疫区後,可依国际动物检疫惯例,对仍有猪瘟、口蹄疫发生国家地区采取限制其所产的偶蹄类动物及其产品之进口措施,防止猪瘟、口蹄疫地区产品进入国内市场,使国内养猪业及相关产业免受疫病侵入之危害。
(四)提供国内陆续推动其它重大疫病清除计画之参考。
参、扑灭计画实施策略及措施
一、组织猪瘟及口蹄疫专案小组负责策定及推动猪瘟及口蹄疫扑灭工作
(一)中央组织全国性猪瘟及口蹄疫扑灭专案小组。
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依「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猪瘟口蹄疫扑灭专案小组设置要点」组成「猪瘟及口蹄疫扑灭专案小组」研定全国性猪瘟及口蹄疫扑灭计画,督导全国猪瘟及口蹄疫扑灭进度,并排解推动计画之各种困难。
(二)台湾省组织扑灭猪瘟及口蹄疫推行小组
由台湾省政府农林厅结合台湾省家畜卫生试验所,台湾省畜产试验所、台湾养猪科学研究所,以行政与技术划分区督导各县市协调解决执行中所遭遇困难,并定期检讨改进及反映各种问题。
(三)县市组织猪瘟及口蹄疫扑灭计画推动委员会
各县市政府依「各县市猪瘟及口蹄疫扑灭计画推动委员会设置要点」组成委员会,推动并执行猪瘟及口蹄疫扑灭计画工作,并定期检讨改进及反映各种问题。
二、建立及更新全国猪场资料库
依各县 ( 市 ) 畜产主管单位提供之养猪业者资料,建立全国猪场资料库。资料库所需资料包括畜主姓名、猪场地址、地理位置、经营形态、兽医姓名、道路系统、电话、传真号码、附近屠宰场及化制场位置与地址等,并注明属高危险群之猪场。同时将各种监测结果纳入资料库内,作为全国疫情现况掌握与追踪。
三、教育宣导与督导
(一)督导养猪场建立自卫防疫
1.猪场卫生管理手册之修正与增印
修正与增印「猪场卫生管理手册」,分送基层工作人员与农民,以利随时查阅,确实做好防疫工作,防止病原侵入。
2.海报与宣传手册之印制
设计并印制猪瘟与口蹄疫扑灭计画海报及扑灭手册,透过产销管道与媒体分送农户、肉品市场、屠宰场、化制场、运输业者,再激发养猪农民共同扑灭猪瘟与口蹄疫之决心与毅力。
3.宣导
(1)透过基层单位管道,达到每一养猪户有一本猪场卫生管理手册与一份猪瘟与口蹄疫扑灭手册供参考。
(2)利用讲习班、训练班、产销班及其它有关猪只生产研讨会宣导猪场卫生管理手册之使用。
(二)宣导阶段性工作
1.组训宣导扑灭猪瘟与口蹄疫讲师
(1)制作之扑灭猪瘟与口蹄疫标准统一教材,包括全套讲义、幻灯片及解答业者质询之技巧与能力。
(2)利用上述教材,组训宣导讲师,对象以猪瘟扑灭计画宣导讲师为主,学校教师、特约兽医师及研究人员为辅,受训完成的讲师颁给证书并造册备用。
2.产、官、学宣导,凝聚共识
(1)组训完成的宣导讲师,继续由农政单位发函各种接受农政单位补助的讲习会,或农会等单位支持的猪只讲习会,要求每一班次必须就近选择讲师宣导本阶段扑灭猪瘟与口蹄疫的新措施与执行方法,以形成强有力的广泛宣传网。
(2)利用各种媒体,包括电视、广播、报章杂志等,广为宣传本阶段扑灭猪瘟与口蹄疫的措施及有关法令。
(3)必要时配合猪瘟与口蹄疫扑灭计画举行记者招待会
3.基层宣导管道
猪瘟与口蹄疫扑灭的宣导管道可继续透过直辖市、县 ( 市 ) 政府、各级农会、养猪产销班、共同采购示范区、猪只拍卖会、肉品市场、养猪相关产业 ( 饲料、动物药厂……等 ) 公会及各种相关研讨会、讲习班、训练班等单位或组织来落实推广。
(三)考核与监督
各县市猪瘟与口蹄疫扑灭计画推动委员对於各项宣导及教育训练应详实考核,对於未参加宣导教育活动之养猪户应列册,并加强到场访视工作或以通讯方式,务必使其了解养猪场自卫防疫及各阶段扑灭计画之执行工作。
上项之教育与宣导等执行成果,须每个月底由县市猪瘟与口蹄疫扑灭计画推动委员会向台湾省扑灭猪瘟及口蹄疫推行小组北、中、南区负责单位报告,再由各负责执行单位每个月向上级单位报告进度。
(四)宣导全户防疫之观念
1.编印手册、海报及制作电视短片,对全体国民宣导「全民防疫」之观念和作法。
2.建议有关单位将「全民防疫观念」列入中、小学、大专院校及军中教材中。
3.於国际机场及港口出境处,置放「全民防疫」手册,供旅客自由取阅。
(五)宣导疫苗正确使用观念
利用上述各种宣传管道,加强灌输「清除猪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种类及其管理办法」所公布的各项规定。
四、落实全面预防注射及人车管制消毒
(一)乡镇市公所依「清除猪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种类及其管理办法」按时将畜主完成疫苗注射後之报表回报当地县市家畜疾病防治所。并依「耳标核发程序」,对於施打第一剂猪瘟及口蹄疫疫苗後之猪只,监督并核发耳标,以利掌握疫苗注射情况,使每头猪都在适当时机内完成猪瘟及口蹄疫之疫苗注射。
(二)直辖市或县 ( 市 ) 主管机关依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指定区域,令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实施饲养场所及设备之消毒、饲养环境之改善、动物之隔离及病媒之驱除等措施。
(三)各肉品市场加强场内及进出车辆之消毒工作,出场空车确实完成清洁消毒手续。
(四)各猪场确实落实人车进出猪场之管制及消毒。
五、疫情报告及流行病学调查
(一)规划及建立「动物疫病疫情监测系统」,以强化疫情监控。
系统内包括农委会、农林厅、动物检疫单位与全国各家畜疾病防治所、肉品 ( 家畜 ) 市场、屠宰场、化制场、大专院校及试验研究机构之动物传染病资讯网路系统。
(二)落实疫情通报与追踪
养猪场 ( 户 )、运输业者、化制场、肉品市场、屠宰场、大专院校及开执业兽医师发现罹患、疑患口蹄疫或猪瘟病例,依照「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规定应向所在地动物防疫机关 ( 防治所、公所 ) 报告。动物防疫主管机关应妥为规划人力配置使於接获报告後迅速派遣防疫人员抵达现场。防疫人员抵达现场後应清点头数,采集病材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追踪及其他必要之处理。
(三)加强化制场原料死废畜疫情监控
动物防疫主管机关应派员不定期至辖区内各化制场检查,如发现疑患口蹄疫之死废畜时应立刻追踪来源场,并采集死废畜之口、鼻、蹄等有水泡或糜烂病灶等检体,依标准采样方法送台湾省家畜卫生试验所确诊。对有此病灶死废畜来源猪场,通知其所在地动物防疫机关,依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规定处置。
(四)中央成立动物传染病防疫督导小组,不定期抽查各有关场所
由行政院农委会组成「动物传染病防疫督导小组」,结合农政、学界代表,会同省市政府主管机关分赴各县市家畜疾病防疫单位,查核猪瘟、口蹄疫防疫工作执行状况,并不定期抽查养猪场之自卫防疫工作及化制场之管理纪录。
(五)主动监控疫情
至屠宰场采样,主动进行猪瘟、口蹄疫血清学及病毒学之调查,监控持续性感染情形及疫情。并将陆续发生之口蹄疫病毒株送往世界口蹄疫参考实验室 ( 英国 Pirbright 实验室 ) 进行血清型鉴定,持续监控病毒株之变异。
(六)猪瘟及口蹄疫爆发之流行病学调查与追踪
猪瘟或口蹄疫病例经确诊後依「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及「中华民国动物疾病疫情网路通报作业规范」通告上级防疫主管机关,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调查感染场发病前约 30 日内所进猪只之来源猪场,及感染场发病前、後约 30 日内所有出售至其他猪场之地点,并通知各猪场所在地家畜疾病防治所,由所在地家畜疾病防治所负责至各猪场调查疾病发生情形,并对这些猪场执行移动管制,进行为期约 30 日之疫情监测,监测期间则回报原通知家畜疾病防治所结案。
(七)对於各动物防疫机关办理疫情报告及流行性调查等工作成效优良者,得给於适当之奖励。
六、移动管制
(一)猪只移动管制
1.仔猪
未依「清除猪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种类及其管理办法」之规定完成猪瘟及口蹄疫之第一次免疫且钉挂耳标,一律禁止移动。
2.肉猪及种猪
未依规定钉挂耳标之猪只一律不得进入肉品市场拍卖、屠宰或运至其他猪场。
3.违反此动物移动管制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依「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处罚。
(二)发生场猪只移动管制
1.各动物防疫主管机关接获疫情报告赴现场调查时应依「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第 19 条第 1 项规定立刻禁止该场所有动物之移动。各县 ( 市 ) 动物防疫机关应备妥可当场签发之移动管制通知书,并将移动管制标示牌标示於管制猪场所有出入口,俾便防疫人员迅速完成移动管制之法定程序。并进行感染猪场疫情监测,直至该猪场连续约 30 天无临床病例出现才解除其移动管制。对於流行病源追踪程序所管制之猪场猪只,防疫主管机关亦应当场签发移动管制公文书,管制其所有猪只移动,并依五 (二) 之程序处理。
2.对於猪瘟及口蹄疫扑灭计画执行不力之行政区,如有危及邻近行政区猪瘟及口蹄疫扑灭计画之执行成效时,省或中央政府本於保护大多数行政区之利益,可依据「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第 28 条规定,禁止该行政区猪只输往其他行政区,其所生产之猪只仅能於该行政区内移动。
七、疫苗品质管制
(一)猪瘟疫苗经检定合格并黏贴合格封签後,其存於及运送须置於约 4℃ 8℃ 环境之下,决不可冷冻保存,以免疫苗失效。
(二)口蹄疫疫苗进口须依「口蹄疫疫苗紧急输入有关事项」规定向台湾省政府农林厅申请同意进口逐批由动物用药品检定分所抽样实施不活化试验、安全试验及效力试验後,依七 (一) 之保存方式存放及运输。
(三)各县市动物防疫机关随时派员赴动物用药品贩卖场所或养猪场 ( 户 ),除指导正确使用猪瘟、口蹄疫疫苗外,并查缉抽验疫苗送动物用药品检定分所检验其品质。
八、建立诊断标准
(一)口蹄疫方面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就台湾省家畜卫生试验所所提草案公告「口蹄疫诊断标准方法」,由现场动物防疫人员以临床症状及剖检病变判定,并将病材检送台湾省家畜卫生试验所进行实验室诊断。
(二)猪瘟方面
各县市依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公告「猪瘟诊断标准方法」( 萤光标示抗体检查 ) 进行诊断工作,如确诊有困难时,再送台湾省家畜卫生试验所复诊。
(三)检验水准之提升
1.由台湾省家畜卫生试验所再召训各县市动物防疫机关之猪瘟诊断人员,并不定期对诊断人员举行测试。
2.由台湾省家畜卫生试验所赴各县市家畜疾病防治所检试诊断器材,并对猪瘟诊断测试不及格之单位至所辅导。同时建立猪瘟诊断实验资格检定及监督方法,并藉该方法之实施,确保诊断水准一致。
九、发病场与周边场之处理
(一)发病猪场
1.各县市动物防疫机关依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持续管制猪只移动,如经判定诊断为猪瘟或口蹄疫时,即依同条例第廿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应依动物防疫人员之指导,即时扑杀并予以烧毁、掩埋或化制之。
2.烧毁及掩埋应依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如需送交化制场化制时应符合防疫、卫生、环保之法令规定,事先遴选化制场,运送尸体过程时,应严格进行消毒工作,避免病原散播污染其他猪场。
3.对於畜舍环境及进出人员车辆加强消毒,对猪瘟病毒一定要选用硷性消毒水,而口蹄疫病毒一定要用弱酸 ( 动物身上 ) 或强酸、强硷 ( 环境或设备 ) 消毒水来消灭病原。
4.对发病场上下游买卖猪场追踪疫情及流行病学调查。
5.实施发病场与周边场紧急补强预防注射,以保护猪只及围堵病原。
6.扑杀之猪只依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由县 ( 市 ) 主管机关组织评价委员会依「台湾省办理动物传染病防疫工作处理猪只评价标准」办理评价,再按第四十条项下规定办理补偿,各县市应依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负担二分之一,并将汇整病猪补偿费申请书、收据、评价表、补偿费明细表、发病场流行病学调查纪录表 ( 防疫人员初抵现场所填报者 ) 疾病检验纪录表、移动管制通知书等审核後函报台湾省政府 ( 农林厅 ) 或中央主管机关核拨补助其馀二分之一补偿费。对於未依「清除猪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种类及其管理办法」办理预防接种者、违反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或其他法令者,除依规定处罚外,发病场遭扑杀猪只将不予补偿。
(二)周边场
1.以发病场为中心,视实际之需要划定管制范围,实施疫情及流行病学调查,以及於必要时实施周边场之移动管制,和主要连外道路树立疫区告示牌及设立检疫站,发现发病猪场则依发病场之处理方式处理。
2.消毒同九 (一) 3.发病猪场消毒方式。
3.猪只进行疫苗补强注射。
十、拦检措施
(一)查获有运载发病猪只时,应追踪其来源猪场,如其场内有发病者依发病场处理;对於已发病场仍违反管制措施故意出猪者,依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之规定处置。
(二)查获有未钉挂耳标之猪只移动时,依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之规定处理。
十一、养猪场自卫防疫及高危险群业者之加强辅导
(一)加强辅导养猪场卫生管理与自卫防疫。
(二)加强购买仔猪饲养之养猪场、馊水养猪业者、架子猪业者及以前曾发生猪瘟及口蹄疫病例之猪场等高危险群业者之列管、访视及辅导。
十二、加入口蹄疫抗原银行及采购口蹄疫三价不活化疫苗
为防范大陆及东南亚地区非 01 血清型之口蹄疫病毒之侵入,由台湾省家畜卫生试验所在农委会协助下,针对 A22、Asia 1 及 C 型口蹄疫,以保险合约储备冻存单价不活化浓缩抗原各 100 万剂量,并采购 A22、Asia 1 及 C 型三价疫苗 15 万剂储存於台湾省家畜卫生试验所,以备紧急使用。
肆、实施内容及执行单位
实 施 项 目 | 工 作 项 目 | 执 行 机 关 |
一、组织猪瘟及口蹄疫专案小组 | (一)中央全国性猪瘟口蹄疫扑灭专案小组 | 农委会 |
(二)台湾省组织扑灭猪瘟及口蹄疫推行小组 | 农林厅 | |
(三)县市组织猪瘟及口蹄疫扑灭计画推动委员会 | 各县市政府 | |
二、建立全国养猪场资料 | 全国养猪场资料建卡并掌握高危险群养猪场 | 农林厅、各县市政府畜产课及动物防疫机关 |
三、教育宣导 | (一)养猪场自卫防疫 (二)宣导阶段性工作 (三)考核与监督 (四)宣导全民防疫观念 |
农委会、农林厅、台湾养猪科学研究所、各县市政府、畜牧兽医团体 |
四、落实全面预防注射及人车管制消毒 | (一)落实疫苗注射及耳标钉挂 (二)辅导猪场加强人车管制及消毒措施 |
县市动物防疫机关 |
五、疫情报告及流行病调查 | (一)组成工作小组 (二)落实疫情通报与追踪考核 (三)加强化制场原料死废畜疫情监控 (四)成立动物传染病防疫督导小组 (五)主动监控疫情 (六)口蹄疫爆发之流行病学调查与追踪 |
农委会、农林厅、台湾省家畜卫生试验所、各县市动物防疫机关及相关畜牧兽医研究单位 |
六、移动管制 | (一)一般猪只之移动管制 (二)发生场及周围移动管制 |
农委会、农林厅、各县市动物防疫机关、警察局 |
七、疫苗品质管制 | 确保疫苗效果 | 台湾省政府农林厅、台湾省家畜卫生试验所、各县市政府 |
八、建立诊断标准 | 公告「口蹄疫国家诊断标准」 | 农委会、台湾省家畜卫生试验所 |
九、发生场与周边场之处理 | (一)扑杀发病猪只 (二)发生场及周边场流行病学调查 |
农林厅、各县市动物防疫机关 |
十、猪场自卫防疫及加强辅导高危险群业者 | (一)辅导猪场落实自卫防疫 (二)每月访视高危险群养猪场 |
各县市动物防疫机关 |
十一、加入口蹄疫抗原银行 | 加入口蹄疫抗原银行 | 农委会、农林厅、台湾省家畜卫生试验所 |
伍、经费需求 单位:千元
实 施 项 目 | 预估中央经费需求 | ||||
87 年度 | 88 年度 | 89 年度 | 90 年度 | 合 计 | |
一、组织猪瘟及口蹄疫专案小组 | 2,000 | 2,000 | 2,000 | 2,000 | 8,000 |
二、建立全国养猪场资料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4,000 |
三、教育宣导 | 6,000 | 10,000 | 12,000 | 10,000 | 38,000 |
四、落实全面预防注射及人车管制消毒 | 60,000 | 80,000 | 80,000 | 80,000 | 300,000 |
五、疫情报告及流行病调查 | 55,000 | 50,000 | 50,000 | 40,000 | 195,000 |
六、移动管制 | 2,000 | 2,000 | 2,000 | 2,000 | 8,000 |
七、疫苗品质管制 | 2,000 | 2,000 | 2,000 | 2,000 | 8,000 |
八、建立诊断标准 | 28,000 | 3,000 | 1,000 | 1,000 | 33,000 |
九、发生场与周边场之处理 | 84,000 | 90,000 | 90,000 | 140,000 | 304,000 |
十、猪场自卫防疫及加强辅导高危险群业者 | 30,000 | 30,000 | 30,000 | 25,000 | 115,000 |
十一、加入口蹄疫抗原银行 | 30,000 | 30,000 | 30,000 | 47,000 | 137,000 |
陆、预期效果及影响
本方案在养猪户全面落实猪瘟与口蹄疫疫苗预防注射,确实做好人员车辆进出猪场之管制及消毒,猪只之严格移动管制以及厨馀喂猪,并在内政部警政署、国防部海岸巡防司令部及财政部关税总局等缉私单位能确实防止走私等条件下,可以在预定期程达成非疫区。
中国畜牧杂志第30卷(98)第 7 期 ( 9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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