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经贸自由化与促进农地合理利用

行政院院会通过修正农业发展条例

 

        行政院农委会表示,农业发展条例自 72 年修订以来,已历 13 年,由於经济社会结构之急剧改变,本条例有关农地之规定,已不符合现实需要,另政府为推动经济自由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农业部门亦需配合开放市场。为加速农业经营结构之改善,解决农民买卖农地之困扰及预为因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建立新的贸易体制以减缓自由化冲击,该会经多次与全国各界讨论,研提农业发展条例修正草案函报行政院,院会已讨论通过本条例修正案,本条例修正後将对台湾农业发展产生正面影响,促使农业政策之调整与实施更为顺利。兹列举其重点如下:

        一、放宽农地移转管理,改善农业经营结构:

        1.允许农业企业、农民团体及农业试验研究机构承受耕地,以鼓励农业法人以其雄厚之资金及现代化经营管理,参与农业,以经营技术密集或资本密集之产业,以带动农业之升级。为避免农业法人取得农地後,炒作或违规使用,特别增订条文,规定政府得予以照价收买、科处刑罚或罚锾之处分。

        2.耕地由其配偶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 ( 指直系血亲之卑亲属 ) 受赠或合法继承人继承者及耕地共有人将其应有部分移转其他共有人致共有人数减少者。不受土地法所定耕地承受人「能自耕」之资格限制。

        二、活泼耕地租赁制度,促进农地有效利用:

        政府由期推动土地改革,保护佃农之政策,所颁订之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因农业经营条件及农村劳动力外移已不适宜继续推行,又由於三七五减租条例之规定造成出租人收回耕地极为困难,而使民间产生疑虑,不愿将耕地出租而造成部分劳力不足之农场,耕地荒废无法有效利用,更有碍透过租佃制度扩大耕地规模政策之推行,因此本修正案规定:

        1.明定本条例修正施行「後」所订之耕地租赁契约,不适用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之规定;本条列修正施行「前」已订有三七五耕地租约者,仍依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之规定。

        2.耕地租赁契约之内容,由订约双方按契约原则订定;租期届满後收回耕地亦无须由出租人补偿承租人。

        三、放宽农地分割限制,以解决民困:

        本条例原规定每宗耕地每人持分面积达五公顷以上始能分割,已不符小农制农村实际情形,而造成农民出售耕地或处理共有耕地之困扰,甚而引起财产纠纷。因而本修正案明定每宗耕地或因继承而为共有之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之面积达 0.1 公顷以上者,得分割为单独所有。

        四、其他有关农地继承规定之修正

        1.每宗耕地之移转,其所有权人人数不得增加,以使每宗耕地权利趋於单纯化。惟仍保留现行「因继承而移转者,得为共有」( 亦即因继承而移转者得增加共有人人数 ),俾符我国民间之传统继承习惯。

        2.放宽农业生产用地於赠与继承後而仍继续作农业使用,即可享受全免赠与税或遗产税之优惠,不限定一人受赠或继承,始予全免。

        五、因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建立贸易新体制,减缓自由化冲击:

        1.为农产品进口损害救助基金建立法源:

        为减轻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冲击,增订进口农产品对国内造成损害之具体因应对策规定政府应设置救助钍金,对有损害之虞者采取调整产业或防范措施;对已造成损害者,予以补助或救济。

        2.增订采行关税配额及特别防卫措施之规定,以减缓自由化冲击:

        (1)关税配额及特别防卫措施为世界贸易组织 1994 年协定之重要规范,可用以减轻自由化之冲击,惟我国现行关税法令尚无此规定,因此本修正案明定中央农业主管机关得协调有关机关采取关税配额、特别卫及其他措施。必要时,得指定单位进口。

        (2)同时,亦规定农产品贸易之出口国对特定农产品指定单位办理输销我国时,中央农业主管机关得协商贸易主管机关指定或成立相对单位办理该国是项农产品之输入。

 

中国畜牧杂志第五十六册合订本

1996年七月号至1996年十二月号

第 28 卷 (96) 第 9 期 ( 113 ~ 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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