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场管理与登记
(六)
黄国青
台湾省政府农林厅
十三、「台湾省违章建筑拆除认定基准」第二点第十款所称农业生产之寮舍以合於非都市土地管制规则规定经主管农业机关同意设置者为限,包括畜牧设施之畜舍、禽舍及养殖设施之寮舍有关「台湾省违章建筑拆除认定基准」停止适用前所搭盖符合该基准第二点第十款规定专供农业生产之寮舍,申请接水、接电所须之证明,仍请规定向当地主管建筑机关申领。( 详见省公报七十七年秋字第六十七期台湾省政府建设厅八十年八月十日建四字第○三四七二八号函及八十三年八月一日建四字第六○四○六号函 )。
十四、按非都市土地所有权人依民法规定,就其所有权范围土地,得依法令限制容许使用种类,自由使用收益,而兴建畜牧设施饲养猪、牛等家畜,将改变土地之地形地力,故共有土地之共有人如不出具同意兴建畜牧设施使用之同意书时,似不宜核准设置使用,而应由所有权人另为适当合法之使用。( 详见台湾省政府地政处八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八三地四字第一五六四六号函 )。
十五、依据牧场登记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申办牧场登记或依第九条但书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先会同环境保护主管机关派员实地勘查,惟对於有排废污水之猪、乳牛场,若提具六个月内之下列放流水报告之一以为办理者 (1)环保单位采样检验合格放流水报告 (2)环保署认可废 ( 污 ) 水检验测定机构采样检验之放流水合格报告 ( 包括台南、屏东县家畜疾病防治内所在 ),可免环境保护主管机关之会勘而迳行申办牧场登记。( 本厅八十三年八月廿四日八三农畜字第五八○四○号函及九月六日八三农畜字第八二七三号函 )。
十六、有关农民办理牧场登记,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之资历因公所无农民饲养调查资料无法证明时,农民可凭 (1)四邻证明 (2)购饲料或仔畜禽证明 ( 五年以前 ) (3)五年以前之畜禽销售纪录及参加家畜保险及共同运销等做为佐证资料向公所申请核发证明。( 本厅八十三年五月廿六日八三农畜字第四○四二九号函 )。
十七、查畜牧场建物若系在区域计画法公布施行前兴建,并已依法补领使用执照,依建筑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取得水电应无疑虑,如其建物实际作畜牧经营使用得以免再重行申办畜牧设施同意使用。( 见本厅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八二农畜字第七九八三号函 )。
十八、依「强制执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已查封之不动产,执行法院得许债务人於必要范围内管理或使用之。( 即向执行法院请求允许土地之合法使用文件 )。又依「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一条对查封之效力及放查封物孳息之规定,则地上设施投资恐将无保障,为顾权益,建议土地宜先行妥善处理後,再行办理畜牧设施容许使用为宜。( 本厅八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八三农畜字第五六四七一号函 )。
十九、凡申请牧场登记案件全部书面审核迳行发证,并依牧场登记规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厅得随时抽查,另依牧场登记规则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牧场违反本规则之规定……得依左列规定处分之……」因此请县市政府日後能确实审核。
二十、为落实执行行政院核定之养猪政策调整方案所定短期内头数不再增加,长期逐年减少之政策目标,凡於非都市土地农牧用地申请作猪舍及其相关养猪设施同意使用案件 ( 包括新建、扩建 ),停止受理申请,并不予同意使用。( 台湾省政府农厅八十年九月廿四日农经字第八四三六号函 )
廿一、释非都市土地农牧用地申请新建、扩建禽舍使用案件,目前暂停受理申请并不予同意使用,惟对旧 ( 现有 ) 养禽户 ( 场 ) 申请补办同意使用手续及在限制新建、扩建禽舍日期前已提出申请者,应请贵府或土地所在地乡镇公所出具证明或於审查签办单中查证注明,俾凭办理。( 台湾省政府农林厅八十一年四月十一日农经字第三一八九号函 )
廿二、释关於本省非都市土地之农用地未经申请核准,擅自兴建农业畜牧、养殖等设施,如何处理案
(一)非都市土地之农用地容许作为农业设施、畜牧设施等项目使用,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第七条附表一所明定,其申请与核准程序等有关事项,应请依照「台湾省非都市土地使用编定地区申请同意使用及变更编定处理要点」( 刊登省公报七十五条春字第廿二期 ) 办理。
(二)至於部分农民因不谙法令,未经申请核准擅自先行兴建使用,如核符「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规定,且不影响邻近农地利用,居住环境及灌排设施者,请转知各县镇公所有关人员实地调查,若有未经申请先行使用者,主动辅导农民限期补办同意使用手续,否则应予依规定取缔。( 台湾省政府农林厅七十六年十二月十日农经字第一○四三七号函 )
廿三、释非都市土地一般或特定农业区农牧用地内申请农业设施、畜牧设施或养殖设施经省县农业单位核准同意使用,其建筑面积及建蔽率,依照内政部六六、三、一台内地字第七二二五九○号函之规定,准予免受实施区域计画地区建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之限制。( 台湾省政府建设厅七十一年九月廿二日建四字第一八三九一七号函 )
廿四、释关於非都市土地编定为「特定或一般农业区农牧用地」经申请同意使用为农业、畜牧养殖等设施後,如未照核准条件使用时,如何处理案
非都市土地经编定为「特定或一般农业区农牧用地」,并向农业单位申请经同意作为农业、畜牧或养殖等设施使用,其於核准同意使用後,如申请人未依核准条件使用,变更用途,扩充面积,变更地点,挖掘鱼池超过核准深度,危及邻近农业生产环境时,农业单位应於发现时,即通知於限期 ( 一个月 ) 内依同意使用事项使用,逾期仍未能改善者,应即撤销原同意使用,并请贵府依区域计画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台湾省政府农林厅七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农经字第七○四二七号函 )
廿五、释有关非都市土地农牧用地同意使用法规疑义乙案
(一)农牧用地申请同意使用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准畜禽舍使用之建筑设施,除符合行政院 书长六十六年六月九日台六十六内四七三一号函第四款:「简易家禽寮其构造材料为竹、木、稻草、塑胶板等,每栋面积不超过一四五平方公尺者」免申请建筑执照外,馀应依「实施区域计划区建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建筑许可。
(二)有关工程造价依「台湾省建筑管理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杂项工作物之造价,应由建筑物 实估定,由县市主管建筑机关核定,并依房屋税条例第七条规定向稽徵机关申请设籍,稽徵机关即依上开规定核计现值,除符合房屋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专供饲养禽畜之房屋」免税者外,馀应依法课徵房屋税。( 台湾省政府农林厅七十六年五月廿六日农经字第○四○三三号函 )
廿六、释非都市土地农牧用地申请作畜牧设施 ( 养猪场及养禽场 ) 同意使用乙案
(一)养猪场及养禽场如申请堆肥舍、看守舍等非增加饲养规模之设施,可不受暂停接受养场及养鸡新建、扩建申请之限制,惟其兴建应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及「建筑法」等相关法令申请办理。
(二)另有关养禽业如属新建、扩建在暂停受理前已经公所转县府申请,若经县府退件,则不再受理其申请。( 行政院农业委员八十一年四月十六日农牧字第一一一九一五A函 )
廿七、有关养禽业者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申请土地同意使用,属新建、扩建禽舍一案,暂不予同意为宜。(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八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台八一农牧字一一○六七九A函;台湾省政府公报八十一年春字第五十期 )
廿八、省政府环境保护处八十三年十月十八日环一字第五二四九九号函示:
(一)农民若欲从事畜牧业时,其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提出「水污染防治措施计画」,目前规范为「设计或实际已达最大日废 ( 污 ) 水产生量五十立方公尺 ( 公吨/日 ) 以上者」并在依法令规定应经农政单位申请设立前,需先检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计画,并经省环保主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始得为之。
(二)另依「事业废弃物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第三条规定农民欲从事畜牧业时需提出「事业废弃物清理计画书」。目前依环保署公告「应具事业废弃物清理计画书之指定事业机构」中第六条养猪规模一千头以上之养猪场及第七条凡事业废弃物产每日四公吨以上或每年一千二百公吨以上之事业机构规定,需先检具事业废弃物清理计画书,并经省环保主管机关审查核准,始得为之。
廿九、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八十二年二月廿七日八二农牧字第二一○七一○ A 号函示:
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而用於办理养禽牧场登记之配种公母名称一览表如下:
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而可用於办理养禽牧场登记之配种公母禽一览表
一、引进品系:
禽 别 | 品 系 名 | 曾经进口 之地区国 |
|
中 文 | 英 文 | ||
蛋 鸡 | 丽加福 | DEKALB | 美国 |
海斯 | H & S | 美国 | |
秀拔 | SHAVER | 加拿大 | |
海硕士 | HISEX-WHITE OR BROWN | 荷兰 | |
巴布谷 | BABCOCK | 日本 | |
秀兰 | NISHLINE | 日本 | |
海兰 | HY-LINE | 日本 | |
鸡霸王 | GAMBIER | 南非 | |
得凯 | TOKAI | 南非 | |
华年 | WARREN | 欧洲 | |
优利海硕士 | EURIBIRD HISEX BROWN | 荷兰 | |
哈可 | HARCO | 欧美 | |
伊莎褐 | ISA BROWN | 法国 | |
您可 | NICK | 美国 | |
荷万士 | BOVANS | 荷兰 | |
罗万 | ASA LAYER | 欧美 | |
鸭 |
帝国 | TEAGLE | 澳洲 |
佳丽 | CHERRY VALLEY | 英国 | |
海格勒 | HEIGAARD | 丹麦 | |
鹅 | 白罗曼 | WHITE ROMAN GOOSE | 欧洲 |
爱姆登 | EMBDEN GOOSE | 欧洲 | |
非洲鹅 | AFRICAN GOOSE | 非洲 | |
吐鲁斯鹅 | TOULOUSE GOOSE | 法国 | |
火 鸡 | 尼吉拉 | NICHOLAS | 美国 |
枫叶火鸡 | MAPLE | 加拿大 |
二、本土品系
禽 别 | 品 系 名 | |
中 文 | 英 文 | |
土 鸡 | 台湾土鸡 | NATIVE CHICKEN |
台湾仿土鸡 | SIMULATE NATIVE CHICKEN | |
鸭 | 番鸭 | MUSCOVY |
北京鸭 | PEKING DUCK | |
改鸭 | KAIYA | |
土番鸭 | MULE DUCK | |
菜鸭 | TSAIYA | |
鹅 | 白色中国鹅 | WHITE CHINESE GOOSE |
灰色中国鹅 | BROWN CHINESE GOOSE |
三、未来国内自行开发之新品种,亦随时列入。
中国畜牧杂志第五十四册合订本
1995年七月号至1995年十二月号
第 27 卷 (95) 第 12 期 ( 83 ~ 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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