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养猪产业与猪瘟防疫

 

1.前    言

        养猪产业为我国农业的重要支柱,八十三年毛猪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 20%,估计年达 753 亿元,不但充份供应国人日常生活所需的优良肉品,维护国人健康,也活化农村经济,连同各相关饲料、动物药品、畜牧资材等产业,估计总产值更高达 1,200 亿元,养猪产业对国家经济的重要性,实无须加以再强调。我国毛猪生产从早年的後院副业养猪,逐渐成长茁壮,每年供宰头数已达 1,400 万头左右,成为我国各项农业产品的第一大项目,其成长因素虽多,但与猪瘟有效控制及日本外销市场的开拓等二者,关系最为密切。

        猪瘟为一种猪的急性病毒性疾病,具有高传染性及高死亡率的特徵,国际动物卫生规范已将本病归类於会影响国际畜产品贸易及造成国家整体社会、经济重大影响之甲类动物传染病。因此,各国皆将猪瘟防疫工作,列为国家动物卫生行政的重点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防疫及检疫措施,以提升其养猪产业之效率及竞争力。世界主要猪肉生产及输出国如美、加、澳、纽及欧联各国等,皆以全场扑杀之政策,已成功地扑灭猪瘟,成为非猪瘟疫区,除降低其毛猪生产成本,提升其外销竞争力外,一方面,因无猪瘟而符合更多输入国之动物检疫惯例,以国际许可的检疫措施,以保护其国内产业。对於我国而言,猪瘟之存在,不但无法降低毛猪生产成本,更成为无法开拓外销新市场的主因之一。

        我国猪瘟的防治措施,过去一向采取疫苗免疫措施,由於猪瘟疫苗的免疫效果良好,猪瘟病例发生件数逐年减少,惟因客观因素限制,未能采取清场策略,无法完全消除病原,每年投入猪瘟预防注射之直接费用即达二亿元以上,除增加了养猪生产成本,也因我国属於猪瘟疫区,无法开拓日本以外的冷冻、冷藏猪肉外销市场,形成目前完全仰赖日本市场之高风险。日本自 1995 年十一月倡议推动猪瘟扑灭计画,预定於 1998 年底完成,并於 1999 年正式对外宣布为非猪瘟疫区,届时我国猪肉产品外销日本将受到限制。农委会深切体认到,养猪产业将面临年达 600 万头毛猪无法外销,全数涌入内销市场之问题,其所衍生的猪价暴跌、过剩猪只处理、养猪业及相关产业之连锁倒闭等等问题,预期将成为国家重大经济危机,其所影响之层面极为深远,绝非仅局限於农业界。唯有配合国际防疫政策趋势扑灭猪瘟,始为因应危机的惟一解决对策,然而扑灭猪瘟没有养猪产业全体养猪户共同全力投入,不足以竟其功,故在养猪业界一致达成扑灭猪瘟共识之前提下,在完成相关经费筹措後,即可立刻推动猪瘟扑灭之各项措施。

        本文首先分析养猪产业现况、猪瘟防疫措施,其次简述各国猪瘟扑灭案例,最後简介猪瘟扑灭计画各阶段主要措施供参。

2.情况分析

2.1.产业概况

    2.1.1.养猪产业

        依据八十四年农业年报,民国八十三年养猪产业的产值达新台币 753 亿,占全国农畜渔产总值之 20%,占全国畜产总值的 60%,是单项农产品中产值最大者。养猪产业共使用 5,798 公顷土地,仅占全部可耕地面积 871,099 公顷之 0.67%,占所有畜牧用地面积 14,741 公顷之 39%,是一项使用土地极有效率的产业。八十四年十月养猪调查结果显示,现有养猪户 26,153 户,毛猪在养头数为 10,508,502 头,平均每户饲养 402 头。以地区别而言,养猪头数较多之前六名排行为屏东、云林、台南、彰化、高雄及嘉义县,估计约有十万人直接从事养猪生产事业。降低毛猪生产成本技术服务团八十四年度工作报告指出,民国八十四年平均每头猪获利约在 1,600 ~ 2,000 元,在农牧生产事业中属於获利较高之产业。养猪产业之繁荣,亦同时带动下列相关产业之发展。估计养猪业加上相关产业之年产值约新台币 1,200 亿元,从业人口约达 70 万人。

   2.1.2.相关产业

        2.1.2.1.上游相关产业

        其上游产业包括海运 ( 饲料原料 )、空运 ( 种猪进口 )、国内陆运及以仓储 ( 饲料原料 )、黄豆油、面粉 ( 麸皮饲料 ) 等产业。民国八十四年我国共进口黄豆 2,582,088 公吨,小麦 1,011,814 公吨 ( 财政部关税总局「进口贸易统计月报」),若以 90%黄豆供黄豆油生产,而榨油後黄豆粕占原来重量 80%估计,共约生产 1,859,046 公吨,以 84 年平均售价每公斤 7.83 元 ( 台湾省政府农林厅「台湾农产物价与成本统计月报」)计算,价值达 145 亿 5,633 万元。又以每公吨小麦制成面粉可产生 230 公斤麸皮及 84 年麸皮平均价格为 4.70 元 ( 「台湾农产物价与成本统计月报」)计算,84 年麸皮产值共计 10 亿 9,377 万元,两项合计高达 156 亿 5,010 万元。

        2.1.2.2.中游相关产业

        包括饲料、动物用药品、兽医服务及畜牧资材等产业。83 年饲料总供应量为 4,088,700 公吨,价值约为 340 亿元。商品饲料占 54%,自配饲料占 46%,商品饲料厂共 194 家 ( 八十四年农业年报 ),大量使用油脂及面粉工业之副产物。国内共有 8 家猪用疫苗生产厂,年总产值约为 4 亿元。另动物用化学药品、消毒药、饲料添加剂、医疗器械等业者,全国共约有 1,000 家本地与进出口厂商 ( 台湾区动物用药品工业同业公会资料 )。畜牧资材业包括猪舍建筑、设备、废水及其他污染处理等亦为重要产业。

       2.1.2.3.下游相关产业

        包括屠宰、肉品加工与化制业者,外销屠宰场及肉品加工厂共 29 家 ( 台湾区冷冻肉类工业同业公会会员名册 ),内销各县市共有肉品市场机械化屠宰场 20 家,人工屠宰场 32 家,主要化制场共有 10 家。八十三年毛猪产量达 1,363 万头,内销约占 59%,外销约占 41%,共约 27.7 万公吨,价值约 17 亿美元,主要输往日本。在日本进口猪肉市场,我国冷冻冷藏猪肉之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约为 45%,远远超过丹麦的 25%,美国的 18%,加拿大的 5%,其他国家约只占 7% ( 台湾区冷冻肉类工业同业公会资料 )。

2.2.猪瘟和其对养猪业之影响

    2.2.1.猪瘟控制现况

        猪瘟为一急性的病毒性传染病,造成猪只高热及全身性出血。从日据时代以来,本病一直威胁着台湾养猪业,并造成极大损失。民国十八年至卅八年间,台湾使用寺门氏福马林脏器死毒疫苗,此种疫苗安全性虽高,但效果不彰。民国卅六年时猪瘟发生率一度高达 8.13% ( 免化猪瘟疫苗种毒 LPC 株之开发研究综合口报告 )。民国卅七年结晶紫疫苗研制成功,但因疫苗之免疫效期短且猪只之移动频繁,猪瘟防疫效果未臻理想,猪瘟发生率约在 1.5 至 2%之间。民国四十一年,李崇道博士从菲律宾引进兔化猪瘟病毒株,研制成水剂兔化猪瘟疫苗,民国四十二年於彰化县社头乡实施大规模田间试验,效果极佳,其後陆续推广至其它县市。民国四十七年时,水剂猪瘟疫苗之使用已遍及台湾地区各县市,使猪瘟之发生率下降至 0.06%。然而此种疫苗仍有使用不便之缺点,即制成後需存放於冰箱,且需於 10 小时内使用。针对该缺点,民国四十八年研制成功冷冻乾燥兔化猪瘟疫苗。由於该疫苗之推广,猪瘟之发生率於民国五十四年再下降至 0.02%。此後,在政府专案计画之控制下,其发生率逐年以缓慢之速度递减。由於政府对於猪瘟采取注射疫苗之控制策略,一直无客观条件可采行清场之扑灭措施,猪瘟仍持续零星发生。民国八十二及八十三年之猪瘟发生率约为 0.005%。由於猪瘟之直接死亡损失不大,且外销未因我国仍有猪瘟而受阻,绝大部分养猪业者认为没有必要采取扑灭猪瘟所必须之昂贵清场 ( 也就是清除猪瘟感染场中所有猪只 ) 作法,各级动物防疫主管机关在扑灭有违养猪业者意愿,及有限防疫经费必须运用於其他猪只疾病防疫之双重限制下,仅能采行「控制」策略。因此我国目前仍零星发生猪瘟。

    2.2.2.猪瘟扑灭之必要性

        2.2.2.1.猪瘟对养猪生产成本之影响

        猪瘟对本省养猪业造成极大的损失与威胁,以民国八十三年为例,光就投入猪瘟疫苗之成本,每剂量以 5 元计算即高达新台币 10,823 万元 ( 5 元/剂×21,645,463 剂 ),注射疫苗之人工费用,如以支领政府薪水之公务兽医来计算,约每剂 2 元,总人工费用至少 4,300 万元 ( 民间人工费用每剂至少 5 元 ),若以养猪户自雇人工来估算,当然远超过此数。因此,光光疫苗注射一个动作,每年就必须花费至少 2 亿元。在发生猪瘟之直接损失方面,根据农林厅的统计资料,八十四年度共发生 9 件猪瘟爆发例,共扑杀或死亡 1,142 头,以猪价 6,000 元来计,共约损失 685 万元。虽然这种直接损失不大,但是注射猪瘟疫苗时,因追赶猪只及疫苗本身对猪所形成之紧迫,常使潜伏於猪场之其他疾病如假性狂犬病、沙氏杆菌症,趁猪只抵抗力变差时爆发,成为影响我国猪只育成率之重要原因之一。如我国扑灭猪瘟,此等经济损失均能免除,有利降低养猪生产成本。

       2.2.2.2.猪瘟对於内、外销市场之影响

        日本如於 1999 年宣告扑灭猪瘟,必定对我采取禁运措施。我国第一年为数高达 600 馀万头,总出口金额 17 亿美元,换算成新台币约为 472 亿元之猪肉无法出口,全数涌入内销市场,势必造成猪价暴跌,民国六十九、七十年时,4 斤猪肉 100 元的惨况势必重演,届时政府为稳定市场,势必动用经费收购过剩毛猪以稳定猪价,也需要大量的冷冻冷藏仓储设备储藏多馀的猪肉,而整个养猪业与相关产业也将出现骨牌效应而呈现一片倒风,养猪业将被迫缩小规模、大量裁员、强迫转业,而造成极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反之,如果我国能够及时扑灭猪瘟,将可免除前述经济风暴,为我国的猪肉开拓更广阔的外销市场,有利於整体养猪产业竞争力之提升。

        2.2.2.3.日本扑灭猪瘟对於动物防疫主管机关之影响

        现在不扑灭猪瘟,届时政府因日本其猪瘟之扑灭而禁止我国猪肉输日,届时将有 600 万头猪只无法外销。政府基於照顾农民、维护经济及社会安定之职责,仍必须以扑灭经费数倍之经费以收购来处理过剩毛猪。

        长久以来,台湾地区畜牧业者,尤其是小规模经营者,普遍认为疾病防疫为政府之职责,业者是「配合」政府措施。如果业者在此重要关键选择得过且过,未来首当其冲,承受猪价暴跌冲击者必为养猪业者本身。在此重要时刻,养猪业者应有危机意识,并建立「业者为主,政府为辅」之正确防疫观念,猪瘟扑灭才有可能成功。

        2.2.2.4.猪瘟对其他养猪相关产业之影响

        猪肉外销并非畜牧辅导目标,但是在目前的产业结构下,突然丧失日本市场,将使黄豆油、面粉、饲料、动物用药品、兽医服务及畜牧资材、屠宰、肉品冷冻加工等产业遭受严重程度不等之冲击,而导致缩小产业规模,甚至倒闭之情形,连带影响我国总体经济。因此,扑灭猪瘟在积极面是提升养猪生产效率,在消极方面是避免猪肉外销市场关闭所引发之连锁经济风暴,并非着眼於维护猪肉外销市场。

2.3.已扑灭猪瘟国家分析

        世界各主要养猪国家均已成功地扑灭猪瘟,这些国家之饲养情形及猪瘟最後发生猪瘟之年份如下表,其他欧联国家也已积极扑灭猪瘟,尤其是荷兰、比利时、法国等国均已接近扑灭阶段。

                    猪瘟非疫区国家

国    家 饲养头数

( 1,000 头 )

最後发生

猪瘟年份

纽西兰

澳    洲

加拿大

英    国

美    国

葡萄牙

西班牙

丹    麦

瑞    典

395  

2,648  

10,370  

7,383  

53,821  

2,531  

16,002  

9,282  

2,264  

1953   

1962   

1963   

1966   

1976   

1985   

1985   

1993   

1994   

    2.3.1.美国

        美国的猪瘟扑灭计划共费时 16 年 ( 自 1961 至 1977 ),所花费用为 1 亿 4,000 万美元,扑灭後所获得的利益是 10 亿美元。其扑灭工作分为 4 个阶段,第 1 阶段为准备期共 5 年 ( 1961 至 1966 ),第 2、3 阶段为降低发生率期与消灭临床病例期,共 4 年 ( 1966 至 1970 ),第 4 阶段为清除期共 7 年 ( 1970 至 1977 ),基本的原则包括下列 8 点:(1)清除强毒 (2)禁用未经加热处理的厨馀喂猪 (3)建立疫情通报系统 (4)感染猪瘟猪场检疫 (5)全面预防注射疫苗 (6)清洁与消毒感染场及车辆 (7)大幅增加猪瘟研究经费 (8)建立资讯与教育推广系统。

   2.3.2.英国

        英国的猪瘟扑灭计画自 1963 年开始,到 1967 年完成,仅费时短短 4 年,所采用的方法是感染场清场,共花费新台币约 14 亿 ( 已折合现行通货价值 ),扑灭後获得的利益约 28 亿新台币。四年间英国扑杀淘汰了 1,693 个猪场,所花经费庞大,但是所获利益以年估计是扑灭所用经费的 4 倍。1971 年由输入猪肉加工品带进病原,再次发生 3 例猪瘟,随即扑灭。

2.4.日本市场竞争国分析

        日本一年约需进口 70 万公吨冷冻及冷藏猪肉,其中冷冻肉约占 80%,冷藏肉约占 20%,我国输日猪肉,占日本进口猪肉市场之 45%,位居第一,其次分别为丹麦 ( 25% )、美国 ( 18% )、加拿大 ( 5% ),这些国家皆属猪瘟非疫区。因此日本扑灭猪瘟後,我国的市场占有率势必会被上述国家所取代。欧联国家如荷兰、法国及英国等亦正积极拓展日本市场,故日本如停止自猪瘟疫区输入冷冻冷藏猪肉,仍可由其他非猪瘟疫区进口,补足其需求量。

3.我国猪瘟扑灭阶段性目标

3.1.第一 ( 准备 ) 阶段: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至八十六年十二月卅一日

        全面免疫注射,消灭临床猪瘟病例。

3.2.第二 ( 清除 ) 阶段: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

        停止疫苗注射,猪瘟病例发生时采取清场策略,消灭田间猪瘟强毒株。

3.3.第三 ( 完成 ) 阶段:八十八年

        宣布猪瘟扑灭,维持猪瘟非疫区状态,宣布猪瘟扑灭并争取世界各国认定。

4.我国猪瘟扑灭各阶段措施简述

4.1.第一阶段措施

        本阶段措施以凝聚养猪及相关产业界共识以达成全面预防接种为设计重点,其作业流程如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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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组织「猪瘟扑灭委员会」及「各县市猪瘟扑灭计画推动委员会」策定及推动猪瘟扑灭工作。

    4.1.2.成立全国猪场资料库

        明了所有养猪地点,安排预防注射兽医人员。

   4.1.3.自卫防疫与扑灭猪瘟宣导

        协助猪场防止猪瘟病毒侵入并形成各界对扑灭猪瘟的共识。

    4.1.4.诊断技术标准化

        建立猪瘟诊断国家标准,透过训练、不断测验及考核,使所有诊断实验室检验品质一致。

    4.1.5.疫苗使用管理

        1.疫苗只能由兽医人员购买。每一剂量配一耳标,耳标由防治所控制。透过耳标发出数量和疫苗检定合格剂量的比对,确保田间所用疫苗之品质。

        2.公务兽医负责监督民间兽医人员注射疫苗,除在特殊情况下,公务兽医人员原则上不再直接涉入现场疫苗注射,以将所有公务兽医人力投入执行防疫法令及监督管理。

        3.以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授权,规定注射疫苗时间,统一免疫计画,并透过管理猪瘟免疫兽医师,确保注射时间之一致。

    4.1.6.严格执行移动管制

        以法律规定全台湾地区 25 公斤以下猪只、未免疫猪只及感染场猪只禁止移动,透过交通要道机动检疫站 ( 与警察单位协同 )、密集访视或监督高危险养猪户及感染猪场,确实管制移动。

    4.1.7.提升猪瘟疫情侦测能力

        透过合理补偿、严格行政管理及鼓励措施,形成「早报少损失,匿报受处罚」形势,使疫情报告率提升。另透过严密疫情追踪、屠宰场及化制场监测主动侦测疫情,发觉隐匿疫情。

    4.1.8.加速处理疫情速度

        以预先规划的处理方法及良好的公务兽医人员训练,明快进行移动管制、补强免疫、扑杀、消毒、尸体处理、补偿、疫情追踪及处罚违法者等工作。

4.2.第二阶段措施

        本阶段作业流程如图 2,与上阶段措施最大不同点在於停止预防注射、感染场清场,划定及管制污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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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1.停止猪瘟疫苗注射

        以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授权,禁止使用疫苗,或依据动物用药品管理法停止疫苗制造,配合抗体侦测及追踪,停止猪瘟疫苗注射。

    4.2.2.感染场清场

        扑杀感染场病猪及其同舍所有猪只,其馀猪只送往指定屠宰场屠宰,清除感染场中所有猪只。之後,进行一系列消毒措施彻底扑灭该地点猪瘟病毒。

    4.2.3.划定及监控感染区

        感染场周围 500 公尺地区划定为感染区,区内所有养猪场猪只一律禁止移动,直到感染场完成清场後,连续十日区内无疫情才解除管制。管制期间只要连续十日无疫情发生,仍可在取得防治所签发的「运输许可证」後,直接运往指定封闭性肉品市场拍卖并屠宰。

4.3.第三阶段措施

    4.3.1.向国际宣告完成猪瘟扑灭

        由本会备妥相关资料向国际畜疫会及其他相关国家申请认定我国为猪瘟非疫区,并派员赴相关国家进行检疫协商工作。

    4.3.2.继续执行全国性疫情监控

        疫情通报及侦测系统继续运作,以符合国际规范之作业方式,确认我国之清净状态。

   4.3.3.继续国内各项防疫措施

        全面禁止移动 25 公斤以下猪只及宣导养猪自卫防疫,防止猪瘟再发生。

   4.3.4.评估扑灭其他猪只传染病之可行性。

        ( 行政院农委会提供 )

 

中国畜牧杂志第五十六册合订本

1996年七月号至1996年十二月号

第 28 卷 (96) 第 7 期 ( 98 ~ 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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