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场管理与登记
(二)
黄国青
台湾省政府农林厅
(二)台湾省非都市土地各种使用分区农牧用地申请作农业、畜牧设施使用之申请、审查、核定事项
1.台湾省政府 ( 以下简称本府 ) 为配合台湾省非都市土地容许使用执行要点有关规定,特订定本申请、审查、核定事项。
2.非都市土地各种使用分区农牧用地申请容许作农业、畜牧设施使用,其目的事业及用地主管机关为本府农林厅。
3.农牧用地作农业设施、畜牧设施容许使用申请及处理程序:
(1)农牧用地作农业设施、畜牧设施容许使用申请程序流程 ( 如附件一 )。
附件一: 非都市土地农牧用地作农业、畜牧设施容许使用申请程序流程
(2)申请容许使用应检具申请书 ( 如附件二 ) 一式三份,向土地所在地乡 ( 镇、市、区 ) 公所申请。
附件一: 非都市土地农牧用地作农业、畜牧设施容许使用申请程序流程(3)乡 ( 镇、市、区 ) 公所受理申请後,应即查核附件是否齐全,申请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 不合者、应迳行驳回补正 ) 并依左列规定办理:
a.由乡 ( 镇、市、区 ) 公所核定同意者,经会同有关单位审查,符合规定者,予以核定。
b.由县市政府核定同意者,经乡 ( 镇、市、区 ) 公所审核并签注具体处理意见报县市政府,经会同有关单位审查,符合规定者,予以核定。
c.由省主管机关核定同意者,经乡 ( 镇、市、区 ) 公所审查後,转县市政府审核,并签注具体处理意见报省主管机关核办。
(4)各级主管机关核准时,应并同申请书、审查签办单函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查。
(5)主管机关 ( 单位 ) 审查同意案件,如认有实地查证必要时,应会同有关机关 ( 单位 ) 实地勘查 ( 会勘记录表如附件三 )。
附件三:
非都市土地( )区农牧用地容许使用案件会勘纪录表
一、申请人:
二、申请容许使用项目:
三、土地座落:
四、会勘时间:中华民国 年 月 日
五、会勘单位、人员及会勘意见:
纪录人:
会 勘 单 位 | 会 勘 意 见 | 会勘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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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会勘结论:
中国畜牧杂志第五十四册合订本
1995年七月号至1995年十二月号
第 27 卷 (95) 第 8 期 ( 101 ~ 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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