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场登记制度之现况与检讨
(二)
朱庆诚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参、畜牧场办理登记之情形
依据现行「牧场登记规则」之规定,合於该规则所订规模之畜牧场均应办理牧场登记,该规则对於牧场之登记虽采强制原则,惟不具罚则,且由於申办手续繁琐及缺乏诱因,故自民国三十六年公告实施至八十年底仅有 352 家畜牧场完成牧场登记。而近年来,由於畜牧法 ( 草案 ) 已於八十年十一月廿七日立法完成一读,畜牧农民亦逐渐意识到办理牧场合法化登记的重要性,而农政部门也曾主动针对牧场登记问题加以检讨并协调有关建管、地政、环保等部门,对於申办的程序予以简化,故完成牧场登记之畜牧场数目至八十四年一月底已明显增加至 2,601 场 ( 表 5 ),其中生产牧场 2,576 场,种畜牧场 20 场,种禽牧场 5 场,若以畜禽别分,猪已办理 1,313 场、牛 141 场、家禽 1,078 场、综合牧场 69 场,惟与符合登记条件需办理登记之牧场数约 20,000 户 ( 表 6 ) 相较,已办理登记比例仍属偏低;另由各县市办理牧场登记统计表显示,彰化、屏东、台南、云林、高雄及苗栗等县办理登记之数目较多 ( 表 7 ),其馀县市则仍有待加强。
表 5. 历年办理牧场登记场数统计表
单位:场
年 别 | 80年以前 | 81 | 82 | 83 | 84 | 合计 |
完成牧场登记数 | 352 | 178 | 973 | 968 | 130 | 2,601 |
资料来源:台湾省政府农林厅
注:(1) 80 年以前期间为 36 年至 80 年底
(2) 84 年统计至 1 月 31 日止
表 6. 台湾地区应办理牧场登记之场数
单位:场
猪 | 乳牛 | 肉牛 | 羊 | 家禽 | 其他 | 合计 |
8,867 | 941 | 178 | 1,057 | 7,000 | 1,939 | 20,000 |
资料来源:(1)台湾省政府农林厅,台湾地区养猪头数调查报告
(2)台湾省政府农林厅,台湾地区乳肉牛及羊只调查
注:家禽及鹿、兔、马 ( 其他 ) 未正式调查以合作社及产销班所提资料推估
表 7. 牧场登记资料统计表
县 市 别 | 牧 场 户 数 |
登 记 畜 禽 种 类 | 牧 场 种 类 | |||||
swine | cattle | fowl | other | 生 产 牧 场 |
种 畜 牧 场 |
种 禽 牧 场 |
||
合 计 台北县 宜兰县 桃园县 新竹县 苗栗县 台中县 彰化县 南投县 云林县 嘉义县 台南县 高雄县 屏东县 台东县 花莲县 澎湖县 台中市 台南市 台北市 新竹市 嘉义市 |
2601 22 12 55 51 118 48 890 12 205 59 296 189 609 6 13 1 2 6 2 2 3 |
1313 8 5 15 19 49 19 358
101 25 120 145 441 1 3
1 2
1
|
106 5
7 3 2 4 38 2 5 10 14 12 25 3 5
3 2
1 |
888 6 7 30 26 66 19 482 10 92 19 153 25 132 1 3 1 1 1
1 1 |
66 3
3 1 1 6 12
7 5 9 7 11 1 2
1 |
2573 22 11 53 48 116 46 887 12 204 58 289 188 605 6 13 1 2 6 1 2 3 |
20
1 1 2
1
1 1 7 1 4
1
|
8
1 1 2 2 2
|
资料来源:台湾省政府农林厅
注:(1)本统计资料至 84 年 1月 31 日
(2)北高二市尚未有畜牧场办理登记
肆、畜牧场登记管理
一、办理畜牧场登之目的
近年来由於国内畜牧生产技术之大幅提升及产销调节得宜,畜牧业已趋向企业化之大规模经营,畜产品的生产日趋饱和,其中毛猪、肉鸡及蛋鸡等,曾有因生产过剩、产销失衡致价格大幅波动情形。另由於多年来畜牧业者多仅重视生产技术与效率的提升,对於相关法规并未加以重视,也造成了畜牧场土地、畜禽舍等建筑设施违规使用,畜牧放流水及废弃物不符环保标准的情形。
为稳定国内畜产品的产销,安定其价格,并彻底解决畜牧污染及畜牧场土地、畜禽舍不合法使用的问题,近年来畜牧专家及学者均建议政府应尽速依「牧场登记规则」及「畜牧法」草案之精神,加强办理畜牧场登记与管理,同时对於目前从事畜禽生产超过一定规模之牧场或个人强制其办理登记,并应依牧场面积、饲养头数及粪尿处理设施,严格审核其资格及生产计画,符合申请规定者,发给登记证书,不符合登记者则辅导其减产或转业;此外,政府更应严格管制牧场生产数量,一旦发现违规饲养则严格取缔并加处分,以便彻底实施计画生产、契约供销,有效掌握畜产品产量,如此方能维持畜牧业在安定且有计画的条件下稳定生产。
二、畜牧场登记管理之依据与内容
目前畜牧场之登记与管理系依据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民国七十九年修正公布的「牧场登记规则」办理,该规则自民国卅六年订定以来,迄七十九年已历经六次修正,兹将该规则之内容及精神略述於下:
(一)采强制原则
「牧场登记规则」第一条规定「凡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经营牧场,合於本规则所订条件及规模者,应申请为牧场登记」,必需申请牧场登记之最少家畜禽在养头数如下:
1.种畜牧场:种牛 40 头、种马 20 头、种羊 50 头、种猪 60 头、种兔 100 种、种鹿 30 头。
2.种禽牧场:种鸡、种鸭、种鹅及种火鸡 500 只。
3.生产牧场:牛 40 头、马 20 匹、羊 100 只、猪 200 头、鹿 40 头、兔 400 只、家禽 3,000 只或 500 头以上各种家畜。
(二)采二段制登记 ( 设立许可→牧场登记 )
依据「牧场登记规则」第七条之规定,申请牧场登记,需先申请牧场设立许可,牧场於设立许可後,应於一年内完成建场,并於完成後一个月内向直辖市或县 ( 市 ) 主管机关办理登记,逾期原许可失效。
(三)属合法性之登记
申请牧场登记之畜牧场其土地、畜禽舍等建物及环保设施,均需符合现行相关法令规定,是属合法土地、建筑物及禽畜废弃物处理合乎标准之登记。
(四)审核经营计画,核定生产数量
「牧场登记规则」对於牧场饲养之禽畜及生产数量,系依土地同意使用面积及相关畜牧设施加以核定,其主要目的防止畜禽的增养,故已具有计画生产之精神,并期藉以有效控制畜禽生产,达到产销平衡目的。
(五)申请登记牧场之人员资格及饲养种畜禽血统条件限制
「牧场登记规则」第三条所称之牧场,指种畜牧场、种禽牧场及生产牧场 ( 包括养畜牧场及养禽牧场 ) 三种;另为加强畜牧场之辅导管理,「牧场登记规则」第四、五条,对於畜牧场的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有其学经历之规定,而对於登记牧场之畜禽品种亦有严格之限制,藉以确保畜牧场之畜禽卫生管理,维护人畜健康及保持畜禽之血统纯正。
三、申办牧场登记之流程
依据现行「牧场登记规则」之规定,申办牧场登记之先决条件为土地需向农政单位办理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而畜禽舍等建筑物并需取得建管单位核发之建筑执照,并附排放水检验合格证明,再据以申请牧场设立许可及办理登记。
(一)申办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
目前受理申请及核办非都市土地农牧用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系由农政单位负责。而依据「台湾省非都市土地各种使用分区农牧用地申请作农业、畜牧设施使用之申请、审查、核定事项」规定,申办容许使用向土地所在地乡 ( 镇、市、区 ) 公所申请,其中由乡 ( 镇、市、区 ) 公所核定同意者,经会同有关单位审查,符合规定者,予以核定。而属县市政府或由省主管机关核定同意者,则依申请使用地类别、申请容许使用项目与面积,分别由县市政府农业局或台湾省政府农林厅会同有关单位审查、核定。有关非都市土地农牧用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其申请程序及各级主管机关核准权限如图二及表 8。
表 8. 各级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及核办农牧用地申请容许使用案件之核准权限
申请用地类别 | 申请容许使用 项 目、面 积 |
受理申请单位 | 审查单位 | 核定单位 |
一般农业区 农牧用地 |
农业设施未满 330 平方公尺 |
乡 ( 镇、市、区 ) 公所农业课 |
乡 ( 镇、市、区 ) 公所农业课 |
乡 ( 镇、市、 区 )公所农业课 |
农业设施 330 平方 公尺以上 |
乡 ( 镇、市、区 ) 公所农业课 |
乡 ( 镇、市、区 ) 公所 县 ( 市 ) 政府农业局 |
县 ( 市 ) 政府 农业局 |
|
畜牧设施 | 乡 ( 镇、市、区 ) 公所农业课 |
乡 ( 镇、市、区 ) 公所 县 ( 市 ) 政府农业局 |
县 ( 市 ) 政府 农业局 |
|
特定农业区、 特定专用区、 山坡地保育 区、森林区、 风景区农牧用地 |
农业设施未满 330 平方公尺 |
乡 ( 镇、市、区 ) 公所农业课 |
乡 ( 镇、市、区 ) 公所 农业课 |
乡 ( 镇、市、 区 )公所农业课 |
农业设施 1000 平 方公尺以下 |
乡 ( 镇、市、区 ) 公所农业课 |
乡 ( 镇、市、区 ) 公所 县 ( 市 ) 政府农业局 |
县 ( 市 ) 政府 农业局 |
|
农业设施 1000 平 方公尺以上 |
乡 ( 镇、市、区 ) 公所农业课 |
乡 ( 镇、市、区 ) 公所 县 ( 市 ) 政府农业局 省政府农林厅 |
省政府农林厅 | |
畜牧设施未满 1000平方公尺 |
乡 ( 镇、市、区 ) 公所农业课 |
乡 ( 镇、市、区 ) 公所 农业课、县 ( 市 ) 政府 农业局 |
县 ( 市 ) 政府农 业局 |
|
畜牧设施 1000 平 方公尺以上 |
乡 ( 镇、市、区 ) 公所农业课 |
乡 ( 镇、市、区 ) 公所 农业课、县 ( 市 ) 政府 农业局 省政府农林厅 |
省政府农林厅 |
资料来源:台湾省政府农林厅,台湾省非都市土地容许使用执行要点、
变更编定执行要点及有关规定汇编
至於都市计画农业区畜牧设施之申请,则依据「都市计画法台湾省施行细则」第 27 条办理,其审核程序系由农民检附有关文件迳向建管单位申请建筑许可,而建管单位核发建筑许可时,则会请农业单位按申请人现耕之农牧用地经营的实际需要核定其设施种类及最大基层面积。
中国畜牧杂志第五十五册合订本
1996年一月号至1996年六月号
第 28 卷 (96) 第 2 期 ( 99 ~ 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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