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场登记制度之现况与检讨
(三)
朱庆诚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二)申请建造执照及使用执照
依据「建筑法」第三条规定,该法适用地区包括实施都市计画地区、实施区域计画地区及经内政部指定地区,而属於该法所称之建筑物需申请建造执照、使用执照或杂项执照。因此在区域计画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编定公告日期 ( 表 8 ),以後兴建之畜禽舍等建筑物均需申请建照。亦即畜牧场其建物若符「建筑法」规定者,起造人应备具申请书、土地证明文件、工程图样及证明书向直辖市或县 ( 市 ) 主管建筑机关申请建造。
(三)申办牧场设立许可
依据「牧场登记规则」第七条规定,申请牧场登记须先申请牧场设立许可,亦即牧场办妥畜牧设施容许使用後,即可检具建造执照 ( 旧有畜牧场则检具使用执照 )、经营计画、牧场工程图样及畜牧设施说明书等证照,向牧场所在之县 ( 市 ) 主管机关核转省主管机关或迳送该管直辖市主管机关,申请牧场设立许可。惟考量现有牧场大部分为旧有牧场,因此对於旧有牧场采设立许可及牧场登记同时办理,以资缩短登记流程。
(四)申办牧场登记
牧场登记是属於合法土地、建筑物及畜禽废弃物处理合乎环保法令之养畜禽登记,其申请程序为牧场经设立许可後,应於一年内完成建场及设置禽畜排泄物处理设施,并於完成後一个月内向直辖市或县 ( 市 ) 主管机关申办登记。
另依据现行「牧场登记规则」第十二条之规定省主管机关接到县 ( 市 ) 主管机关核转牧场登记申请书时,得派员会同县 ( 市 ) 人员复查,再凭核发牧场登记证书。有关申请牧场登记之申请及审核流程详如图三。
在以往「鼓励增产」的时代,有关土地、建筑、环保等法令多尚未订定或严格执行,而政府及畜牧业者多仅注重在生产技术的改进与经营效率的提高,对於牧场土地、畜禽舍的合法性及畜牧污染防治并未加以重视。但时至今日,随着法令的日趋严格,也导致台湾地区仅有极少部分的畜牧业者能够合法经营的特有现象。而台湾地区畜牧产业为因应加入 GATT 的竞争,未来更将朝向高效率及经济饲养规模发展,而畜牧场之投资费用也将比以前更高,因此一个合法、长期稳定、不受干扰的经营环境,对畜牧场的永续经营与发展甚为重要。
另鉴於台湾地区多数畜牧场尚未合法化经营,将影响畜牧产业的长期发展,故「畜牧法」亦将强制性的牧场登记定位於「合法」的登记。此外,畜牧场需於该法公告二年内完成登记,并依政府核定的生产数量生产;擅自扩大经营规模及未於期限内完成登记者将依「畜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将处以三万元至十五万元之罚锾外,并得通知限期办理或改善,届时不办理或改善者则按次分别处罚,故该法实施後预期将有甚多的畜牧场被迫关场,无法继续经营。因此,该法有关「牧场登记」与「核定生产数量」的规定,对日後台湾地区畜牧事业的发展有极深远之影响。
畜牧场办理合法登记工作的推行,目前已逐渐受到畜牧业者的重视,惟其是否办理登记,畜牧业者则仍以经济及畜禽舍是否会遭拆除为其最主要的考量因素,因此,减少畜牧业者於申辨牧场登记中有关建筑执照、污染防治及相关费用的支出,将是畜牧业者是否愿意办理牧场登记的关键。而如何在「畜牧法」公告实施二年内,克服相关法令限制,简化申办手续,辅导以往三十多年来未能合法的畜牧场完成合法登记,是一件相当复杂且艰钜的工程,亦值得政府有关部门及学者、专家重视与深入探讨。
为使「畜牧法」实施後,有关强制且合法登记之规定,对畜牧业者之冲击降至最低,谨试提建议如下:
一、旧有畜禽舍补办建照比照自用农舍规定:
畜牧业者申请补办建照时,建管单位要求工程造价超过四十万者,皆需建筑师设计、签章、监造及营造业承造,因此,目前畜牧设施虽属旧建,并经使用多年,但是补领建造执照,仍须按照新建规定办理;由於畜牧场建筑面积广大,因此补照需花费庞大费用,另补办建照,尚需以违反「建筑法」第二十五条擅自建造畜牧设施,并依同法八十六条规定,处以建筑造价千分之 50 以下罚锾。由於此种规定不合情理,故造成畜牧业者在取得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後,多持观望态度,迟迟不愿请领建照,此种原因是牧场登记工作无法顺利推动的主因。为解决此问题,并加速辅导畜牧业者合法化,建议农政单位研订区域计画法,公告前已完成建筑的畜禽舍认定办法,伎区域计画前之畜禽舍可免建照申请,并协调建管单位,对已办妥土地同意使用之旧有畜禽舍,若无移作畜牧用途者比照农舍免由建筑师设计、签章、监造及营造业承造,并授权乡镇市公所发照,以利畜牧农民申办。
二、增加办理畜牧场登记的诱因
「牧场登记规则」其立法精神着重在牧场的管理,因此对办理登记之牧场违反其条文者,有诸多之处分规定,如撤销牧场登记、撤销农业动力用电减免、不予优惠融资贷款及停止供应内销等。然而畜牧场在耗费钜资完法登记後并未能获得实质的奖励,由於办理登记之诱因实在不足,畜牧业者自然裹足不前。为使牧场登记工作顺利推动,农政单位有必要重新检讨现行的补助与辅导措施,对已完成登记之畜牧场应予优先之贷款、补助与技术辅导,而对於未能依法办理登记之畜牧业者则应立即停止任何经费的补助,以突显合法与非法之不同。
伍、遭遇困难
现行「牧场登记规则」之订定,其立意虽佳,惟申请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建筑执照及环保单位会勘等证件及手续办理不易,是以办理登记之牧场并不踊跃。鉴於「畜牧法」即将立法实施,因此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及台湾省政府农林厅亦针对现行「牧场登记规则」之申办程序,作全盘涉及农政、建管、环保及水利等单位,并非农政部门一个单位即可解决,故在未能克服有关土地、建筑执照及环保等相关问题前,欲大幅简化申办手续及增加牧场登记之场数仍有困难。其所遭遇之困难如下:
一、申请建照费用昂贵及补照罚锾问题。
二、「牧场登记规则」缺乏强制性与诱因。
三、办理牧场登记手续繁杂的问题。
四、承租公有地无法取得同意使用。
五、水源保护区内畜牧业不得新设的问题。
六、环保法令日益严格的问题。
七、猪、禽舍不得新建、扩建的问题。
八、畜牧场板桥或搭排等需徵使用费问题。
九、基层办理牧场登记人力不足问题。
陆、结论与建议
表 9. 区域计画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编定公告日期
区 域 计 画 | 核定或备案日期 | 公 告 日 期 | 非都市土地使用编定公告日期 |
台湾南区区域计画 | 内政部 62. 6. 11.核定 行政部 62. 6. 15.备案 |
由该区内县市政府依 都市计画法第十八条 公告 |
屏东县 64. 10. 6. 高雄、台南县 65. 6. 1. |
台湾中区区域计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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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 68. 6. 27.核定 | 省府 69. 8. 1.公告 | 彰化、台中、南投县 69. 6. 1. |
台湾北区区域计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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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 70. 2. 27.备案 | 内政部 69. 5. 1.公告 | 桃园、台北县、基隆市 70. 2. 15. |
台湾中部区域计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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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 70. 9. 10.核定 | 省府 71. 5. 13.公告 | 苗栗县 73. 3. 31.、云林县 73. 11. 20. |
台湾北部区域计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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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 72. 3. 30.备案 | 内政部 72. 5. 9.公告 | 新竹县、市、宜兰县 73. 10. 15. |
台湾东部区域计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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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 73. 7. 4.核定 | 省府 73. 7. 23.公告 | 花莲、台东县 74. 11. 16. |
台湾南部区域计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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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 73. 7. 10.备案 | 内政部 73. 8. 20.公告 | 澎湖 75. 2. 15.、嘉义 75. 11. 1. |
资料来源:台湾省政府地政处,实施区域计划地区申请同意使用及各种使用地申请变更编定案件处理要点
中国畜牧杂志第五十五册合订本
1996年一月号至1996年六月号
第 28 卷 (96) 第 3 期 ( 63 ~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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