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本省鸡只发生新城鸡瘟疫情
及采取紧急防疫措施办理情形
畜牧科 萧清开
一、本省养鸡概况:
本省养鸡事业非常发达,除了少数家庭副业经营外,全部为企业化经营,每场饲养只数约在 5,000 只以上,其中肉用鸡饲养户 4,062 户,每月生产肉鸡 2,240 万只,年生产肉用鸡 2 亿 3 千 2 百 70 馀万只;蛋鸡饲养户 1,500 户饲养 2,297 万只,生产鸡蛋 46 亿 7 千 4 百馀万枚,供应市场,提供国人重要动物性蛋白质来源。其年产值 316 亿元,占农业生产总值 11.12%。
二、本次新城鸡瘟发生情形:
新城鸡瘟属於病毒性疾病,本病仅感染鸡只,该病首次发生於英国新城镇,故命名为新城鸡瘟,本病毒株分为 5 型:强毒内脏型、神经型、中间型、弱毒株及无毒株等。据家畜卫生试验所在以往本省发生病例中分离到强毒内脏型和神经型 2 种病毒,神经型所引起鸡只症状以呼吸道及神经系统病变为主,其发病後死亡率约在 5%,至於强毒内脏型症状以呼吸道及神经系统病变和消化道出血为特徵,其发病後死亡率高达 90%以上,因其可引起各种鸡龄之鸡只急性高致死性疾病为世界各国所重视,并为国际畜疫会列为重要传染病。
本次本省发生鸡只大量死亡,经各县市疫情调查结果计有桃园、新竹、台中、南投、云林、嘉义、高雄、屏东等八县及台南市等 88 户有疫情报告,占全省养鸡户 1.5%;死亡 930,420 只,占每月生产数 4%。其中经省家畜卫生试验所最後鉴定为强毒内脏型新城鸡瘟有新竹、云林、嘉义、高雄及屏东等五县及台南市等共 26 户,死亡 193,690 只,其馀为神经型新城鸡瘟 ( 非国际畜疫会所列管疾病 )、混合慢性呼吸器病、康保罗等疾病加上气候急剧变化而引起死亡。此次发生鸡只以白肉鸡、土鸡、仿土鸡为主,鸡龄 3 至 4 周龄之小鸡,没有食用价值,不会流入市场,且鸡用疫苗对人体无影响,请消费者放心。
三、本次强毒内脏型新城鸡瘟发生原因:
(一)自 80 年 5 月迄 83 年 12 月我国已无该病发生,并经国际畜疫会确定为非该病发生地区,部分业者对鸡只预防注射工作警觉性降低,经各县市家畜疾病防治所对养鸡只抗体检测发现基础免疫抗体力价不高。
(二)鸡只抗体产生不良原因,根据调查多数鸡场因人工不足,其预防注射工作以委托外包方式由药品贩卖业者代为预防接种,效果欠佳,又未於接种後测定抗体,疏於补强免疫。
(三)本次发生之白肉鸡、土鸡及仿土鸡饲养农户,因该等鸡只饲养期间短,农民普遍存侥幸心态,又未重视保健卫生工作,对进出鸡场之人员及车辆未加以管制并彻底消毒。
(四)目前鸡场出售予农业用之鸡粪,多数未经充分粕酵消毒处理,尤以发病鸡场,导致病原散播。
四、农林厅办理情形:
(一)为有效预防新城鸡瘟再度在本省发生,农林厅曾於本 ( 84 ) 年 1月 4 日农畜字第 82929 号函请各县市政府加强辅导业者做好新城鸡瘟免疫工作,向养鸡业者预警,当本厅於 1 月 26 日接获家畜卫生试验所有关新城鸡瘟疫情报告,本厅除立即於 2 月 6 日 84 农畜字第 20598 号函报请行政院农业委员会鉴核外,并以同函请各县市政府依据本厅所拟强毒内脏型新城鸡瘟清除计画办理防疫工作。
(二)於 2 月 22 日假中兴大学邀中华民国养鸡协会、各联谊会会长、养鸡产销班班长及各县市政府人员办理强毒内脏型新城鸡瘟紧急防疫措施说明会吁业者配合办理。
(三)为防止新城鸡瘟疫情继续蔓延,本厅於 2 月 23 日邀请国内禽病学者专家与家畜卫生试验所及畜产试验所,研订强毒内脏型新城鸡瘟紧急防疫措施如下,同时於 3 月 13 日农畜字第 2481 号函再度请各县市政府加强办理:
1.发病邻近鸡场立即以活毒疫苗或死毒疫苗实施补强注射,增强疾病防疫能力,防止疾病继续蔓延。
2.发病鸡场周围 5 公里内的鸡场,每隔 1 周检查 1 次,持续 2 至 3 个月。并调派各县市家畜疾病防治所喷雾消毒车分赴各发病鸡场进行消毒工作。
3.派员指导业者将死亡鸡只妥善掩埋消毒、烧毁或送化制厂作成有机肥料,鸡舍严密消毒,并停养 2 至 4 周。
4.鸡粪充分粕酵後始得出售,以杜绝病原蔓延。
5.利用农民教育讲习班会加强宣导正确免疫接种计画;鸡场 4 周加装围网,防止野鸟出入带入病原。
6.鸡舍及周围严密消毒,并严格管制人员与车辆的进出,进出鸡场应确实消毒或更换衣服及胶鞋。
7.由各县市家畜疾病防治所对辖内养鸡场鸡只新城鸡瘟抗体检测,并对抗体力价偏低之养鸡场指导预防注射事宜。
(四)本厅又於 3 月 13 日分别派员赴各县市会同家畜疾病防治所人员推展全面防治工作:并由本厅徐、何 2 位副厅长分赴彰化、云林、嘉义及台南县市、高雄、屏东等养鸡事业较发达之县市督导防疫工作之推行。
1.追踪每一家养鸡户新城鸡瘟防疫办理情形,如有不周全者,再责成养鸡户加强办理补强预防注射,对不配合办理之养鸡户则依家畜传染病防治条例处罚。
2.对鸡只死亡较高之养鸡场,由家畜卫生试验所派员会同当地家畜疾病防治所前往检验、查明原因并辅导改善。
3.指导养鸡户对毙死鸡只消毒掩埋、焚毁或委托化制厂处理做有机肥料,不得任意抛弃。鸡粪充分粕酵後才能出售。
(五) 3 月 16 日中华民国养鸡协会再度邀集各联谊会会长及产销班班长研商有关新城鸡瘟防疫措施,会中对本厅所采各项措施强烈配合意愿,期能短时间内扑灭该病,使损失降至最低。
五、办理成果:
(一)由各县市家畜疾病防治所派员追踪辅导养鸡户新城鸡瘟防疫工作共 5,135 户。其中因预防注射工作不澈底,而指导补强注射有 3,530 户。
(二)据各县市家畜疾病防治所所长疫情报告,各县市有关新城鸡瘟疫情均已有效控制下来。
(三)为协助养鸡业者处理毙死鸡只,本厅已协调禽畜尸体化制场同意协助处理死鸡,以免业者任意抛弃,污染环境卫生。
六、结论:
1.虽然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已向国际畜疫会报告我国发生强毒内脏型新城鸡瘟,但依据该会规定祗要我国能在 6 个月内将该病扑灭,即可恢复无该病发生地区。
2.目前国内新城鸡瘟疫苗供应充足,又动员全省家畜防疫体系人员在养鸡户配合下,推动紧急防疫工作,本厅确信在近期内可扑灭该病,使本省再度成为新城鸡瘟清净地区,以确保养鸡事业永续发展。
( 农情专讯 84.5 )
中国畜牧杂志第五十三册合订本
1995年一月号至1995年六月号
第 27 卷 (95) 第 6 期 ( 41 ~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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