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场登记制度之现况与检讨

(四)

                                      朱庆诚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三、建立地区性代办牧场登记人员及单位

  申办牧场登记因涉及土地同意使用、建筑执照及环保等相关问题,一般农户不易了解申办程序,且其申办过程中所应检附及填写之证件及书表甚多,故农民均需委请代书代办,费用颇为昂贵。为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办理的速度及避免证件不齐而遭退件,农政单位可辅导各畜牧团体建立区域性代办人员或单位,或以契约方式特约专业代书代办及建筑师绘图、签章,将有利农民集体办理,也可达「以量制价」,降低费用及加速办理登记之目的。

四、简化登记流程

  目前办理牧场登记,手续繁杂且多所重复,如申办土地作畜牧设施同意使用,已具有牧场设立许可之要件,故可将牧场设立许可予以删除;而对於超过 1,000 头以上猪场目前又订有「大养猪场管理办法」加以管理,亦即超过 1,000 头以上的猪场需先办理大养猪场登记後,始可办理牧场登记。但是按照七十九年修订之「牧场登记规则」及「畜牧法」草案之规定,一般牧场之登记条件及管制项目已较大养猪场更为严格,因此「大养猪场管理办法」已丧失以往严格管理大猪场之目的,大养猪场登记亦可加以删除。

  此外,申办牧场登记程序中多项认定标准,属地方政府权责,故时有因各县市审核标准宽严不一,造成农民申办之困扰,另由於目前申办案件日增,而审核管制单位又多,也有动辄退件之情形发生,因此针对现行各县市不同审核标准有必要加以汇整及建立统一申办审查模式,并由县市政府组成联合审核小组,每月定期审查核定以为因应。

五、放宽承租公有地办理土地同意使用

  承租公有地作畜牧使用虽逾越现行公有耕地租赁契约规定,惟违规使用之由来已久,而主管机关亦有未尽管理之责。因此若公地管理机关依约终止租约,强制收回土地则将因影响农民生计,而引起极大之抗争,衍生社会问题,故目前公有地管理机关只得采取放任态度,明知农民违规使用,又无法终止契约、加以拆除,又不同意其作畜牧设施使用,使其合法化经营,实教农民无所适从。

  为彻底解决此问题,优先放领这些土地给长期承租之畜牧农民不失为可行解决之道,若囿於法令无法执行,则建议依土地用途别予以换约处理,若土地编定为农牧用地可作畜牧设施使用,则准予承租作畜牧经营,至於公有土地管理机关若担心出租之土地无法恢复至出租时之原貌,亦可於契约中加列承租期限十年或十二年之限制,俟畜牧场畜禽舍及设备、器械充分折旧後,由畜牧业者自行拆除畜禽舍,再予以收回土地,如此给予承租公有地之禽畜户缓冲期限,并使业者於此段期间内能够办理牧场登记及合法经营,相信较能为业者所接受,而业者以往所投资的金钱与心血亦可获得较合理的保障。

六、重新检讨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由於水源保护区禁止畜牧业的新设,对畜牧产业之发展影响甚钜。然而,合理的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的确有利於水源的保护工作,且对於国人饮用水的品质极为重要,惟若划定过大,则反而不利水源保护工作之执行;此外,水源保护区的划设过大,亦将影响当地土地所有人的权益,如畜牧业受限於人口密集区无法发展,要迁至乡镇郊区合法经营,又受水源保护区畜牧业不得新设之限制。此种农民想合法化经营,但又受制於法令的情形也造成许多困扰,亦是牧场无法合法登记的原因之一。因此对於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范围实有重新详加检讨之必要。

七、辅导农民改善污染防治设施

  为因应第三阶段 ( 八十七年 ) 更严格的放流水标准及解决畜牧空气臭味及废弃物污染的问题,除需加强研发更有效率的处理技术外,同时也需继续辅导农民改善处理设备,并加强畜牧农民防污的操作训练,以使其能正确的使用及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否则即使其土地及建物均能合法亦无法达到办理登记之目的。

八、有条件的放宽饲养规模

  加入 GATT 後,畜牧业者为求生存,扩大经营规模以降低生产成本,将是必然的趋势,故禁止猪舍及禽舍新建、扩建的政策若不修正或放宽,未来恐怕又将产生更多的实质违建户,因此,议尽速检讨禁止猪舍及禽舍不准新建、扩建的政策,并针对已办妥牧场登记且有充分处理畜牧废弃物能力的畜牧场优先予以放宽,而後再扩及全部之畜牧场 ( 户 ),惟对於新建或扩建的畜禽舍则严格要求业者依现行的法令申请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及建筑执照并符合环保要求,至於对不遵守法令任意新建、扩建者,则严加取缔并强制予以拆除,如此由於畜牧业者建造畜禽舍之成本及风险均大幅增加,自然不会毫无节制扩建,而有影响产销稳定之虑。

九、免徵畜牧场板桥或搭排使用费

  畜禽户申办畜牧设施土地容许使用,涉及板桥部分须先向水利会申请同意使用才可办理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涉及搭排部分,则先行准予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俟污水处理符合放流水标准後三个月内向水利会申请搭排同意,始准予日後办理牧场登记。

  畜牧业者在为求合法的过程,必需向水利会缴纳板桥交通所需用地费及搭排费,惟鉴於多数农民所有农地参加农地重划时已依规定提供公共用地约 15%,用地既属业者无条件提供,又何需向水利会缴纳使用费,实有违情理。此外,畜牧业者未合法经营畜牧场,使用板桥及搭排则又无需付费,此种不合理现象,对於合法牧场极不公平,亦是畜牧场不愿办理牧场登记的原因之一。因此,建议水利会站在配合政府辅导畜牧场合法化的立场,并体恤畜牧业经营之困难,将「畜牧业」纳入农业范围,在水利建造物上架设板桥及放流水搭排,免徵用地使用及搭排费,以利农民早日完成畜牧场登记之申办。

十、增加办理登记的人力、经费与人员训练

  要在畜牧法公布实施二年内辅导完成近 20,000 户畜禽场 ( 户 ) 的登记工作,解决台湾地区畜牧事业未能合法经营的问题,在目前每年仅一千万元的辅导经费及地方县市政府尚多以兼办人员办理此项工作的情形下,要依限完成牧场合法化的工作,实有困难。若要於「畜牧法」公告二年内完成,需将辅导牧场登记工作列为中央农政单位重要的专案计画,并大幅增加人力及经费。此外,有关部分承办人对目前申办的流程及相关法令不甚了解的问题,亦有必要由台湾省政府农林厅及北、高二市建设局就统一的申办作业流程与审查标准,全面召集县市层级及乡 ( 镇、市、区 ) 公所层级的承办人员加强讲习训练,以促使承办人员了解申办程序及审核标准,并藉以提高办理牧场登记之效率。

 

中国畜牧杂志第五十五册合订本

1996年一月号至1996年六月号

第 28 卷 (96) 第 4 期 ( 133 ~ 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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