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场管理与登记
(四)
黄国青
台湾省政府农林厅
(三)区域计画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编定公告日期
区 域 计 画 | 核定或备案日期 | 公 告 日 期 | 非都市土地使用编定公告日期 |
台湾南区区域计画 | 内政部 62.06.11 核定 行政院 62.06.15 备案 |
由该区内县市政府依都 市计画法第十八条公告 |
屏东县 64.10.06 高雄、台南县 65.06.01 |
台湾中区区域计画 | 内政部 68.06.27 核定 | 省府 68.08.01 公告 | 彰化、台中、南投县 69.06.01 |
台湾北区区试计画 | 行政院 69.02.27 备案 | 内政部 69.05.01 公告 | 桃园、台北县、基隆市 70.2.15 |
台湾中区区域计画 | 内政部 70.09.10 核定 | 省府 70.05.13 公告 | 苗栗县 73.03.31、云林县 73.11.20 |
(四)都市计画农业区农业设施之申请:
1.都市计画法台湾省施行细则第廿七条:
(1)农业区除应保持农业生产外,仅得申请建筑农舍及农业生产必要设施。
(2)但经本府专案核准之公共事业设施及第廿八条所规定者不在此限。
2.都市计画法台湾省施行细则第廿七条第四款:
(1)农业生产必需设施包括:
抽水机房、乾燥机房、蓄水池、育苗中心作业室、苗圃、土场、农产品储藏室及冷冻室、农机具储藏室、农产品包装场、集货场、农产品初级加工室、蚕室、农业搅拌池、畜禽舍孵化室、卫生消毒室、集乳室、饲料调配室、肥水库、堆肥舍、沼气粕酵设备、农路、晒场。
(2)其建筑基层面积以县市政府核准者为限,得不计入农舍面积内。
3.农民申请农业生产必要设施审核程序:
七十三年八月廿九日府农经字第一五四二二四号
(1)最大建筑基层面积
a.经中央或省政府核定有案者从其规定。
b.抽水机房、乾燥机房、蓄水池、育苗中心作业室、苗圃、土场、农产品储藏室及冷冻室、农机具储藏室、农产品包装场、集散场、农产品初级加工室、蚕室、农业搅拌池等「农业设施」总面积以 330 平方公尺为限。
c.畜禽舍孵化室、卫生消毒室、集乳室、饲料调配室、肥水库、堆肥舍、沼气粕酵设备等「畜牧设施」必要面积 ( 包括空地面积 ) 按左列标准核定:
A.养猪设施:母猪每头十六平方公尺,肉猪每头二平方公尺。
B.乳肉牛、羊设施:每头廿五平方公尺。
C.家禽设施:每百只二十平方公尺。
(2)审核程序:
a.有关农业生产必要设施之核准,应由农民检附有关文件迳向建管单位申请建筑许可。
c.建管单位核发建筑许可时,应会请农业单位按申请人现耕之农牧用地经营之实需核定其设施种类及最大基层面积。
4.农民团体申请农业设施审核程序
七十四年八月五日七四府建四字第一五二三○八号
(1)农民团体在都市计画农业区申请设置农业生产必要设施,应专案报经主管机关核准。
(2)农民团体应检附有关文件,向县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农业单位受理,经会送有关单位审查,如符合规定者报请省农林厅核办。
(3)省农林厅就农民团体业务范围,将申请地点、设施项目、规模、所需最大基层面积及区内既有农业生产设施兴建情形,依实际需要严格审核。
(4)经农林厅送会有关单位审查符合规定者,发给同意文件,以凭依「都市计画法台湾省施行细则」第廿七条之规定向都市计画建管单位申请建筑。
附件七:
都市计画内土地分区使用证明书
兹证明左列标示土地系都市计画内
土 地 标 示 | |||||||
乡 镇 别 | 段 别 | 地 号 | 地目 | 等 则 | 面积 ( 公顷 ) | 土地分区使用别 | 备 注 |
证 明 书 | |||||
兹证明 君於左列标示农地为申请畜牧设施面积 |
|||||
土 地 标 示 | 备 考 | ||||
乡 镇 别 | 段 别 | 地 号 | 证 明 事 项 | 面积 ( 公顷 ) | |
此 致
乡乡长
中 华 民 国 年 月
附件八:
都市计画内农业区申请寮舍证明范例
申请证明事项
乡 村
一、座落 镇 小段 地号土地上
市 里
都市计画农业区用地以 搭盖供养 之寮舍计 栋
,高度 公尺,每栋建筑面积 平方公尺,合计建筑面积
平方公尺,符合行政院 书长六十六年六月九日台六十六内四七三一号函及行政
院农委会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八十一农粮字第一○二○六一三A号函规定免申请建筑许可之寮舍准予接
水、接电。
二、有关该寮舍之安全及产权问题,由申请人自行负责,将来如有擅自变更非供前开农业生产之使用,应以
违章建筑论处。
三、所请经核属实,特此证明。
右 给
○ ○ ○
○ ○县建设局长
中 华 民 国 年 月
四、如何申请建照执照及使用执照
实施区域计画地区畜牧设施建造执照审查表
批 示 | 月 日 | 核 覆 | 月 日 | 核 审 | 月 日 | ||||
审 查 项 目 | 审 查 结 果 | 审 查 项 目 | 审 查 结 果 | ||||||
(1)土地登记总簿誊本。 | (6)建筑物总楼地板面积。 | ||||||||
(2)地籍图誊本。 | (7)建筑物高度。 | ||||||||
(3)土地权利证明文件。 | (8)基地位置图与现况是否相符。 | ||||||||
(4)起造人是否具有现耕农身分及确无农舍。 | (9)基地是否违反法规重复申请建筑。 | ||||||||
(5)建 率 | (10)建筑物与公路 ( 道路 ) 之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 ||||||||
备 考 | 发照字号 |
实施区域计画地区畜牧设施使用执照审查表
批 示 | 月 日 | 覆 核 | 月 日 | 审 核 | 月 日 | |
审 核 项 目 | 审 核 结 果 | |||||
(1)有无检附建造执照。 | ||||||
(2)有无检附建筑物竣工照片及竣工图。 | ||||||
(3)竣工建筑物与核准图样或竣工图样是否相符。 | ||||||
(4)建造执照是否逾期。 | ||||||
(5)门牌是否编妥。 | ||||||
备 考 | 发照字号 | |||||
发照日期 |
建造 新建 修建 ( ) 类别 改建 增建 |
收 文 字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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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区域计画地区畜牧设施使用执照申请书 年 月 日 | ||||||
下开建筑物业已依照核准图样建筑完竣申请给照使用。此致 县 建设 政府 市 工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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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 证 件 | 建造执照竣工图样 | 竣工照片门牌证件 | ||||
一份 一式二份 | 一式二份 一份 | |||||
起 造 人 | 姓 名 | ( 签章 ) | ||||
地 址 | ||||||
建 筑 地 点 | 地 址 | |||||
地 号 | 投 小投 地号 编定用违 区 用地 | |||||
建造执照字号 | 发 照 日 期 |
备注:竣工建筑物与原核准图样相符者免附竣工图样。
中国畜牧杂志第五十四册合订本
1995年七月号至1995年十二月号
第 27 卷 (95) 第 10 期 ( 68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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