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输入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条件」 野生动物条文
说明:依据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八十四农牧字第四○五○四二五A号公告副本办理。
中华民国输入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条件
一、动物
(一)禁止输入
1.来自经国际畜疫会 ( OIE ) 或其他国际疫情报告证实或经中央农业主管机关依法宣告为家畜传染病疫区之相关动物,不得输入。
2.来自 (1) 口蹄疫、牛瘟、牛肺疫或非洲猪瘟疫区之偶蹄类动物、(2)鼻疽疫区之单蹄类动物、(3)鸡瘟疫区之禽鸟类 ( 以上均包括野生动物 ) 除供试验研究之用,经中央农业主管机关核准者外,不得输入。
3.来自狂犬病疫区之犬猫,除先经输出入动物检验机关核准,发给进口同意书者外,不得输入。
4.由非疫区进口之动物,如在运输途中经由疫区港口或机场转运者,视同来自疫区,不得输入。
(二)有条件输入
自非疫区输入动物应先向输出入动物检验机关申请核发符合下之输入检疫条件始得办理输入:
1.牛:如附件一。
2.猪:如附件二。
3.羊:如附件三。
4.鹿:如附件四。
5.禽鸟:如附件五。
6.马:如附件六。
7.野生动物:如附件七及附件七之一。
8.蜜蜂:如附件八。
9.犬猫:如附件九。
10.兔及啮齿类:如附件十。
二、动物产品
(一)禁止输入:
1.来自口蹄疫、牛瘟、牛肺疫或非洲猪瘟疫区之生鲜、冷冻 ( 藏 ) 之动物肉类、肉类制品、内藏、鲜乳、肉骨粉、湿生皮、精液、胚胎及其他可罹染上述疫病之动物产品,不得输入。
2.来自鸡瘟疫区之鲜蛋、种蛋、生鲜台冷冻 ( 藏 ) 之禽鸟肉及其他有关禽鸟类产品,不得输入。
3.来自鼻疽疫区之单蹄类动物产品,不得输入。
4.前述三项动物产品,输入供试验研究之用者,需经中央农业主管机关核准。
5.由非疫区进口之前述 1. 2. 3. 项所列动物产品,如在运输途中经由疫区港口或机场转运者,视同疫区产品,不得输入。
(二)有条件输入:
1.由口蹄疫、牛瘟、牛肺疫、鼻疽、鸡瘟疫区输入,可经由熏蒸消毒杀菌之乾动物产品。由非洲猪瘟疫区输入,可经由熏蒸消毒杀菌之经加工处理猪鬃及非猪类乾动物产品。
2.经高温灭菌罐制之动物产品。
3.自非疫区输入精液、胚胎应先向输出入动物检验机关申请核发符合下列之输入检疫条件始得办理输入。
(1)牛精液:如附件十一。
(2)牛胚胎:如附件十二。
(3)猪精液:如附件十三。
(4)猪胚胎:如附件十四。
(5)羊精液:如附件十五。
三、输入应施检疫动物及其产品,均应依法检附输出国政府签发动物检疫证明书 (正) 本及货运公司之提货单 ( 影本 ) 申请检疫。
附件七 野生动物之输入检疫条件
一、偶蹄类野生动物限自无口蹄疫、牛瘟、牛肺疫或非洲猪瘟等疫病疫区之国家地区输入。单蹄类野生动物限自无鼻疽疫区之国家地区输入。象类动物不得自口蹄疫疫区输入。
二、经核准後输入之野生动物,应检附输出国政府动物检疫机构签发之动物检疫证明书并具体证明下列各项:
(一)该动物 ( 或其母畜 ) 在输出国输出前六个月已有畜主饲养者。
(二)输出前应经输出国政府动物检疫人员检查,无任何疫病象徵。
(三)指定之疫病诊断试验及其他检疫要求事项。
三、狐狸、山狗、山猫、浣熊、臭鼬、猫鼬及貂等狂犬病易感性动物,限由非狂犬病疫区之国家地区输入。但自疫区输入者需先经输出入动物检验机关核准,并经狂犬病预防注射,产生免疫效果後始可输入。蝙蝠除供试验研究之用,经中央农业主管机关核准者外,不得输入。
四、进口野生动物应使用清洁并经政府认定之消毒药品消毒之安全容器装运。并於运输途中,偶蹄类野生动物不得由口蹄疫、牛瘟、牛肺疫或非洲猪瘟等疫病区,单蹄类野生动物不得经由鼻疽之疫区转运且不得追加饲料、牧草、垫料及其他动物。
附件七之一 灵长目野生动物输入检疫条件
一、该野生动物须在输出国之饲养场饲养至少六个月,并於输出前经输出国政府动物检疫人员检查其健康情形良好并无任何疫病象徵。
二、该野生动物输出前,应在输出国政府动物检疫机构指定监督下之隔离检疫设施内隔离检疫十四天,并施行下列疫病诊断试验,其结果应为阴性。
(一)结核病:结核菌素皮内接种反应试验
(二)登革热:血清中和试验 ( 第一至第四型 )
(三)黄热病:血清中和试验 ( 若未接种疫苗 )
(四)马来丝 :血液涂抹检查
(五)疟疾原 :血液涂抹检查
(六)人类之痢疾阿米巴:远心沉淀法粪便检查
(七)粪小杆线 :远心沉淀法粪便检查。
(八)Herpes virus B:ELISA 试验
(九)其他临时指定之疫病诊断试验
上述疫病之诊断试验亦得根据国际畜疫会之报导或有关疫情资料,证实该输出国五年以上未发生时,免予实施。
另自萨伊、苏丹、菲律宾进口恒河猕猴、马来猴、菲律宾食蟹猕猴、非洲绿猴尚需加列二项疫病诊断试验,其结果应阴性。
(一) Ebola hemorrhagic fever:间接免疫萤光抗体反应试验。
(二) Lassa fever:间接免疫萤光抗体反应试验。
三、该野生动物应以清洁并经政府认定之消毒药品消毒之安全容器加封装运,亦不得於运输途中追加装载饲料、垫料及其他动物。
四、该野生动物输入时应检讨输出国政府动物检疫机构签发之动物检病证明书 ( 正本 ),并以英文具体记载第一项至第三项之内容。
中国畜牧杂志第五十五册合订本
1996年一月号至1996年六月号
第 28 卷 (96) 第 3 期 ( 68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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