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閒農業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休閒農業區之設置及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休閒農業:指利用田園景觀、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農業經濟活動、農村文化及農家生活,提供國民休閒,增進國民對農業及農村之體驗為目的之農業經營。

                二、休閒農業區: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設置為供休閒農業使用之地區。

                三、休閒農業設施:指休閒農業區內之各項設施,並分為農業經營設施、共用設施及服務設施。

第二章    設置與規則

第四條:凡從事農業經營之農民、合作農場、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購,得依本辦法申請設置休閒農業區。

                前項農民、合作農場、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購,以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之規定者為限。

第五條:農業區域內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設置為休閒農業區:

                一、豐富之農業生產及農村文化資源。

                二、豐富之田園及自然景觀。

                三、土地合法使用。

                四、具有發展潛力且交通便利。

                五、土地毗鄰且面積在五十公頃以上。

                前項所稱農業區域係指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農業區、保護區及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所劃設之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鄉村區及山坡地保育區範圍內之土地。

第六條:休閒農業區內依土地可供使用性質及經營之需要,得規劃分為下列各種分區:

                一、農業經營體驗分區。

                二、農業景觀及自然生態分區。

                三、休閒活動分區。

                各分區休閒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項目、使用地類別及許可使用細目,其土地於都市計劃範圍內者,依都市計畫法令規定辦理;屬非都土地者,應依休閒農業設施項目與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表(如附表一)辦理。設施面積不得超過休閒農業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且除道路外最高以五公頃為限。

                各分區休閒農業設施及各項活動應作整體規劃,並兼顧生產、生活、生態、自然與田園景觀及水土保持之維護。

                非都市土地範圍內之特定農業區土地,以劃設為農業經營體驗分區與農業景觀及自然生態分區為限。

第七條:農業經營體驗分區以提供農業生產、農村生活、農村文化等教育體驗活動為主。農業景觀及自然生態分區應維持原有田園、農作、地形、山川、森林等自然景觀及生態。

                休閒活動分區以提供休閒、遊憩、戶外活動等為主。

第八條:休閒農業區內各項營建行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使用之土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申請變更地目、變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編定類別。

                休閒活動分區設施之興建,應先使用該分區內現有甲、乙、丙種建築用地及遊憩用地。

第九條:休閒農業區應由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省(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勘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籌備:

                一、申請書(如附表二)。

                二、土地使用清冊及地籍圖謄本;申請範圍並以著色標明。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

                四、土地使用同意書;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五、發展計畫,其內容應包括:

                (一)土地使用現況說明。

                (二)整體規劃目標。

                (三)整體購想書圖。

                (四)重要設施說明。

第十條:依前條核准籌備之休閒農業區,申請人應於一年內擬訂細部發展計畫(如附表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省(市)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置,其變更時亦同。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休閒農業區或各分區依細部發展計畫設置完成後,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勘驗,經核准後始得經營;其服務設施依法令應辦理登記者,並應依相關法令辦理登記後,始得營業。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後,應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休閒農業區經核准經營者,得使用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註冊之休閒農業區標章;其使用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休閒農業區經撤銷核准或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准經營者,不得使用與休閒農業區標章相同或近似之標示、宣傅或廣告。

第十三條:休閒農業區各項休閒農業設施及服務得收費;其收費標準,由經營者訂定,並應懸掛於明顯處。

第十四條:休閒農業區經核准經營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一個月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休閒農業區名稱或其負責人變更。

                    二、停止經營、恢復經營或終止經營。

第十五條:休閒農業區之服務設施,應由各計設施經營者定期檢查,其有危害遊客安全之虞者,應即停止使用。

                    休閒農業區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設置污水及廢棄物處理設施,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第四章    監督與獎勵

第十六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休閒農業區之經營、環境衛生、安全設備、污水或廢棄物之處理等,應會同有關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其有違反本辦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應責令期限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但服務設施有危害遊客安全之虞者,得先勒令暫停一部或全部之使用。

第十七條:休閒農業區之經營,主管機關得予協助貸款或經營管理之輔導;其績效良好者,並得予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休閒農業,應依本辦法規定之設置條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補具休閒農業區細部發展計畫,依第十條規定之程序申請核准。

                    前項休閒農業之原有設施,於辦理補正期間內,得為原來之使用。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休閒農業設施項目與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表(一)

農業經營體驗分區─農業經營設施

        (一)農舍使用地類別: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其許可使用細目:農家住宅、農舍附屬設施、自產蔬菜水果花卉樹木等種苗之買賣、農作物生產所必需之資材及農民所必需之日用雜貨買賣。

        (二)農業設施使用地類別: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許可使用細目:育苗作業室、菇類栽培設施、溫室、作物栽培及培養設施、堆肥舍、農機具室、倉庫儲藏室及碾米房、曬場、管理室、灌溉或排水用抽水設施、農產品集貨轉運場(站)、農產品批發零售場(站)、農藥調配室(池)、自產農產品附屬加工室、農路、其他農業產銷設施。

        (三)畜牧設施使用地類別: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許可使用細目:畜舍、禽舍、孵化場、畜禽停棲場及運動場、水池(水禽飼養用)、管理室、畜牧污染處理設施、青貯塔(窖)、飼與芻料調配及儲藏室、畜禽產品轉運場(站)、自產畜禽產品屠宰加工處理設施、榨乳及儲藏設施、其他畜牧設施。

        (四)養殖設施使用地類別(特定農業區除外):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窯業用地;其許可使用細目:養魚池(包括水塘、漁塭)、飼料調配及儲藏室、漁網及生魚晒場、管理室、水產品轉運場(站)、自產水產品處理室水產種苗繁殖場、溫室及循環水設施及電力室(包括電源控制、發電機及打氣機)、其他養殖設施。

        (五)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使用地類別: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林業用地、礦業用地、遊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其許可使用細目:保育水土所採之保育設施、保護水源之職工辦公室及宿舍、自來水取水處理管理及配送設施、水庫及與水庫有關之構造物及設施、水文觀測設施。

        (六)林業使用及其設施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限林業使用)、林業用地、遊憩用地(限林業使用)、國土保安用地、墳墓用地、礦業用地;其許可使用細目:造林設施、苗圃、伐木設施、木材搬運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木材集運場、營林用辦公處所之單身員工宿舍及工寮、其他林業上必要設施(農牧用地僅限許可造林及苗圃)。

        (七)生態體系保護設施使用地類別:林業用地、遊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其許可使用細目:自然生態保護設施、野生物保護設施、生態試驗研究站及圍籬設施、經中央或省主管機關核定之生態體系保護設施。

        (八)廢棄物及污水處理設施使用地類別:林業用地;其許可使用細目:污水處理廠、水肥處理廠、廢棄物處理廠(場)、其他廢棄物處理設施。

        (九)古蹟保存設施使用地類別: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其許可使用細目:歷史文物的古蹟、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及其古蹟保存設施。

農業經營體驗分區─公用設施

休閒農業設施項目與非都市

土地使用地類別表(一)2

        (一)交通設施使用地類別: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林業用地(限道路使用)、交通用地(特定農業區除外)、遊憩用地;其許可使用細目:道路之養護與安全設施停車場、其他交通計畫設施。

        (二)安全設施使用地類別: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林業用地、遊憩用地;其許可使用細目:警政設施、其他警衛設施。

        (三)行政與文教設施使用地類別: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其許可使用細目:農民組織與農業推廣設施。

        (四)公用事業設施使用地類別: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林業用地(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遊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其許可使用細目:輸配電鐵塔或電線桿等設施、人行步道、涼亭及公廁設施、其他公用事業設施。

農業景觀及自然生態分區─農業經營設施

休閒農業設施項目與非都市

土地使用地類別表(二)1

        (一)農業設施使用地類別: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許可使用細目:育苗作業室、菇類栽培設施、溫室、作物栽培及培養設施、堆肥舍、農機具室、倉庫儲藏室及碾米房、曬場、管理室、灌溉或排水用抽水設施、農產品集貨轉運場(站)、農產品批發零售場(站)、農藥調配室(池)、自產農產品附屬加工室、農路、其他農業產銷設施。

        (二)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使用地類別: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林業用地、礦業用地、遊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其許可使用細目:保育水土所採之保育設施、保護水源之職工辦公室及宿舍、自來水取水處理管理及配送設施、水庫及與水庫有關之構造物及設施、水文觀測設施。

        (三)林業使用及其設施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限林業使用)、林業用地、遊憩用地(限林業使用)、礦業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墳墓用地;其許可使用細目:造林設施、苗圃、水土保持設施、營林用辦公處所之單身員工宿舍及工寮、其他林業上必要設施(農牧用地僅限許可造林及苗圃)。

        (四)生態體系保護設施使用地類別:林業用地、遊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其許可使用細目:自然生態保護設施、野生物保護設施、生態試驗研究站及圍籬設施、經中央或省主管機關核定之生態體系保護設施。

        (五)廢棄物及污水處理設施使用地類別:林業用地;其許可使用細目:污水處理廠、水肥處理場、廢棄物處理廠(場)、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設施、其他廢棄物處理設施。

        (六)古蹟保存設施使用地類別: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其許可使用細目:歷史文物的古蹟、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及其古蹟保存設施。

農業景觀及自然生態分區─共用設施

休閒農業設施項目與非都市

土地使用地類別表(二)2

        (一)安全設施使用地類別: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林業用地(限道路使用)、遊憩用地;其許可使用細目:警政設施、其他警衛設施。

        (二)公用事業設施使用地類別: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林業用地(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遊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其許可使用細目:輸配電鐵塔或電線桿等設施、人行步道及涼亭及公廁設施、其他公用事業設施。

休閒活動分區─農業經營設施

休閒農業設施項目與非都市

土地使用地類別表(三)1

        (一)農舍使用地類別: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其許可使用細目:農家住宅、農舍附屬設施、自產蔬菜水果花卉樹木等種苗之買賣、農作物生產所必需之資材及農民所必需之日用雜貨買賣。

        (二)農業設施使用地類別: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許可使用細目:育苗作業室、菇類栽培設施、溫室、作物栽培及培養設施、堆肥舍、農機具室、倉庫儲藏室及輾碾米房、曬場、管理室、灌溉或排水用抽水設施、農產品集貨轉運場(站)、農產品批發零售場(站)、農藥調配室(池)、自產農產品附屬加工室、農路、其他農業產銷設施。

        (三)畜牧設施使用地類別: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許可使用細目:畜舍、禽舍、孵化場、畜禽停棲場及運動場、水池(水禽飼養用)、管理室、畜牧污染處理設施、青貯塔(窖)、飼、芻料調配及儲藏室、畜禽產品轉運場(站)、自產畜禽產品屠宰加工處理設施、榨乳及儲藏設施、其他畜牧設施。

        (四)養殖設施使用地類別(特定農業區除外):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窯業用地;其許可使用細目:養魚池(包括水塘、漁塭)、飼料調配及儲藏室、漁網及生魚晒場、管理室、水產品轉運場、水產種苗繁殖場、溫室及循環水設施及電力室(包括電源控制、發電機及打氣機)、其他養殖設施。

        (五)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使用地類別: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林業用地、礦業用地、遊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其許可使用細目:保育水土所採之保育設施、保護水源之職工辦公室及宿舍、自來水取水處理管理及配送設施、水庫及與水庫有關之構造物及設施、水文觀測設施。

        (六)林業使用及其設施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限林業使用)、林業用地、遊憩用地(限林業使用)、礦業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墳墓用地;其許可使用細目:造林設施、苗圃、伐木設施、木材搬運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木材集運場、營林用辦公處所之單身員工宿舍及工寮、其他林業上必要設施、農牧用地僅限許可造林及苗圃。

        (七)廢棄物及污水處理設施使用地類別:林業用地;其許可使用細目:污水處理廠、水肥處理廠、廢棄物處理廠(場)、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設施、其他廢棄物處理設施。

        (八)古蹟保存設施使用地類別: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其許可使用細目:歷史文物的古蹟、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及其古蹟保存設施。

休閒活動分區

休閒農業設施項目與非都市

土地使用地類別表(三)2

一、公用設施

        (一)交通設施使用地類別: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林業用地(限道路使用)、交通用地(特定農業區除外)、遊憩用地;其許可使用細目:道路之養護與安全設施停車場、其他交通計畫設施。

        (二)安全設施使用地類別: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林業用地、遊憩用地;其許可使用細目:警政設施、其他警衛設施。

        (三)行政與文教設施使用地類別: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其許可使用細目:農民組織與農業推廣設施。

        (四)公用事業設施使用地類別: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地、林業用地(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遊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其許可使用細目:輸配電鐵塔或電線桿等設施、人行步道、涼亭、公廁設施、其他公用事業設施。

二、服務設施

        日用品零售及服務業使用地類別: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其許可使用細目:農林產品、畜牧產品、漁產品、礦產品、飲食業、服務業、市場、其他日用品零售及服務業。

        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使用地類別: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其許可使用細目:集散場(站)、堆積場、轉運場、拍賣場(站)、批發及零售場(站)、其他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

        遊憩設施使用地類別: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其許可使用細目:兒童遊憩場、青少年遊憩場、小型公園、其他室內及小型遊憩設施。

        戶外遊樂設施使用地類別:丙種建築用地、水利用地(限球道)遊憩用地;其許可使用細目:公園、露營野餐設施、登山設施、野外健身設施、園藝設施、垂釣設施、其他戶外遊樂設施。

        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使用地類別:遊憩用地(高爾夫球場除外)丙種建築用地;其許可使用細目:風景區管理服務設施(管理處所、遊客中心、展示陳列設施、門票收費站、停車場、眺望台、公廁)、水族館、文物展示中心、涼亭、花棚花架、藝品特產店、其他遊憩服務及管理設施。

        水岸遊憩設施使用地類別:水利用地(限於原有灌溉埤、池)、遊憩用地(高爾夫球場外);其許可使用細目:水岸遊憩建築及構造物、遊艇停泊碼頭及修護設施、遊艇出租、警衛或救生設備及建築其他水岸遊憩設施。

附表二

        縣市         鄉鎮(市)         村里、農場

休閒農業區設置申請書

一、休閒農業區名稱        鄉鎮(市)

        村里         地址:

        農場         負責人:              電話:

二、申請單位

        (一)         鄉鎮

                               農會(公所)

                       市區

                       地址:

                       主辦人:                 電話:

三、休閒農業區內容:

        (一)組織結構:

        1. 農民(實際從事農漁業經營者)。

        2. 農民團漁體或農民合作社場。

        3. 農民與農民團體或農漁民合作社場合營。

        4. 公、民營農業企業機構。

        (二)區位條件:

        1. 農村區域綱要性規劃。

        2. 農村整體性規劃。

        3. 農村杜區更新規劃。

        4. 觀光環線規劃。

        (三)土地面積、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編定地目、所有權屬:

        1. 使用土地限於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農業區、保護區及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所劃設之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鄉村區與山坡地保育區範圍內之土地。

        2. 經營主體為農民時,請附參加農民蓋章名冊、各參加人員土地面積、編定地目、所有權屬。

        3. 使用土地為租地時,請附租約證明文件影本。

        (四)農業與農村資源:

        1. 自然及田園景觀。

        2. 農、林、漁、牧資源。

        3. 地區性農業特色。

        4. 農村社會人文資源。

        (五)自然生態保育:

        (六)交通狀況及基地位置:

        (七)現有可供公共使用設施:

        (八)受惠農民數:

        申請設置休閒農業區名冊:

負責人:                 簽章

地址:

申請單位名稱:

負責人:                 簽章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表三:休閒農業區細物發展計畫

一、計畫緣起    包括規劃區範圍(附地籍圖、申請範圍請著色註明)、劃定簡介。

二、計畫目標及預定進度     包括計畫欲達成目標、年期。

三、規畫原則及方法     包括現規畫原則流程、理念與方法。

四、計畫區現況分析    (1)田園與自然景觀現況:包括農業生產環境、景觀、地理區位、地形、地質、土壤、水資源、氣象、動物、植物、特殊景觀及其他。(2)人文及環境現況:包括農村文物資源、都市與非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編定類別、使用現況、所有權狀況、交通運輸系統及其他。(3)鄰近休閒、遊憩資源分析。(4)區域內外相關計畫之分析及發展因素調查分析。(5)遊客狀況調查分析。(6)區域內外農、林、漁、牧資源及土地利用型態及發展趨勢。(7)山坡地範圍內應作水土保持現況分析。

五、組織與組織章程     包括申請人及負責人之名冊、成員之權利與義務規定、經營組織或合約等。

六、計畫案之環境影響說明    (1)本計畫施行對環境所造成之影響及對策。(2)本計畫實施對農業資源所造成之影響。(3)永久性及不可復原性之資源使用情形。(4)遊憩活動對環境影響及其因應措施。

七、實質計畫    (1)劃分休閒農業土地使用之各項分區詳細計畫配置圖,及相關管制規定之擬定。(2)各項設施計畫(包括設施配置)。(3)經營管理計畫(包括財務計畫)。(4)安全管理計畫。(5)環境管理計畫。(6)資源維護計畫。(7)交通系統計畫。

八、分期分區實施計畫     包括水土保持計畫、垃圾污水處理計畫及效益分析計畫。

九、計畫用圖    包括計畫範圍圖(不小於五千分之一)、實質計畫圖(千分之一至三千分之一間)。

十、其他    附錄及有關資料。

飼料營養雜誌(p.97∼107)─資料室.九三年第十一期