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五年度畜牧生产计画:
加强家畜防疫及疾病检验计画
一、计画方针
配合畜牧生产事业之推展,依据家畜传染病防治条例暨其施行细则,办理各项家畜卫生工作,其主要措施为:
(一)办理家畜禽疾病防治,扑灭传染病原,减少畜禽疾病死亡损失,安定畜禽生产。
(二)办理人畜共通传染病防治,实施猪日本脑炎及畜犬狂犬病预防注射,检除结核病及布氏杆菌病阳性反应之反刍动动,防治乳牛、羊乳房炎,繁殖障碍,检验生乳品质,维护人畜公共卫生安全。
(三)辅导农民养畜防疫卫生保健,建立自卫防疫体系。
(四)举办兽医人员技术进修与训练,提高兽医技术,确保畜禽生产安全,增进防疫效率,减少疫病为害。
(五)追踪管制及监视输入动物,遏止带入海外恶性传染病原,保障国内畜牧生产。
(六)逐步健全我国水产动物疫病防疫体系,确保国内水产养殖事业的发展。
(七)加强家畜疾病防治所检验设备及技术,强化疫情报系统,充分发挥功能,服务农民。
(八)办理养猪场肉猪磺胺药物残留检验,辅导正确使用药物防止猪肉药物残留,确保食肉卫生。
二、单位计画
(一)猪重要传染病防治计画:
1.执行机关:县 ( 市 ) 政府执行,家畜卫生试验所协助。
2.计画项目:
(1)猪瘟防疫。
(2)猪假性狂犬病防疫。
3.计画目标:猪瘟预防注射 23,147,347 头次,目标见附表七。猪假性狂犬病防疫 828,455 头次。
4.猪病防疫实施方法:
(1)加强疫情联系,落实猪传染病疫情调查,迅速实施疫病检诊及采取必要紧急防疫措施。
A.建立辖区仔猪贩卖场、肉猪场、种猪场等不同养猪场基本防疫资料档案,并主动加强联系,确实掌握疫情。
B.掌握实际发生状况,有效处理扑灭病原,并举办猪病防疫宣导教育班会,协助农民做好防疫工作。
C.迅速实施疫病检诊、追踪分析病因、采取紧急防疫措施,并由省家畜卫生试验所猪瘟诊断小组技术支援。
(2)执行猪瘟清除及防疫工作:
A.猪瘟预防注射工作应依「台湾省猪瘟防疫工作实施要点」积极辅导养猪场落实防疫工作。
B.辅导养猪场预防注射所需猪瘟疫苗应派员赴各养猪场实地了解疫苗使用情形及抽验疫苗真空度,真空度不良之疫苗应予废弃,并将其批号厂牌别报农林厅处理。
C.各县市家畜疾病防治所每月应将疫苗真空度检查成绩及复测抗体检测结果报农林厅备查并副知农委会。
D.各县市家畜疾病防治所对於辖区养猪场发生猪瘟时,应针对每一病例检讨、调查分析病因及追踪病原,并据以研讨妥善防疫对策,与养猪户充分沟通,并确实辅导改善防疫缺失。
E.各县市家畜疾病防治所接获猪瘟病例时,应即派员进行了解,并采取病材或将受检之病例登记、编号,迅速按正确之检诊步骤确实实施检诊,并将结果迅速通知畜主及辅导改善防疫对策。
F.猪瘟诊断应以血液学、病理学及萤光标示抗体检查为主,如有疑似病例,一律派员指导,或将病材送台湾省家畜卫生试验所做最後诊断。
G.各县市家畜疾病防治所进行猪瘟萤光标示抗体诊断,必要时得请家畜卫生试验所派员指导。
H.必要时以逢机采样模式,复测猪瘟抗体产生情形,同时详细注明使用疫苗厂厂别,批号、预防注射日期及其免疫模式於纪录卡上,并将结果通知养猪户,以确保其正常状态之维持。对抗体产生不良之猪场,各县市家畜疾病防治所应详实探讨原因及辅导改善,将结果报农林厅。
I.复测猪瘟抗体所需猪瘟病毒及新城鸡瘟病毒由台湾省家畜卫生试验所提供。
J.对於经完整猪瘟疫苗免疫之猪只仍发生猪瘟之病例,各县市家畜疾病防治所应立即采血并与台湾省家畜卫生试验所猪瘟诊断指导小组联系,就该场预防注射模式、抗体产生情形及疫苗品质,逐一检讨,以了解实际发生原因。
K.委请台湾省家畜卫生试验所研拟建立猪瘟标准血清诊断方法及其效益。
L.经确诊猪瘟发生场之病猪,包括同栏其他猪只应依法执行扑杀、烧毁或掩埋,并依规定办理评价核发补偿费:
a.补偿费依评价额五分之三以内发给,但最高不得超过小猪 ( 18 公斤以下 ) 600 元,肉猪 ( 18 公斤以上 ) 800 元,种猪 1,000 元。
b.前述补偿费最高额限制得因应猪价变动,经检讨後调整之。
c.本项补偿费由各县市於每月 25 日以前汇整审核後函报农林厅核拨。
N.请各县市家畜疾病防治所加强贩卖仔猪场及专买仔猪饲养肉猪场等高危险群之卫生管理,即依猪瘟疫学及血清流行病学之调查分析计画,提送农林厅核定。
M.猪瘟清除计画工作,必要时由各县市家畜疾病防治所协调指定特约兽医师办理。
(3)猪假性狂犬病清除及防疫:
A.辅导养猪场实施猪假性狂犬病不活化疫苗预防注射及加强猪场之卫生管理,防止病原污染,减少疾病之发生。
B.依清除策略逐年建立猪假性狂犬病清净种猪场。
C.依建立之猪假性狂犬病清除模式辅导养猪场参与清除示范工作。
a.每三个月全面免疫种猪一次,仔猪於 8 周龄及 12 周龄实施预防注射,留种猪在留种前先采血检查,抗体阴性猪才留种,每半年逢机抽样采血一次,以监视场内感染率之变化,利用示范场模式推行各县市种猪场及一贯作业场参加清除计画。由台湾养猪科学研究所成立工作小组,必要时技术指导防疫单位之执行。
b.由各县市家畜疾病防治所邀请辖区种猪场及一贯作业场举办 RP 清除计画说明会及意愿调查,辅导业者利用示范场模式,使用 GI 缺损疫苗,纳入猪假性狂犬病清除计画,且由县市家畜疾病防治所执行血清学检测工作。
c.为落实猪假性狂犬病清除计画之执行,由台湾养猪科学研究所进行 GI 缺损死毒疫苗及 GI 缺损活毒疫苗之免疫效力评估,适时检讨改善策略。
d.本清除工作应由执行之家畜疾病防治所及台湾养猪科学研究所定期检讨执行情形。
D.拟订「种猪场猪假性狂犬病清净标示要点」,提高养猪农户配合意愿。
(4)猪特定传染病及猪生殖与呼吸综合症之防疫及监控。
A.猪特定传染病防疫:
a.应用流行病学方法,以逢机抽样模式采血清测定,调查其阳性率。
b.加强消毒防疫工作遏阻病原侵入,以减少经济损失。
c.委请台湾省家畜卫生试验所研拟建立猪特定传染病标准血清诊断方法。
d.拟订「种猪场特定传染病清净标示要点」,提供购买种猪之辨识。
B.猪生殖与呼吸综合症之防疫及监控:
a.各县市家畜疾病防治所依公告之诊断方法进行检诊工作,提供防疫资讯。
b.各县市家畜疾病防治所进行猪生殖与呼吸综合症诊断时,必要时得请家畜卫生试验所派员指导。
c.委请台湾省家畜卫生试验所整合猪生殖与呼吸综合症之相关疫情资料,拟订防疫对策及预防方法之监控模式。
d.由台湾养猪科学研究所依流行病学方法,进行发生场疫学调查与改善猪场卫生成效之评估,供防疫之参考。
(二)草食动物疾病防治计画:
1.执行机关:县 ( 市 ) 政府执行、家畜卫生试验所协助。
2.计画项目:
(1)乳牛及羊乳房炎防治。
(2)乳牛及羊蹄病防治。
(3)生乳品质检验。
3.实施方法:
(1)乳牛及羊乳房炎防治。
A.指导畜主对所有泌乳牛 ( 羊 ) 只,经常实施榨乳前清洁纸巾擦拭,榨乳後乳头药浴及自行 CMT 诊断液检查。
B.采用 CMT 诊断液实施乳汁检查,经 CMT 诊断液检查反应呈 + + 以上牛 ( 羊 ) 只,采乳汁送县市家畜疾病防治所检验,以便采取防治措施。
C.患牛 ( 羊 ) 辅导隔离治疗,对治疗无效者劝导畜主淘汰。
D.辅导酪农每次榨乳前采用 ( Striptest ) 检试临床性乳房炎,以利采取防治措施。
(2)乳牛及羊蹄病防治。
A.辅导成立削蹄服务队:充实台湾地区削蹄服务网,提供酪农户定期服务。
B.宣导教育酪农,讲述削蹄对泌乳量及乳牛 ( 羊 ) 使用年限之影响及蹄病之严重性,促进酪农对削蹄之重视。
(3)生乳品质检验。
A.监督各地乳品加工厂及集乳站实施抗生物质、酸度、比重、脂肪、尘埃、酒精、美蓝等检验工作。
B.酪农之生乳实施卫生品质抽验。
C.前二项检验成绩不合格之酪农户办理追踪辅导,以提高生乳品质。
(三)家禽疾病防治计画:
1.执行机关:县 ( 市 ) 政府执行、家畜卫生试验所协助。
2.计画项目:
(1)强毒内脏型新城鸡瘟清除。
(2)慢性呼吸器病清除。
(3)雏白痢保菌鸡检除。
(4)养鸡场卫生防疫指导。
(5)健全家禽保健中心。
(6)建立禽病防疫工作网促进冷冻禽肉 ( 包括鸡、鸭等 ) 外销。
(7)建立特约家禽兽医师诊疗服务体系。
(8)成立家禽卫生管理小组,研订家禽卫生管理之标准。
(9)建立家禽疾病疫情通报系统。
3.计画目标:雏白痢保菌鸡检除 800,000 只次。
4.实施方法:
(1)强毒内脏型新城鸡瘟清除。
建立辖区内鸡场基本资料 ( 包括规模、品种 ),调查其新城鸡瘟疫苗使用情形及过去一年之发生情形,并加强宣导定期监测抗体力价及清除後之好处,以增加鸡场之配合意愿。拟订长、中、短程目标积极推行,以达到清除之目标。
(2)慢性呼吸器病清除。
由防治所及种鸡业者代表成立「执行小组」,并调查种鸡场使用及未使用疫苗污染情形,劝导进雏时停止使用疫苗,改以卫生管理策略,以加速清除之目标。
(3)雏白痢保菌鸡检除。
A.检验方法:采取全血以雏白痢诊断液行急速凝集反应或试管凝集反应。
B.检验对象:
a.养鸡场所有孵化後 70 至 150 日龄之未产卵鸡只为主要对象。
b.符合本厅规定「雏白痢检验注意事项」之养鸡场自行实施雏白痢检验。
C.检验次数及阳性鸡之处理:初生种雏至产蛋前检验两次以上,已产蛋种鸡每年检验一次以上。阳性鸡一律淘汰。
D.孵化器消毒:从事孵化之孵化器,应使用蚁醛熏烟法励行消毒。
(4)养鸡场卫生防疫指导。
A.辅导辖内养禽业或农户之家禽防疫计画并应业者或农户申请实施新城鸡瘟 HI 抗体抽样测定,成绩不良者通知畜主改善加强免疫。
B.辅导养禽场改善卫生管理,并实施疾病检验及养鸡场消毒喷雾服务,以扑灭病媒昆 及家 ( 水 ) 禽流行病防治宣导。
(5)健全家禽保健中心。
推动家禽保健中心,藉以服务养禽场血清抗体之测定,俾利防疫计画之拟订,预防家禽疾病之发生,减少损失。
(6)建立禽病防疫工作网,促进冷冻禽肉 ( 包括鸡、鸭等 ) 外销。
A.各县市政府应切实健全辖区禽病防疫体系,掌握疫情。
B.配合农委会订定「外销用原料家禽健康证明书核发要点」,机动协助业者加强禽病防疫工作,以降低国内产销失调时市场压力。
(7)建立特约家禽兽医师诊疗服务体系。
由中华民国养鸡协会挑选肉鸡共同产销班,由家禽疾病防治所协调指定特约兽医师提供政府委托之各项服务,以提升养禽场卫生管理水准。
(8)成立家禽卫生管理小组,研订家禽卫生管理之标准。
邀集禽病专家与业者成立家禽卫生管理小组,其商研订家禽卫生管理之标准,编印成册,供养禽饲养业者管理之参考。
(9)建家禽疾病疫情通报系统。
结合相关产业力量,使各地家禽疾病一旦发生时,除了政府的法定通报管道外,另增加一条通报管道,并联合各地防疫机关疫情资讯互相通报并告知相关业者,对疫情提早采取加强防治措施,避免疫情扩大造成业界重大损失。
(四)防治人畜共通传染病:
1.执行机关:县 ( 市 ) 政府执行、家畜卫生试验所协助。
2.计画项目:
(1)反刍动物结核病检除。
(2)反刍动物布氏杆菌病检除。
(3)猪日本脑炎防疫。
(4)狂犬病防疫。
3.计画项目:猪日本脑炎防治 65,500 头,乳牛、乳羊结核病检验工作目标 90,000 头次,乳牛、乳羊布氏杆菌病检验工作目标 50,000 头次,鹿结核病检验工作目标 5,000 头次。
4.实施方法:
(1)反刍动物结核病检除:
A.乳牛部分:
a.检验方法:以牛结核菌素皮内反应检验,呈疑阳性反应者应行复验,检验工作每年实施一次,但污染牧场每三个月施行检验一次。
b.补偿费负担:经扑杀之患牛核发评价额五分之三以内补偿费,每头最高额不得超过新台币 51,000 元,由农林厅、县市政府以各半之比例分担。( 若有专案计画补助时另依其规定办理 )
B.乳羊部分:
由各县市政府宣导饲羊农户提出乳羊结核病检验申请,检验方法依「羊结核病检验方法」规定实施,呈阳性反应者,劝导淘汰宰杀。
C.鹿部分:
由各县市政府宣导鹿农提出鹿结核病检验申请,依台湾省鹿只结核病检验工作实施要点办理。
(2)反刍动物布氏杆菌病检除:
A.乳牛部分:
a.检验方法:以布氏杆菌病诊断液检验,初验采用血清急速凝集反应,复验时采用试管凝集反应及补体结合反应或病原菌分离,检验工作每年实施一次,污染牧场按月施行检验一次。
b.病牛处理:经检验判定为阳性或检出病原菌之乳牛,如符合屠宰卫生检查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者得在家畜防疫员指定场所,执行宰杀取材,并核发补偿费。
c.补偿费负担:经宰杀之患牛核发与售价差额之补偿费,每头最高额不得超过新台币 20,000 元,由农林厅、县市政府以各半之比例分担。( 若有专案计画补助时另依其规定办理 )
B.乳羊部分:
由畜主自动申请,检验方法依「羊结核病检验方法」规定办理,呈阳性反应者,劝导淘汰宰杀。
(3)猪日本脑炎防疫:
A.应用猪日本脑炎减毒疫苗预防注射。
B.预防注射对象以八十四年秋冬出生,预定八十五年二至四月间配种或已配种妊娠初期之新母猪。
C.扑灭病媒蚊 。
(4)畜犬狂犬病预防注射与登记:
A.各县 ( 市 ) 政府於年度办理畜犬狂犬病预防注射及登记工作前,应依据家畜传染病防治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公告副知农林厅。
B.配合预防注射工作,加强狂犬病防疫之宣导。
C.预防注射及登记悉依台湾省畜犬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分为定期及不定期注射共二种:
a.定期注射:每年定期巡回两次,由各县市政府参照各乡镇市区域预估头数及家畜防疫人员调配等实际情形,分区排定日期、时间、地点,办理预防注射及登记。
b.不定期注射:畜主於定期注射外,可携带犬至各县 ( 市 ) 家畜疾病防治所,各县 ( 镇、市、区 ) 公所或经各县 ( 市 ) 政府指定委托之家畜医院申请办理畜犬狂犬病预防注射及登记工作。
(五)动物疫病、病性鉴定系统及兽医训练计画:
1.加强基层兽医防疫指导及科技新知训练:
(1)由农林厅就各县 ( 市 ) 家畜疾病防治所现职人员分别洽请家畜卫生试验所及各学校研究机构协助办理牛、猪、家禽疾病防治技术等训练。
(2)办理各乡 ( 镇、市、区 ) 公所兽医人员短期技术训练。
(3)办理执业兽医师 ( 佐 ) 再教育训练。
2.加强家畜疾病检验功能:
(1)加强县 ( 市 ) 家畜疾病防治所实验室维护。
(2)购置充实疾病检验仪器设备。
(3)建立本土性重要家畜禽疾病病原分离方法标准化。
3.强化疫情调查报告及追踪检疫。
4.加强天然灾害地区疫情调查与防疫措施。
5.汰换及购置防疫消毒车辆,增强动物疫病防疫功能、协助走私畜产品烧毁、掩埋之消毒工作。
(六)家畜保健卫生计画:
1.宣导教育:配合畜牧事业发展需要,随时介绍兽医新知,办理讲习、观摩会、训练农民。
2.消毒服务:运用现有消毒施行病畜户消毒,紧急消毒优先办理,平时消毒配合畜舍需要办理。
3.协助处理走私进口动物及产品有关工作。
(七)健全水产动物疫病防疫体系计划:
1.强化水产动物疫情调查工作,办理养殖户养殖卫生教育及防疫辅导。
2.提供养殖户水产动物疾病检诊及水质检验。
3.培育水产动物疾病检诊及防疫人才。
4.建立水产动物疫病区域防疫网,并加强区域性合作。
5.深入探讨水产动物大量死亡病因,辅导养殖户适当处理减低财产损失。
(八)养猪场肉猪磺胺药物残留检验计画:
1.由各县市家畜疾病防治所,继续针对养猪场上市前之毛猪采样检验磺胺药物残留情形,并配合辅导改善。
2.继续辅导台湾省农会六处及台湾省毛猪运销合作社联合社等毛猪运销十二处管道,针对所属毛猪运销会员或社员,办理上市前肉猪磺胺药物残留检测服务,对不合格者列名册,函送各县市加强检验辅导改善。
3.检验方法采用薄层层析法 ( TLC ) 快速检测法检验。
中国畜牧杂志第五十五册合订本
1996年一月号至1996年六月号
第 28 卷 (96) 第 3 期 ( 16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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