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输入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条件」
之「猪之输入检疫条件」
(附件二)
说明:依据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八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八十四农牧字第四○五○四四五 A 号公告副本如附件办理。
附件二 猪之输入检疫条件
一、限自无口蹄疫、牛瘟、非洲猪瘟等疫病疫区之国家地区输入。
二、猪只须产自过去一年未发生布氏杆菌病、猪他县病 ( 猪肠病毒性脑脊髓炎 )、结核病、猪瘟、假性狂犬病、猪水泡病、猪水泡疹、猪生殖与呼吸综合症及猪出血性败血症;和过去半年未发生猪萎缩性鼻炎、猪嗜血杆菌胸膜肺炎、猪传染性胃肠炎、钩端螺旋病、弓 病、猪流行性感冒及猪丹毒等传染病之养猪场,且该猪只於输出前之隔离检疫期间,经检查无任何疫病象徵。
三、猪只应产自过去一年未发生水泡性口炎之州或相当之行政区域。
四、猪只於输出前应在输出国政府动物检疫机构指定监督下之隔离检疫设施内隔离检疫至少十四天,并施行下列疫病诊断试验,其结果均为阴性。
(一)口蹄疫:血清中和试验。
(二)非洲猪瘟:间接免疫酵素斑点染色法试验或酵素接合免疫吸附试验 ( ELISA 试验 )。
(三)牛瘟:补体结合反应试验。
(四)结核病:结核菌素皮内接种反应试验。
(五)布氏杆菌病:血清试管凝集反应试验 ( 血清凝集价应在五○国际单位以下 )。
(六)猪水泡病:血清中和试验。
(七)假性狂犬病:血清中和试验或酵素接合免疫吸附试验 ( ELISA 试验 )。
(八)水泡性口炎:血清中和试验。
(九)弓 病:血球凝集反应试验 ( HA test ) 或乳胶凝集试验。
(十)猪传染性胃肠炎:血清中和试验。
(十一)猪生殖与呼吸综合病:间接免疫萤光抗体试验 ( IIFA 试验 ) 或免疫过氧化 单层分析法 ( IPMA 试验 )。
(十二)其他临时指定之疫病诊断试验。
上述疫病之诊断试验亦得根据国际畜疫会之报导或有关疫情资料,证实该输出国五年以上未发生时,免予实施。
五、猪只不得接种口蹄炎、非洲猪瘟等疫病之疫苗及其他未经同意之疫苗。
六、猪只应使用清洁并经输出国政府动物检疫机构认定之消毒药品消毒之工具装运,且於运输途中,不得经由口蹄疫、牛瘟、非洲猪瘟等疫区港口或机场转运外,亦不得於运输途中追加装载饲料、牧草、垫料或其他动物。
七、猪只输入时应检附输出国政府动物检疫机构签发之动物检疫证明书 ( 正本 ),应以英文具体记载隔离日期、采样日期、诊断试验方法、日期及结果和前述第一至第五项之内容。
中国畜牧杂志第五十五册合订本
1996年一月号至1996年六月号
第 28 卷 (96) 第 3 期 ( 71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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