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控制禽流感新措施
陈森治
一、前言
禽流感早於 1997 年 4 月即在香港新界地区发生,当时造成 4000 只鸡死亡,惟因未波及人体,故不引人注意。同年五月,香港新界东区有一名三岁男童被发现类似感冒症状,经过六天未愈住院治疗,又过数天因并发症而告不治死亡,其病材被送往英、美、荷兰等国鉴定结果,於 8 月始被确诊为 H5N1 强毒型家禽流行性感冒,累积至同年 12 月,共发生 18 宗 H5N1 禽流感 ( 香港官方称为甲类禽流感冒,简称禽流感 ),其中造成 6 人死亡惨剧,引起港府、大陆与我国的高度关切。
香港政府为遏止甲类禽流感的发生,由港府卫生署主导成立跨部门委员会,成员包括教育署、社会福利署、警政署、经济局、渔农处、医院管理局、市政总署及区域市政总署等单位,通力合作。从确定发生 H5N1 禽流感至控制过程中,充分表现处理快速,明确作风,且官方对外发布讯息口径一致,对旅客发布「前往香港旅客须知」,对港民发布实施「禽流感预防措施」,加强宣导,对贩商及食肆处理活禽者公布「指引」,并提供查询热线等等措施,值得我们借镜。譬如港府渔农处了解人体感染禽流感事件系由鸡只粪便之接触感染,故下令扑杀所有在养鸡只 ( 种禽除外 ),约 150 万只,并动员人力、物力做消毒、掩埋等工作,然後又禁止大陆活鸡输港,经过一个多月後,因港民无鸡肉可食,而且禽流感已被控制,故渔农处应禽商之要求於 1998 年 2 月 7 日恢复大陆活鸡进口。
二、控制禽流感新措施
恢复大陆活鸡进口当然是在新的一套制度下进行的,除与大陆 ( 广东省 )当局商妥管制制度外,港方亦订出一套新版措施,摘述如下:
1.法令依据:
香港法例第 139 章公众卫生 ( 动物及禽鸟 ) 规例已加入新的第 7A 条规例。该规例规定任何人士如无有效的禽鸟健康证明书,不得把禽鸟或家禽输入香港。
2.罚则:
把任何一批并无附同健康证明书 ( 该规例所规定者 ) 的禽鸟或家禽输入香港,即属违反 7A 条规例,而有关的禽鸟或家禽会被扣押及没收。任何人士把此等禽鸟或家禽安排或带进香港,可能会被检控,一经程序定罪可处罚款 25000 港币。
3.健康证明书必须证明事项:
(1)有关禽鸟并无呈现患病的临床症状。
(2)有血清学或病毒学上的证据证明在核发证明书当日之前 180 天内,不曾在有 H5 禽流感病毒感染发生过的处所、农场或其他场所饲养。
(3)已在紧急发出该证明书当日之前的 5 日期间内与其他禽鸟分隔。
(4)已在紧急发出该证明书当日之前的 5 日期间内,接受 H5 禽流感诊断测试,而结果成阴性反应。
(5)健康证明书必须指明带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禽鸟来自的处所、农场或其他场所的名称及地址和所涉禽鸟的数量。
( 国际家禽市场简讯 )
中国畜牧杂志第30卷(98)第 6 期 ( 134 ~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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