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场管理与登记

(二)

                                       黄国青

台湾省政府农林厅

 

(二)台湾省非都市土地各种使用分区农牧用地申请作农业、畜牧设施使用之申请、审查、核定事项

 1.台湾省政府 ( 以下简称本府 ) 为配合台湾省非都市土地容许使用执行要点有关规定,特订定本申请、审查、核定事项。

 2.非都市土地各种使用分区农牧用地申请容许作农业、畜牧设施使用,其目的事业及用地主管机关为本府农林厅。

 3.农牧用地作农业设施、畜牧设施容许使用申请及处理程序:

  (1)农牧用地作农业设施、畜牧设施容许使用申请程序流程 ( 如附件一 )。

        附件一:

非都市土地农牧用地作农业、畜牧设施容许使用申请程序流程

wpe5E.jpg (34268 bytes)

  (2)申请容许使用应检具申请书 ( 如附件二 ) 一式三份,向土地所在地乡 ( 镇、市、区 ) 公所申请。

       附件一:

非都市土地农牧用地作农业、畜牧设施容许使用申请程序流程

wpe60.jpg (34268 bytes)

  (3)乡 ( 镇、市、区 ) 公所受理申请後,应即查核附件是否齐全,申请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 不合者、应迳行驳回补正 ) 并依左列规定办理:

   a.由乡 ( 镇、市、区 ) 公所核定同意者,经会同有关单位审查,符合规定者,予以核定。

   b.由县市政府核定同意者,经乡 ( 镇、市、区 ) 公所审核并签注具体处理意见报县市政府,经会同有关单位审查,符合规定者,予以核定。

   c.由省主管机关核定同意者,经乡 ( 镇、市、区 ) 公所审查後,转县市政府审核,并签注具体处理意见报省主管机关核办。

  (4)各级主管机关核准时,应并同申请书、审查签办单函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查。

  (5)主管机关 ( 单位 ) 审查同意案件,如认有实地查证必要时,应会同有关机关 ( 单位 ) 实地勘查 ( 会勘记录表如附件三 )。

 

  附件三:

       非都市土地(                        )区农牧用地容许使用案件会勘纪录表

   一、申请人:

   二、申请容许使用项目:

   三、土地座落:

   四、会勘时间:中华民国              年        月      日

   五、会勘单位、人员及会勘意见:

                                    纪录人:

会  勘  单  位 会    勘    意    见 会勘人员
 

 

   
 

 

   
 

 

   
 

 

   
 

 

   
 

 

   
 

 

   

   六、会勘结论:

 

中国畜牧杂志第五十四册合订本

1995年七月号至1995年十二月号

第 27 卷 (95) 第 8 期 ( 101 ~ 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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